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正当防卫新规,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朱康琪】

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件大事。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新规定”)与七个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细化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情形。

也就是说,困扰民众和法官多年的“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局面,终于可以被打破。

在此规定发布以前,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一直是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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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总有一些限制。

限制来源于法条规定的抽象。

怎么说呢?我们来翻看《刑法》第二十条原文。

里面定义的正当防卫,普通人看了很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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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文中,有两个概念非常重要,但是写得不清晰。

一是“不法侵害”。

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理论上,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就算不上“正当防卫”。

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

问题是,这两个概念抽象到,连法律专业人士都会出现争议,更何况普通民众呢?

说白了,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到底怎么做才算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我这么反击,是否会被追责。

举个例子。

朱八拿刀抢我钱,我反击了,把朱八的刀抢了过来,然后一怒之下,我把朱八捅成重伤。

被抢钱的我这个时候,到底算不算防卫过当?

如果算我防卫过当,那以后王二再拿刀抢我钱的时候,我是不是只能原地不动,任由王二抢劫?

因为我一不小心反抗就可能把王二捅伤了,我被抢了,结果我还得坐牢。

要么甘愿被抢,要么反击坐牢,两个选项,选哪一个都挺难接受的。

好在,这份最高法的新规定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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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19

  • 懂点法律的小周 今天我更博学了么? 作者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再次提及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解释。
    该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正当防卫的问题,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指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那么,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什么手段还击才能算在正当防卫的“合理限度”内呢?
    例如,近期发生的唐山烧烤店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中,在案发的最初,一位被打女子在遭到打人男子扇耳光后,女方的反抗也遭到男方压制,其同行女伴直接选择用啤酒瓶砸向男子头部进行解救。
    有观点认为,在当时的情境下,男子虽然先行施暴,但是洗空手,该女伴使用酒瓶回击,属于使用了武器,该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合理限度”。
    但是,《指导意见》已然明确指出,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也就是说,在判断“合理限度”时,要结合多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只考虑双方在武器使用上的差异,更不是“有武器就更强大,“谁更弱小谁有理”。
    否则,就意味着“正当防卫”要求人们在防卫时一定要尽量放弃使用武器,做到能空手时就空手,这显然就不符合现实情况了。
    即便考虑力量强弱对比,在该案例的情景中,男子先行施暴,且将被打女子压制在座位上,无论在体格还是站位上都具备明显的力量优势,女伴在情急下利用桌上趁手的酒瓶回击,也只是补足了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人之间的力量差距,并因此不具备明显的力量优势。
    也有说法认为,该女伴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而非“正当防卫”,但事实上两者并不矛盾。《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仅包括“制止不法侵害”,但并没有规定只有被侵害人才能进行防卫,路人对他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进行防卫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最后,根据已披露信息,由于被酒瓶砸中的男子没有明显伤情,该酒瓶砸头行为并没有进入犯罪的门槛,因此也不必考虑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情况。



  • 少校
    以前我们公司有一女工上夜班,路上给人用刀顶着,抢了她的包,安全后报警,警察问她对方有没有说,不拿钱就杀了你的话,如果不说就不算抢劫,不能以刑事案立案,最后不了了 之。国家是应该完善下法律了,象这件事,惯犯的话都懂得什么说什么不能说,不说这种话进去也就是治安处罚,但拿刀顶着就是危及生命,一个女人吓都吓死了,用武器一律算重罪,没武器还可跑或反抗,这样才可以起到吓阻犯罪率,否则再碰到这种事,损失少,报啥警,还浪费时间。
    曾有警察朋友用一个例子给我解释了盗窃、抢夺、抢劫三者之间的区别:如果张三趁李四没注意,偷偷拿走了李四挂在自行车上的包而不被察觉,就属于盗窃;如果张三在这个过程中被李四发觉了,性质马上就变为抢夺;如果李四发觉张三抢包,一把抓住自己的包并形成拉扯,然后放手让张三把包抢走,张三的行为就构成抢劫。
  • 本人亲身经历。在马路上正常骑行,后面有个人骑电驴玩手机,没控制好方向把我撞倒了。我站起来骂他:“大马路玩什么手机,着急去投胎别带上我。”把我撞倒的人作势要冲过来打我,我被吓到,下意识拎起自行车抵挡,自行车后轮蹭到他身上,他更加愤怒冲上来朝我拳打脚踢。像这样的情况如果我反击算正当防卫吗?我比对方高也壮,他空手我拎着自行车,车上还有软锁,如果反击我有信心把他打倒在地。但是算成互殴甚至伤害就太吃亏了,为了工作我还是怂了,白挨一顿揍,憋了一肚子气回家。
  • 退休的修车匠老杨 我本性阳,无谓悲伤......
    这个事说明,心中有人民和沒有人民是大不一样的。法律也好,法官也好,律师也好,心存服务人民群众的思想,自然就能公正公平立法执法。
  • 对于中国土地上无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一律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公民去打越界挑衅的印度人,都可算作正当防卫。
  • 星际旅人 江山不管兴亡事,一任斜阳伴客愁
    麒麟
    以前法律关于斗殴是这样解释的:比如两人撞车了,下来互喷,其中一人先动手,如果另一人也动手了,不算正当防卫,算斗殴,怎么算正当防卫呢?你得不动手先跑,跑到无路可逃了,他还追着你打,你动手算正当防卫。也就是说你被人打还不能还手。
    对,一直都是这么莫名其妙的逻辑,也不知道谁主张的,简直就是不食人间烟火。
  • 少校
    以前我们公司有一女工上夜班,路上给人用刀顶着,抢了她的包,安全后报警,警察问她对方有没有说,不拿钱就杀了你的话,如果不说就不算抢劫,不能以刑事案立案,最后不了了 之。国家是应该完善下法律了,象这件事,惯犯的话都懂得什么说什么不能说,不说这种话进去也就是治安处罚,但拿刀顶着就是危及生命,一个女人吓都吓死了,用武器一律算重罪,没武器还可跑或反抗,这样才可以起到吓阻犯罪率,否则再碰到这种事,损失少,报啥警,还浪费时间。
    不可能,只要亮了刀,就是抢劫,没亮凶器抢了就跑算抢夺,和说不说话没有一点关系
    而且更不可能问什么不拿钱就杀了你,不问就不算抢劫
    抢劫下面还一个抢夺罪,必定刑事案件,怎么都躲不掉,和完善法律一点关系没有
    瞎编吧你,你们那哪啊,90年代那么乱的时候都不可能因为不说话就不算抢劫
  • wocao
    对于中国土地上无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一律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公民去打越界挑衅的印度人,都可算作正当防卫。
    正在执行军事任务的军人不受民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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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瑭璜
    警察最关心的是在他的管区不要发案,至于你的合法权利,那是另外的事情。
    发展成这种状态和警察无关。听见过一个“段子”,
    检察院的质问警察说:“那个人离你还有5、6米,怎么就开枪了?”
    “他向我扑过来,手上还有斧头。再说我是向天开的第一枪!!”
    “当时斧头砍到人了吗?并没有伤人也就不是紧急。。。。。。。”
    ---------
    出来后和朋友喝酒
    “我丢拒老木,XXXX大学出来的都是少了半边脑的吗?怎么思维不同常人滴?”
  • 星际旅人 江山不管兴亡事,一任斜阳伴客愁
    wocao
    对于中国土地上无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一律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公民去打越界挑衅的印度人,都可算作正当防卫。
    我感觉这个新规的出现是不是就是想要扭转长期以来搞乱人们思维的“受害者承担责任”的乱象,具体说就是甲挑衅了乙,乙作为受害者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乙反击了甲,就是所谓的“矛盾升级”,那么双方承担相同的责任,甚至如果乙没控制住自己的力道反而要承担比先动手的甲更大的责任。这就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由来,主观上好像没有这么要求,其实客观结果就是这样的,坏人嚣张好人退缩,整个社会邪气上升正气受压制。现在好了,法律总算正常了一回,希望更正常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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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9_China
    《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检察官法》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在前。
         之所以强调“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是因为警察、检察官、法官面对面的不管是原告、被告(当事人或嫌疑人)都是人民(公民),两边都得公正“服务”,“忠于法律,服务人民”源于此。
      嫌疑再人不是“人民”,只有一种情况,被判有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年”,在这XX年里,他没有全部的公民权。
  • 这种行为还用着拿出来辩论?辩论就已经证明你在收到侵犯的时候出手反抗就是有罪的。这正混账逻辑也只能出现在资本泛滥的惊天,当年高衙内仗着他爹都不敢当中殴打林夫人,现在只不过砸个酒瓶子就出来证明是否正当防卫?呼吁所有的受害者都应该想当年郑玉娇学习,自身安全收到侵害或者侮辱的时候就应该手起刀落方能传递正能量
  • 古风 自称工业党
    退休的修车匠老杨
    这个事说明,心中有人民和沒有人民是大不一样的。法律也好,法官也好,律师也好,心存服务人民群众的思想,自然就能公正公平立法执法。
    说的太好了。法不是高高在上的,法是人民意志的具体呈现,因此也应与人民的朴素价值观相一致。虽然关于正当防卫存在各种争议,但是具体到每个个案,其中是非曲直价值判断,从来都是清晰明确的,人民的眼睛一直都是雪亮的,只要立足于人民的立场,遵从人民普遍的价值观念做出判断,就永远不会出现那种荒腔走板的滑稽判决。
  • 飞天猪头 蜘是公的,蛛是母的,公知配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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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9_China
    《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检察官法》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在前。
    遵守宪法就要明白中国的“法”是为人民服务的。
  • 以前没有视频佐证,的确不好认定,现在有了就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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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9_China
    《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检察官法》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在前。
    法律和法律工作者都应该为人民服务,二者并不矛盾。本文说的就是法律的问题,在正当防卫条款上没有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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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9_China
    《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检察官法》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在前。
    显然这里的执法全然是为了后面那个“为”字。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也是确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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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甜也不咸
    发展成这种状态和警察无关。听见过一个“段子”,
    检察院的质问警察说:“那个人离你还有5、6米,怎么就开枪了?”
    “他向我扑过来,手上还有斧头。再说我是向天开的第一枪!!”
    “当时斧头砍到人了吗?并没有伤人也就不是紧急。。。。。。。”
    ---------
    出来后和朋友喝酒
    “我丢拒老木,XXXX大学出来的都是少了半边脑的吗?怎么思维不同常人滴?”
    别,公检法三家都一样..........
    主要还是得看具体的办案人员良心和担当,管他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反正就按“故意伤害(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反正如果确实是正当防卫,检察院和法院也会打回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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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vons
    唐山砸酒瓶女子之所以未被处罚,应该参照了该案违法者后来的行为,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那是不是可以直接用刀刺死违法者?这是个问题
    这种场合 真的击毙这个流氓 也是正当防卫
    大厅广众下对人猥亵  侮辱 伤害,这个就是穷凶极恶的黑恶分子,也极大的威胁了人的生命安全
    而其亲口说的是预谋把这个女的拖到路边强奸的
    那么这种情况,被当场击毙就是合理合法 为民除害 既是正当防卫也是见义勇为
    只要对人动手伤害,那么伤害者就放弃了自己被法律保护的生命权,被伤害者和见义勇为者是可以对其上限为击毙的反击
    这个就和美国对我们的挑衅一样,如果我们统一台湾,他们要攻击我们,那么他们不是应该接受被毁灭的结局?难道我们还战战兢兢的考虑回击不?回击到什么程度?这样只能让自己受攻击而不是制止攻击。
    能动手先伤害他人的基本上都是黑恶分子,只有让他们知道动手就要承担他们承担不起的后果,才能让社会更安定,才能让黑恶分子对普通人的伤害更小。
    谁先动手伤害他人,他就要接受被击毙的可能
  • 此次唐山群体恶徒打入事件是明显的黑社会特征。刚参加完高考的花季中学生,还未走入社会就被流氓盯上,本能的拒绝遭至暴揍,她本人、她的家庭精神能不崩溃吗?必须严惩这群恶棍,枪毙!
  • 哪有什么正当防卫啊,你动手了就是错,好人就该被枪指着,诶~我是建制派,我掌握话语权我说了算
  • 现在这种乱象还是没有了阶级观点造成的,把好人与好人之间产生的予盾,好人与坏人之间产生的予盾,坏人与坏人之间产生的予盾混为一谈,生搬硬套法律条款。
  • 我认为是不是正当防卫不应该由法官来确定,应该公布事实让人民大众来确定。
  • “法律越复杂,律师越无能。”
  • 全部楼层
    强力围观
    法律工作者,首先是服务于人民的。并且中国的法律也应该是服务于人民的。
    法律也是人制定的,它不是天生就有的。
    《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检察官法》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在前。
  • 全部楼层
    丁不三
    曾有警察朋友用一个例子给我解释了盗窃、抢夺、抢劫三者之间的区别:如果张三趁李四没注意,偷偷拿走了李四挂在自行车上的包而不被察觉,就属于盗窃;如果张三在这个过程中被李四发觉了,性质马上就变为抢夺;如果李四发觉张三抢包,一把抓住自己的包并形成拉扯,然后放手让张三把包抢走,张三的行为就构成抢劫。
    还要加上没有拉扯但有威胁的动作或语言的也算抢劫。
  • 全部楼层
    guan_16547822511049
    都不说你这个在法律范畴内的真实性了,只问你一句:如果聋哑人持刀抢劫,他们是不是永远都不会被判抢劫罪?  
    你觉得这在法理上成立么?是否犯罪要看动机,更要看行为。如果不说话就可以成为免罪的条件,那么这些年的迷奸案件,没一个会被判刑。因为当事人都是不清醒状态下被侵害的,罪犯也不会先说一句:我要给你下药QJ你!
    法理上跟实际上不同。实际上有人的懒惰不作为因素的。
  • 本人亲身经历。在马路上正常骑行,后面有个人骑电驴玩手机,没控制好方向把我撞倒了。我站起来骂他:“大马路玩什么手机,着急去投胎别带上我。”把我撞倒的人作势要冲过来打我,我被吓到,下意识拎起自行车抵挡,自行车后轮蹭到他身上,他更加愤怒冲上来朝我拳打脚踢。像这样的情况如果我反击算正当防卫吗?我比对方高也壮,他空手我拎着自行车,车上还有软锁,如果反击我有信心把他打倒在地。但是算成互殴甚至伤害就太吃亏了,为了工作我还是怂了,白挨一顿揍,憋了一肚子气回家。
  • 鑫星 作家 公共法学 《双托理论》 《六分司法》
    懂点法律的小周 作者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再次提及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解释。
    该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正当防卫的问题,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指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那么,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什么手段还击才能算在正当防卫的“合理限度”内呢?
    例如,近期发生的唐山烧烤店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中,在案发的最初,一位被打女子在遭到打人男子扇耳光后,女方的反抗也遭到男方压制,其同行女伴直接选择用啤酒瓶砸向男子头部进行解救。
    有观点认为,在当时的情境下,男子虽然先行施暴,但是洗空手,该女伴使用酒瓶回击,属于使用了武器,该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合理限度”。
    但是,《指导意见》已然明确指出,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也就是说,在判断“合理限度”时,要结合多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只考虑双方在武器使用上的差异,更不是“有武器就更强大,“谁更弱小谁有理”。
    否则,就意味着“正当防卫”要求人们在防卫时一定要尽量放弃使用武器,做到能空手时就空手,这显然就不符合现实情况了。
    即便考虑力量强弱对比,在该案例的情景中,男子先行施暴,且将被打女子压制在座位上,无论在体格还是站位上都具备明显的力量优势,女伴在情急下利用桌上趁手的酒瓶回击,也只是补足了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人之间的力量差距,并因此不具备明显的力量优势。
    也有说法认为,该女伴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而非“正当防卫”,但事实上两者并不矛盾。《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仅包括“制止不法侵害”,但并没有规定只有被侵害人才能进行防卫,路人对他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进行防卫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最后,根据已披露信息,由于被酒瓶砸中的男子没有明显伤情,该酒瓶砸头行为并没有进入犯罪的门槛,因此也不必考虑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情况。



    我来简单粗暴的说下防卫和防卫过当吧。根据正不能向不正让步的原则,只要违法侵害正在发生,防卫权即成立;只要不构成重伤及以上的,就不算防卫过当;
    当然,实际执行中还是有问题的,就是说警察的认定还会习惯性的去考虑必要性,如对方向张三脸上吐口水,警察可能会认为最多张三回他个耳光够了,结果是张三直接膝击打断了对方三根勒骨,认为是超过必要,也就是你文中提到的无法准确估计战斗力的问题,但扇耳光与膝击的预后明显是不同的,就认为是过了;还有对方先动手,然后被张三闪过开始反击,算不算是对方先动手的,其实实务不好判断。
  • 防卫过当,结果自己躺医院里???此条评论已被折叠,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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