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正当防卫新规,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朱康琪】
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件大事。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新规定”)与七个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细化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情形。
也就是说,困扰民众和法官多年的“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局面,终于可以被打破。
在此规定发布以前,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一直是件难事。
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总有一些限制。
限制来源于法条规定的抽象。
怎么说呢?我们来翻看《刑法》第二十条原文。
里面定义的正当防卫,普通人看了很难懂。
该条文中,有两个概念非常重要,但是写得不清晰。
一是“不法侵害”。
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理论上,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就算不上“正当防卫”。
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
问题是,这两个概念抽象到,连法律专业人士都会出现争议,更何况普通民众呢?
说白了,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到底怎么做才算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我这么反击,是否会被追责。
举个例子。
朱八拿刀抢我钱,我反击了,把朱八的刀抢了过来,然后一怒之下,我把朱八捅成重伤。
被抢钱的我这个时候,到底算不算防卫过当?
如果算我防卫过当,那以后王二再拿刀抢我钱的时候,我是不是只能原地不动,任由王二抢劫?
因为我一不小心反抗就可能把王二捅伤了,我被抢了,结果我还得坐牢。
要么甘愿被抢,要么反击坐牢,两个选项,选哪一个都挺难接受的。
好在,这份最高法的新规定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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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正当防卫的问题,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指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那么,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什么手段还击才能算在正当防卫的“合理限度”内呢?
例如,近期发生的唐山烧烤店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中,在案发的最初,一位被打女子在遭到打人男子扇耳光后,女方的反抗也遭到男方压制,其同行女伴直接选择用啤酒瓶砸向男子头部进行解救。
有观点认为,在当时的情境下,男子虽然先行施暴,但是洗空手,该女伴使用酒瓶回击,属于使用了武器,该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合理限度”。
但是,《指导意见》已然明确指出,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也就是说,在判断“合理限度”时,要结合多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只考虑双方在武器使用上的差异,更不是“有武器就更强大,“谁更弱小谁有理”。
否则,就意味着“正当防卫”要求人们在防卫时一定要尽量放弃使用武器,做到能空手时就空手,这显然就不符合现实情况了。
即便考虑力量强弱对比,在该案例的情景中,男子先行施暴,且将被打女子压制在座位上,无论在体格还是站位上都具备明显的力量优势,女伴在情急下利用桌上趁手的酒瓶回击,也只是补足了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人之间的力量差距,并因此不具备明显的力量优势。
也有说法认为,该女伴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而非“正当防卫”,但事实上两者并不矛盾。《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仅包括“制止不法侵害”,但并没有规定只有被侵害人才能进行防卫,路人对他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进行防卫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最后,根据已披露信息,由于被酒瓶砸中的男子没有明显伤情,该酒瓶砸头行为并没有进入犯罪的门槛,因此也不必考虑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情况。
而且更不可能问什么不拿钱就杀了你,不问就不算抢劫
抢劫下面还一个抢夺罪,必定刑事案件,怎么都躲不掉,和完善法律一点关系没有
瞎编吧你,你们那哪啊,90年代那么乱的时候都不可能因为不说话就不算抢劫
检察院的质问警察说:“那个人离你还有5、6米,怎么就开枪了?”
“他向我扑过来,手上还有斧头。再说我是向天开的第一枪!!”
“当时斧头砍到人了吗?并没有伤人也就不是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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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后和朋友喝酒
“我丢拒老木,XXXX大学出来的都是少了半边脑的吗?怎么思维不同常人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