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上班遇车祸 公司:提前上班违反制度,不算工伤

江苏南通男子王某是一家公司的保洁员。

他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

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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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4日,王某上班途中,发生一起车祸,经医院诊断为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伤愈后,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网友吐槽,公司推诿的说法“扯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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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示想了解一下这家“管理如此规范”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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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对于其所谓的“提前上班”,网友们也展开了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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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表示“恰点上班”可能就得“超光速打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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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恰点打卡”难度也太大了吧,所以有些网友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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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些聪明的boy表示早已看透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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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劝这位受伤工友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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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网友们的吐槽,无非就是指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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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茫茫评论中,终于有网友提到了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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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关于网友们对工会的吐槽,一名来自工会的网友表示:自己每天也很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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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的确可能很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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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

我国工人2016年总量达到28171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0%。

也就是说100个人中间就要20个工人


回到这个案例。

人社部门表示:

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其实还有一些“奇葩”的工伤案例也值得参考,必要的时候,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类型1   参加单位指派活动受伤。

例如:打比赛扭伤膝盖,为单位争光要认工伤;参加员工旅游摔伤,不涉工作也属工伤。

类型2    出差期间受伤 、 死亡。

例如:出差摔断两颗门牙,因工外出受伤属工伤;出差期间睡觉死亡,法院判决“视作工伤”。

类型3    违规在先受伤在后。

例如:给孩子送作业“迟到”,途中遇车祸被认工伤;工友发生口角互殴,受伤者被认定工伤。

类型4    工作中因合理需要受伤。

例如:上厕所摔断腿,单位不认工伤法院认;食堂吃工作餐受伤,“犯糊涂”工伤不容否定。

类型5    上下班送孩子买菜受伤。

例如:送完孩子去上班,遇车祸也算工伤;下班顺便买菜,被撞身亡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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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奇葩”的工伤案例背后是有法可依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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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7种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在上下班途中没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何理解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因公外出期间和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

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工作时间:

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事件。

因公外出期间:

受用人单位治安皮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意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作场所: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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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事件和合理路线。

在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路线。

有3种情形,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有3种情形,不能被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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