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警察“杀人”往事:嫌犯中刀身亡被指自杀 警察获刑一直喊冤(腾讯)

虽然关键证据“杀人凶器”丢失、没有现场证据,也未调取勘查材料,李永春还是入狱服刑了。入狱后,12年的刑期,通过多次减刑实际服刑7年6个月。出狱返回家中,等待他的是满地狼藉的生活。李永春每次都说:“我没杀人。”“早就没警察气质了,现在就是个蹲过监狱的打工者。”李永春说,“酸甜苦辣都是营养吧,不忍不咽无奈何。”

作者|李晓磊 编辑|覃旭

刚刚进入四月天,李永春等不及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了,他将一份打印好的材料寄往法院。这位东北前警察想证明一个问题:自己从没杀过人。

李永春总是回忆起25年前,1995年10月秋天的末尾,他和同事执行追捕时,嫌犯腹部中刀身亡,死者27岁。起初,警方的调查结论为自杀。

但亡者父亲觉得死因蹊跷,他用自己的方式为子“追凶”,并推动了案件反转。最终,李永春被法院认定是杀人凶手。

作为基层警察的李永春不仅丢掉工作,还换来12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他开始自喊冤枉,奔波十几年了,现在仍无转机迹象。

原本在警界顺风顺水的李永春,这些年只好靠打工维持生计,人生的疮痍,快要将其击溃。“我没杀人,如果有证据是我干的,枪毙咱都不亏。”可他深知,即使自己当过警察,要推翻一个有罪判决谈何容易。

500吉林省前警察李永春。

一名“严打”对象的“自杀”之死

每年10月28日,是刘忠的忌日,他生前住在吉林省梅河口市红梅镇东升街,那里的一切几乎都与煤矿有关。当年,这个年轻人并不安分,1983年,我国首次提出“严打”后,还是少年的他屡撞枪口。

先是在1985年,只有十七岁的刘忠,因流氓罪被拘留了15天;接下来两年里,他被控数次奸淫一名未成年女学生,又获刑5年6个月。在警方卷宗中,从1992年刑满释放到1995年间,他还被指控陆续制造了6起伤人事件,并使用了匕首、砍刀等作案工具。

群众屡屡举报后,警方认定刘忠犯了“流氓罪”。1995年8月30日早上,梅河口市公安局红梅镇分局召开全体会议,传达了市局要求抓捕刘忠等人的通知。但与警察打交道多年的刘忠颇有反侦查能力,处处躲避抓捕。

1963年出生的李永春读过高中,早年在煤矿工作,后来参加考试,1988年进入警界,曾多次被评为先进。1995年10月初,时年32岁的李永春被调往东升派出所任副所长。

需要指出的是,1985年,梅河口市被提升为地级市,当地机构改革,乡镇派出所改称分局,并在各个街道新成立了派出所。实际上,李永春的副所长职务,类似警务室副主任,属于基层的警察。梅河口的地级市只存在一年时间,就被改为县级市,归通化市管辖。乡镇派出所的“分局”叫法延续了数年,后来又改了回去。

“严打”对象刘忠,就住在李永春的辖区。此时,两人并不认识,但彼此的命运开始纠缠。

500法院判决书显示刘忠(化名)的多次案底。

据李永春的说法,1995年10月28日早上8点40分,他与民警王有志外出执行公务,途经红梅镇农行第二储蓄所门前时,王有志发现刘忠在路旁,边与人聊天,边用匕首剔牙。

王有志告诉李永春:“拿刀的就是刘忠。”说罢,王有志上前传讯,但刘忠报了个假名后转身逃跑,两个警察随即追赶。有人看到李永春想鸣枪示警,但枪未响。李永春承认,手枪出现了临时故障。

后来的警方书面材料描述称,李、王“追出四百余米远处东升街七委三组居民张晓波家西空房大门口处死胡同刘跳栅栏未能跳过去,刘忠拿匕首在自己的腹部刺了一刀。”

李永春说,当时他手持六四式手枪,先王有志几步上前用枪顶着刘忠头部。就在王有志过来给刘忠戴手铐时,发现刘腹部受伤,便立即将其顺势放地上。不过,那个年代没有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现场也没目击者。”

所以,警方记录里的命案过程多靠李、王口述。由于伤势过重,刘忠当场死亡,王有志马上用对讲机向分局报告。

十几分钟后,红梅镇公安分局副局长姜鹏等人赶到,他们向上级反映后,梅河口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人员,先后赶了过来。检方这边,有副检察长王杰、法医任颖,以及两名法纪科干警。

据案件材料记载,任颖说:“你们不是有法医吗?”警方称:“这是公安内部的事情,不好处理。”在检察院现场监督下,警方办案人员做了详细勘察。李永春后来回忆称:“除刀尖有点血迹外,现场并无血迹,那把单刃卡簧刀,连同现场勘查材料,都被警方提走了。”

500公安部这份鉴定显示,警方最早送检过现场刀具。

事发当天下午四点,任颖等人在梅河矿医院对尸体进行尸检。因检察院并未立案,他们无法出具正式报告,只在案发10天后,出了个尸检说明。

尸检说明显示,死者腹部有“2.0×0.9cm右高左低斜形创口一处,对合创口右左两创角整齐,创缘整齐,创周无表皮剥落及皮下出血,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底达腹腔。”死因系“被较长锐器刺破空肠、主动脉导致大量失血死亡”,腹腔内有血液约1500毫升。

这一份尸检说明,并没确定是被单刃锐器还是双刃锐器刺伤,更无法确定自杀或他杀。与此同时,梅河口市公安局将在现场提取的单刃卡簧刀(木质手柄大号水果刀),送往沈阳刑警学院和公安部进行显现手印检测,但均未能显现手印。

1995年11月9日,梅河口市公安局结合尸检、勘查、走访等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认定“刘忠死亡属于自伤过失致死,公安机关不负任何责任。一切后果都由刘忠自己承担。”

500梅河口市公安局认定嫌犯系自杀。

在调查报告中,警方还表示,1995年8月23日,刘忠和4人闲聊时,有人问他:“忠子,你到底有啥事,分局总抓你?”刘忠说:“分局抓我时,我就拿刀自己豁一下子上医院倒(躺)着去,我在医院逃跑。”后来,这句话成为刘忠的“自杀”动机。

红梅镇人熙熙攘攘,一个“严打”对象的死亡很快被大家忘记。作为一线警察的李永春、王有志,向检方说明有关情况后,又回到繁琐的工作岗位。

不信儿子“自杀”,死者父亲“为子追凶”

在警方眼中,刘忠劣迹斑斑,其父亲刘兴民则不这样认为。他说,儿子刑满释放后在服务公司上班,业余时间经营煤炭。所谓流氓罪,是公安机关违法做出的,而且,他根本不相信儿子会自杀。

所以,刘忠死亡不久,年近七旬的刘兴民决定寻找真相,这位从辽源矿务局退休的工人,开始“为子追凶”。他们没有火化遗体,而是将其存放在梅河口市殡仪馆。

在刘兴民的调查中,事发当天,刘忠到农行储蓄所找霍岸臣主任,让其参谋盖房子,后来有几个熟人在一起唠嗑,“这时,李永春、王有志着便装来到跟前,既没说明身份,也未出示证件,逐个进行询问,违法让他跟他们走一趟,刘忠不从,转身就跑。”

这一部分,和警方说法大致相当,而且,霍岸臣也记得,刘忠当时拿了把单刃卡簧刀还修理过指甲。

但刘兴民接下来的“调查情况”和警方说法不同:“李、王二人紧追不舍,一直追到四百米左右的东升街七委三组住宅姜某华家仓房房山头处,用刀猛刺其腹部,造成刘忠大量失血死亡。”

不知用什么方法,刘兴民还找到了两名目击者郭某、冷某,二人系夫妻。后来刘兴民的举报资料中,刘忠“被杀”场景的证据主要来自这对夫妇。郭某说,警察使用警匕(双刃)刺死了刘忠。

这让刘家极其愤怒,在那个没有互联网的年代,他们决定去省里有关部门上告。几经周折,最终取得成效。

在刘忠死亡20多天后,梅河口市公安局委托吉林省公安厅科技处副主任医师赵守明、吉林省检察院技术处法医邢树立,对尸体进行复检。死者哥哥、表哥都在场。此次检验主要的目的是看刘忠腹部创口是何种致伤物形成的。

很快,正式的“(95)吉公技法字第97号”检验报告出炉,其显示,刘忠腹腔内有大量积血,伤口为:“2.0×0.9cm左下右上走向刺创,右创角锐、左创角钝,创缘光滑,边缘略呈皮革样化,创腔无间桥组织,创道穿透腹腔壁深达腹腔。”该鉴定确认“系单刃的刺器所形成”。

500吉林省公安厅和吉林省检察院鉴定的单刃刺器。

这显然和前述的目击者所说的“警匕刺杀”相矛盾,因为警匕是双刃。刘兴民对这份鉴定报告不满,继续上告,给有关部门写材料:“要求领导派人进行刑事侦查工作,配合法医鉴定,双管齐下。”

同时,他多次在猪肉和衣物上做试验,认为刺死儿子的凶器绝不是单刃卡簧刀。

另外,随着目击证人出现,梅河口警方也很快去找了郭某与冷某,可此时这两人都说没看见案发场景。

刘兴民怀疑他杀的另个原因是,“李永春派人来说私了,他给1万-2万元,这意味着什么?”案卷显示,这位“说客”名为郭长存,系煤炭个体业主。他一开始说,只是到刘家为白事随礼,从没人委托他参与此事。李永春也坚决否认派人去私了。

在举报材料中,刘兴民称他听说最早任颖在主持尸检时,有7人参加,一致认定伤口是双面刀所致。但任颖专门给公安出具证明予以否认。

面对警方的“自杀”定论,刘兴民追凶之路很不顺利。在儿子去世半年后,1996年6月,吉林省公安厅法制处答应他调查此案,8月末,该厅将案件批到通化市公安局。后来的调查结果,还是认定“自杀”。

刘兴民依旧不服,不断控告。他还找过梅河口市委书记、通化市人大常委会、通化市检察院等单位,但都没能推动案件。

1997年3月,刘兴民到长春找到两位律师,委托他们调查此案。两位律师找到了目击者郭某。据律师笔录,郭某说:“有二人追刘忠,刘倒地后,这两人将其按在地上,把刘忠的胳膊背过来,又从地上硬拽起来,刘忠弓着腰,这时,其中拧胳膊的一个人,从腰间拔出警匕照刘忠肚子就是一警匕……血就淌出来流到地上。”郭某的妻子冷某,也向律师讲述了杀人细节。她说当时没告诉公安:“是觉得警察都说自杀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说没看着。”

当年7月,两名律师将一份书面情况汇报给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并建议最好能把案件交由通化市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人大将案件交办给通化市检察院处理,该院迅速成立专案组。

案件反转,警察被判定“杀人”

在刘忠死亡快两年后,案件进入反转程序。李永春和王有志的人生,也出现逆转。

1997年9月,通化市检察院专案组人员又找到目击者郭某、冷某。几个月前清楚描述是“警匕刺杀”的郭某,这次却说,没看清刀的形状。

但这并未影响案件进程,专案组决定对王有志和郭长存进行立案侦查。

1997年10月8日早上六点,王有志被专案组从家中带走。他后来称,被带走的头十几天中,办案人员告诉他,人是李永春拿警匕杀的,如果能当证人,可以回去继续当警察。王有志没有答应指证李永春,10月23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执行逮捕。同日,郭长存也被逮捕,罪名是涉嫌伪证罪。

同年11月13日,吉林省人大方面交办吉林省司法医学鉴定委员会,对刘忠尸体重新鉴定。这时,距案发已过去两年,尸体处于中度腐烂状态。参与鉴定的4个人,两位来自白求恩医科大学,两位来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司医鉴字【1997】第14号”鉴定书结论显示:“创口双角较锐,创缘整创腔深达脊髓腔,无间桥组织。”虽没给出确定性结论,但称“可考虑双面刃刺器形成。”这样,就将之前的鉴定推翻了。

500吉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称“可考虑双面刺器”

蹊跷的是,梅河口市公安局之前送检的案发现场提取的刀具,一把单刃卡簧刀,后来丢失了。通化市检察院专案组称,“本院在立案侦查后,曾多次到梅河口市公安局调取此刀,未调取到,据该局有关人员讲,刀已丢失。”

对于这个意外,李永春极其愤怒,“如果不丢失,足以证明我没杀人。”后来,尽管刘兴民认同前面那份“可考虑双刃刺器”鉴定,但还是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一把单刃卡簧刀样本。

据其透露,他儿子当年同时购买了两把卡簧刀,“除颜色以外,样式、尺寸、大小均一样,所以检方将这把刀随卷移送。”而鉴定注明:“提供的样本木柄卡簧刀不能形成此种创口。”同时,4名法医也没提取到带血痕的衣物。

这次鉴定结束后半个月左右,刘忠的尸体被火化。专案组根据尸检等材料,对王有志进行轮番讯问。

一开始完全否认的王有志,1997年12月11日在看守所改口了:“我看到李永春拿什么往刘忠腹部比划了一下,刘忠身子一激灵,往后窜出去。”但他对该细节不确定,说看到李永春回手时,“手里像拿把警匕,我看到刀把了,是绿色的。”

王有志还说,之前没这么说是怕遭李永春报复,讲出来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反复给我进行法律教育”。不过,事后在同号犯人被释放出去时,王让其给父亲带信,说指证李永春是违心的。

拿到王有志的“有罪”证言后,1997年12月13日,已在另一个派出所任所长的李永春,被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10天后,执行逮捕。次年1月14日,目击者郭某再次告诉通化检察院,“我还看见血顺刀把往下淌,刀把都红了”。

李永春坚决不承认,并表示现场根本没血迹。但经过多轮讯问后,1998年2月20日,他也在看守所说:“刘忠是我捅死的,我拿警匕捅死的。”3月3日,又这样供述了一次。

后来李永春说,自己之所以认罪,是牙齿被打掉两颗,撑不住了。而关于刀,他说自己曾经买过警匕,但1994年配枪前,就送人了。

而被关押了几个月的郭长存,也在1998年3月12日改口称,是李永春让他去刘家说和。而王有志指证李永春后,涉嫌的罪名由“故意杀人”变更为“包庇”,6天后,被取保候审。

同年4月3日,通化市检察院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打算对王有志和郭长存均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当天,检方在讨论该案时称:“办的干净利索,令人满意,可报市委表彰。”

被取保候审的王有志,则向相关单位控告,说是在受到压力时,被迫指证李永春。之后他再次被逮捕,罪名是涉嫌包庇。

同年8月6日开庭时,李永春和王有志全部当庭翻供。郭长存也主动赶到法庭,来证明自己没有去为李永春说情,但被带出了法庭。

庭审中,李永春的律师要求目击证人出庭质证,审判长称“因故不能到庭”。王有志的律师当庭申请调取现场勘查记录,审判长问公诉人:“是否有现场勘查记录?”公诉人说:“没调取到。”

1998年8月29日,通化中院做出【1998】通刑初字第78号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永春12年有期徒刑;以包庇罪判处王有志有期徒刑1年,两人提出上诉。这一年的12月29日,刘兴民向梅河口市公安局申请索赔64.8万余元。据悉,后期该局只给了20多万,且付款方式是每年给1万。

此后,吉林省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但通化中院在1999年2月7日下达的重审判决中,李永春和王有志的罪名和刑期均没改变。

判决认定,“在执行公务途中……李上前抓住刘的右臂,同时将其握在手中的卡簧刀打掉在地,此时王有志也赶上来抓住刘的左臂,二人往上拉刘时,李永春用随身携带的警匕刺刘腹部一刀,刘挣脱跑至胡同尽头周某家附近倒地死亡。”

500法院判决书中,李永春是凶手。

王有志的包庇罪,是因为“明知李永春刺死刘忠,却多次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

判决书还称,李永春、王有志虽在庭审中不供认,“但有二人侦查阶段的供述与目击人郭某、冷某的证实吻合,还有证人郭长存、刘某、杨某、耿某、刘某的证实,以及吉林省司法医学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被害人死亡时卡簧刀样本等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证人刘某、杨某、耿某、刘某,分别是刘忠的弟弟、生前好友、母亲和姐姐。

李永春不服,再次选择上诉。而王有志因在判决下来前两天又被取保候审了,所以没有上诉。

这次,吉林省高院未开庭审理,于1999年6月25日作出“(1999)吉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法院的判决逻辑,梅河口市公安局当年的“自杀结论”就存在造假,但无人因此被追责。

入狱多年一直喊冤

虽然关键证据“杀人凶器”丢失、没有现场证据,也未调取勘查材料,李永春还是入狱服刑了。他说自己根本没作案动机,可刘忠“自杀”的动机,似乎也有些牵强。而是否可能是追击过程中刘忠手持的刀子意外自伤了,也并没有证据能证明。

李永春被投入监狱改造后一个月时,妻子与他离婚,两个孩子也被妻子带走,人生跌到谷底。

入狱后,12年的刑期,通过多次减刑实际服刑7年6个月。2005年6月出狱返回家中,等待他的是满地狼藉的生活。在家调整了段时间,他找了之前的同事和领导,大家也都爱莫能助。李永春每次都说:“我没杀人。”

500李永春从警时的证明。

一边准备申诉材料,一边得为生计忙着。这些年,他干过船工、建筑工以及装卸工等,只能靠出卖力气过活,收入甚微。

15年来,只要有空闲,李永春就往返于通化与长春之间,像刘兴民之前 “为儿追凶”一样,执着地为自己申冤。他把搜集到的材料,投递给各个单位,但没收到任何反馈。

看着很多冤案平反的新闻,李永春只能干着急。他自己当过警察,知道翻案难度有多大。 而面对困苦,只有坚持。

李永春内心最柔软的地方是两个孩子,“老大偶尔联系,老二情况一点也不知道。”出狱后,他和前妻也几乎没来往。10年前,他认识了现任妻子。当初见面时,李永春就告诉对方:“我这人就一个特点,穷!”女方没介意。至今,两人没有孩子,住在乡下的房子里,闲暇时,就各自外出打工。

500出狱打工的李永春。

多年来,李永春像祥林嫂一样,给很多人讲过自己的案子。因为太过冗长,很少有人愿意耐心听完。他还跑到河北邯郸找到聂树斌案推动人之一的郑成月,寻求帮助。落了一身病的郑成月,也无可奈何。

王有志的生活相对还可以,这些年主要和家人经营小药店。李永春偶尔与他联系,对方态度都很积极,说会全力配合申诉。

当年为儿追凶的刘兴民,如今已经去世三四年了。李永春也58岁了,他常常想,如果没有刘忠之死,自己现在可能还没退休呢。

也有人说,李永春就是凶手,梅河口市公安局当年集体为李永春造假。他听闻后笑笑说:“这是一起命案,谁会拿政治前途开玩笑?”

今年4月1日,他想想再试试运气,将《刑事再审申诉状》寄给了吉林省高院,并在信的封面上备注了:对“(1999)吉刑终字第203号”裁定的申诉。4月3日,这封未被打开的信件被拒收,原样退回。一个四菱形的红色印章显示:“邮寄材料不予受理。”

4月7日,李永春决定外出打工了,这次准备和工友到延吉和敦化,把20个收费站的电缆沟回填原状,再修好破坏的水槽。

“早就没警察气质了,现在就是个蹲过监狱的打工者。”李永春说,“酸甜苦辣都是营养吧,不忍不咽无奈何。”

(文中刘忠、刘兴民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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