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勇武”分子的55条罪状
(▲2019年9月8日,香港暴徒在港铁中环站出入口纵火,严重威胁乘客和港铁员工安全。图片来源:香港《文汇报》)
摘要:“勇武”分子的暴力行为,涉嫌违反香港法例至少9个,涉嫌罪名至少55个。
香港“反修例”运动自6月9日至今,已有三个月,成为香港“六七暴动”以来最动荡岁月。“勇武”分子非法集会、游行、抗争,实施大量的暴力行为,涉嫌违反香港法例至少9个;涉嫌罪名罄竹难书,至少55个,循公诉程序或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不同年限的监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安条例》(15个罪名)
第7、13、17A条,警方发出“反对通知书”后,依然举行、召集、组织、组成、集合超过50人的集会或超过30人的游行,涉嫌“未经批准集结”罪,可处监禁3-5年。
第11、15条,在经警方批准的公众集会或游行中出现暴力,没有维持良好秩序和公共安全,涉嫌违反“适用于公众集会的规定及条件”、“适用于公众游行的规定及条件”罪,可处监禁12个月。
第17B条,在公众集会、公众游行、公众地方扰乱秩序,发生暴力,或煽惑他人暴力,或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词,涉嫌“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罪,可处监禁12个月。
第17C条,示威游行中携带强力激光笔、强力丫叉射钢珠、汽油弹、削尖竹支铁支、气枪等,涉嫌“在公众集会及游行中携带攻击性武器”罪,可处监禁2年。
第18条,3人或3人以上围堵或围攻警署、中联办大楼、立法会大楼、香港特区政府总部或其他部门等,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涉嫌“非法集结”罪,可处监禁3-5年。
第19条,在公众场合纵火、掷汽油弹等,涉嫌“暴动”罪,可处监禁5-10年。
第20条,非法拆掉或摧毁智慧灯柱、交通、消防、环保、地砖等公共基础设施,涉嫌“暴动者拆卸建筑物等行为”罪,可处监禁5-14年。
第21条,破坏立法会大楼、港铁车站等建筑物,涉嫌“暴动者破坏建筑物、机器等”罪,可处监禁5-10年。
第22条,袭击港铁车站控制室,将铁枝砖块等硬物投入铁轨,阻挡地铁列车开行,涉嫌“以暴动方式阻止船舶、航空器或铁路列车的开行”罪,可处监禁3年。
第23、24条,强行进入、强占立法会、机场、港铁车站、马路、隧道,分别涉嫌“强行进入”罪、“强占处所”罪,均可处监禁2年。
第25条,在街头与不同意见的市民斗殴,涉嫌“在公众地方打斗”罪,可处监禁12个月。
第26条,集会游行时鼓动纵火、袭击警察及其子女、围攻警署、使用攻击性武器等,涉嫌“公众聚集中倡议使用暴力”罪,可处监禁2-5年。
第33条,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在公众地方携有任何攻击性武器,涉嫌“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可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
二、《刑事罪行条例》(17个罪名)
第9、10条,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香港独立”、憎恨或藐视特区政府、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的作为、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或发表上述煽动意图的文字;或刊印、发布、展示、复制上述煽动意图的刊物,涉嫌“叛逆”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
第24、27条,威胁执行公务的警察及其子女、不同意见的市民,导致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涉嫌“恐吓”罪,可处监禁2-5年。
第25、27条,殴打或以暴力或武力对付他人,涉嫌“袭击”罪,可处监禁2-5年。
第55条,“港独”组织、分子制造和保管国际恐怖分子常用的TATP烈性炸药,涉嫌“制造或管有炸药”罪,可处监禁14年。
第60、63条,用火摧毁或损坏港铁出入口等财产,涉嫌“纵火”罪,可处终身监禁;用火之外的其他方式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涉嫌“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可处监禁10年。
第62、63条,保管、分发、使用铁支砖块等工具打、砸设施,涉嫌“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可处监禁10年。
第71、73、75条,冒充“律政司检控人员”,使用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的专用信笺发布“声明”,攻击律政司司长和刑事检控专员,涉嫌“伪造文书”、“使用虚假文书”、“管有虚假文书”罪,可处监禁14年。
第118条,借用民主自由等旗号,强迫示威的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涉嫌“强奸”罪,可处终身监禁。
第119条,以威胁或恐吓手段,迫使示威的女性与暴徒发生性行为,涉嫌“以威胁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罪,可处监禁14年。
第120条,以虚假借口例如“应该用身体安慰义士”,欺骗示威的女性,向暴徒免费提供性服务,涉嫌“以虚假借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罪,可处监禁5年。
第122条,通过组织实施示威游行,猥亵侵犯另一人,涉嫌“猥亵侵犯”罪,可处监禁10年。
第124条,一名参加示威的14岁未成年女生,被引诱吸大麻,又被7名示威男人性侵犯,无论这位未成年女生是否自愿,涉嫌“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罪,可处监禁5年。
第159A、159C条,合伙达成、实施犯罪协议,涉嫌“串谋”罪,可处串谋所犯罪行所规定的最高刑期;其中被裁定犯普通法中的“串谋欺诈”罪,可处监禁14年。
第160条,在公众地方游荡,意图犯袭警、纵火、毁坏公共设施等可逮捕的罪行,或故意妨碍他人使用港铁等公众地方,涉嫌“游荡”罪,可处监禁6个月;如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可处监禁2年。
三、《侵害人身罪条例》(6个罪名)
第17条,非法及恶意袭击警察并咬断、砍断警察手指,或向女性示威者射击造成其右眼重伤,涉嫌“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射击、企图射击、伤人或打人”罪,可处终身监禁。
第19、39、40条,在游行中非法及恶意伤害不同意见的市民或内地记者,分别涉嫌“伤人”、“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普通袭击”罪,可处监禁1-3年。
第32条,向港铁轨道投入铁枝、砖块等硬物,涉嫌“意图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铁路上放置木头等”罪,可处监禁14年。
第36条,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或袭击不同意见的市民,涉嫌“意图犯罪而袭击或袭警等”罪,可处监禁2年。
四、《简易程序治罪条例》(6个罪名)
第4条第14款、14A款、28款,投掷汽油弹和砖块、纵火、发射气枪,导致公众地方运输或交通受损或遭受阻碍,涉嫌“妨扰”罪,可处监禁3个月。
第4A条,在马路、隧道设置路障,阻塞交通,涉嫌“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可处监禁3个月。
第8条,攻占中联办、立法会大楼,用油漆等方式在建筑物、墙壁上留下侮辱性记号,并破坏、毁损外观和内部,涉嫌违反“其他扰乱秩序的罪行”,可处监禁3个月。
第17条,集会示威时携带攻击性武器,意图将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涉嫌“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可处监禁2年。
第20条,使用手机传送虚假、暴力、威胁性质的讯息,对他人造成烦扰、不便、忧虑,涉嫌违反“与电话、讯息或电报有关的罪行”,可处监禁2个月。
第23条,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涉嫌“抗拒或阻碍公职人员”罪,可处监禁6个月。
五、《盗窃罪条例》(5个罪名)
第11条,非法闯入立法会大楼,窃取其中文件、资料、电脑硬盘及数据,非法损坏其内的任何东西,涉嫌“入屋犯法”罪,可处监禁14年。
第12条,非法闯入立法会大楼时,携带气枪、强力丫叉等任何攻击性武器,涉嫌“严重入屋犯法”罪,可处终身监禁。
第16A条,策划示威游行的骨干,欺骗、诱使同伙发动游行或暴力,导致特定人获利、被欺骗人蒙受不利,例如策划骨干获得境内外金主的资助、或个人赴外国名校留学,被欺骗人失学失业、依法监禁或罚款,涉嫌“欺诈”罪,可处监禁14年。
第18条,示威者以欺骗手段获得金主发放的补贴,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罪,可处监禁10年。
第24条,明知是从立法会大楼中非法窃取的文件、资料、电脑硬盘及数据,而不诚实地收受、保留、处置、变现,涉嫌“处理赃物罪”,可处监禁14年。
六、《危险药物条例》(3个罪名)
第5条、附表1,向其他示威人士供应,或为其获取,或提出供应、为其获取毒品,涉嫌“供应危险药物”罪,可处监禁3-15年。
第8条、附表1,管有、吸食、吸服、服食、注射毒品,涉嫌“管有危险药物非作贩运用途及危险药物的服用”罪,可处监禁3-7年。
第9条,供应、获取、经营、处理,或提出供应、获取、经营、处理大麻属植物或鸦片罂粟,管有任何大麻属植物或鸦片罂粟,涉嫌“大麻植物及鸦片罂粟的栽植及经营”罪,可处监禁15年。
七、其他法例(3个罪名)
依据《警队条例》第63条,任何人袭击或抗拒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或协助、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涉嫌“对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袭击”罪,可处监禁6个月。
依据《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公开及故意焚烧、毁损、玷污国旗和国徽,涉嫌“侮辱国旗和国徽”罪,可处监禁3年。
依据《区域法院条例》第48B条,香港机场、地铁已获法院颁布的禁制令保护,仍有人非法、故意阻碍运营,甚至持续恶意破坏港铁车站,涉嫌“藐视法庭”罪。
以上罪名、刑罚可叠加,欢迎读者更正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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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9日23:39一稿,9月10日23:48二稿,【山水微言·299】。本文引用的香港法律条款,均来自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确认的“电子版香港法例”唯一官网,链接: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