江苏溧阳高空抛物案子能否仅以“从旧兼从轻”原则就能解释圆满?

江苏溧阳高空抛物案子,如果如一些人认为仅以“从旧兼从轻”原则就能解释圆满那未免也想得太简单了。这里面至少要解决几个问题:“法不及过往原则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问题;“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问题。究竟这几个原则对于本案是否能足够解释圆满,那不妨逐一分析下。

 

法不及过往原则问题

 

尽管该案高空抛菜刀非常恶劣,非常有必要判刑。但从法律上来看,“高空抛物罪进入刑法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3月1日,而本案高空抛菜刀发生在2020年5月(据媒体报道),按“法不及过往”的原则,该案是无法直接适用这一新法的。如果一定要适用该新法,则要说明充足的理由,但很可惜,官方没有发布这方面的理由。

 

从旧兼从轻原则问题

 

有网友认为:如果不按新法的“高空抛物罪”论处,那么依旧法(本次修订前的刑法)将按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反而更重;作为“法不及过往原则的补充,以“从旧兼从轻”的“有利追溯”原则处理,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因此按这一“从旧兼从轻”原则,这里的旧案就适用了“高空抛物罪”的新法。

 

这一解释是没道理的,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旧法和新法里都是存在的且条文没有修改。如果该案在旧法里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在新法里依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逻辑上无法说明该案在旧法里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在新法里突然就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新法的“高空抛物罪”条款中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该高空抛菜刀案在同时适用新法的“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况下,就只能从二者之间选择重的,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只要该案在旧法里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在新法里没有理由采用量刑更轻的“高空抛物罪”。

 

该案发生在2020年5月,一直到新法于2021年3月1日生效之后才审判,是否在特意等待新法生效,是否有必要,以及是否这样就真能适用新法的“高空抛物罪”?这一切,还是希望官方能发布更多的理由,这样有利于让大众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问题

 

针对上面的问题有人想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角度来论证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别法这样就解决新法和旧法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未作修改变动的情况下为何旧法可适用于高空抛物行为而新法就不适用的问题了。但要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角度来论证,这条路要做的文章就太多了,很难想象这也能论证成功。“高空抛物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二者完全不在同一章,距离远这都不是事,关键是不知道高空抛物罪”能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重叠,二者的刑期一个是1年以内,一个是3年以上刑期也无重叠。如果两个没有重叠的事物硬要说为是一般特殊的关系,那估计是个很头疼的问题。

 

刑法新增高空抛物罪”(未造成实际伤害的情况下)主要原因是旧法中对这一行为根本没有规定,找不到合适的条文来处罚,别说旧法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装下这一行为,就连“寻衅滋事罪的口袋都感到为难。对于本案的高空抛物行为,按旧法估计也只能以“寻衅滋事罪”的“恐吓他人”来做文章,因为楼下有人质问的情况下被告仍扔下第2把菜刀。

 

在旧法时代,为处理对未造成实际伤害的高空抛物行为无从下手的问题,最高法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解释到,对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无论新法旧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未修改变动,因此除非对这一条重新解释,废除旧法的解释,引入新的解释,否则很难说通为何旧法时代适用这一条新法时代同一条就不适用了这属于重新解释的问题,而如果硬要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圆这一问题,那实在太牵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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