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修改刑法和禁毒法,将一切涉毒行为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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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飞的小崽鱼
通过的法律还能收回嘛?是不是群众再多的争论,也没有用?到目前为止,官方层面都没有人出来解释一下,消除群众心目的疑虑
希望修改刑法和禁毒法,将一切涉毒行为入刑。将唆使诱导强迫他人吸毒列为比抢劫强奸还要严重的重罪。用上位法和专门法来倒逼治安法再次修改。
将强迫他人吸毒列为比抢劫、强奸更严重的重刑罪,本质是其危害的不可逆性、传导性、系统性远超后两者,对个人、社会、国家的破坏具有“毁灭性”。
一、对个体的伤害:从“一次性侵害”到“终身毁灭性创伤”
1. 伤害性质的不可逆性:抢劫侵犯的是财产权,强奸侵犯的是人身权与性自主权,两者均为“一次性、可修复”的伤害(财产可追回、身体创伤可愈合、心理可通过干预疏导);而强迫他人吸毒直接摧毁人体生理与精神系统,成瘾后需终身与毒瘾对抗,且毒品对大脑、心脏、肝脏等器官的损伤不可逆转,多数受害者会陷入“复吸—成瘾—衰退”的恶性循环,最终可能因过量吸毒、并发症死亡,本质是“慢性谋杀”。
2. 伤害后果的传导性:抢劫、强奸的伤害局限于受害者本人;而强迫他人吸毒会让受害者沦为毒品产业链的“新终端”,成瘾后为获取毒资,大概率被迫参与贩毒、盗窃、抢劫等犯罪,从“受害者”转化为“加害者”,形成个人命运的“毁灭性闭环”。
二、对社会的危害:从“个体侵害”到“公共安全系统性风险”
1. 危害扩散的链式反应:抢劫、强奸是“一对一”的个体侵害,不会直接扩散至他人;而强迫他人吸毒本质是“制毒”——每一名被迫吸毒的受害者,都可能成为新的毒品传播源,通过诱骗、强迫他人吸毒扩大危害范围,形成“一人被迫吸毒—多人成瘾—犯罪链条蔓延”的系统性风险,对社会治安的破坏呈几何级数放大。
2. 对公共秩序的颠覆性冲击:抢劫、强奸虽破坏社会秩序,但仍局限于局部场景;而强迫他人吸毒催生的吸毒群体,会因毒瘾发作引发大量次生犯罪(如为购毒抢劫、吸毒后精神失常伤人、以贩养吸),直接冲击公共安全底线,且毒品成瘾者的行为不可预测,对校园、社区、公共场所的安全构成长期、持续的威胁。
三、对国家的影响:从“社会问题”到“国家安全隐患”
1. 对人口素质的根本性破坏:抢劫、强奸不会影响人口繁衍与素质;而强迫他人吸毒尤其针对青少年时,会直接摧毁国家未来的人口基础——成瘾者丧失劳动能力、生育能力,甚至遗传下一代,长期来看会导致人口素质下降、社会劳动力短缺,动摇国家发展根基。
2. 与毒品犯罪的深度绑定:抢劫、强奸是独立犯罪,不依附于特定黑色产业链;而强迫他人吸毒是毒品产业链的“扩张工具”,直接服务于贩毒集团的利益扩张,加剧毒品泛滥,而毒品问题历来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心腹之患”(如晚清鸦片泛滥导致的国力衰退),其对国家主权、民生、社会稳定的破坏,远超普通刑事犯罪。
四、与抢劫、强奸的量刑逻辑对比:重刑的合理性
抢劫、强奸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但实践中多以有期徒刑为主;而强迫他人吸毒若仅定“强迫他人吸毒罪”(现行刑法最高刑10年),明显与其危害不匹配。核心原因在于:抢劫、强奸的危害是“局部、一次性”的,而强迫他人吸毒的危害是“全局、终身性、传导性”的——它不仅摧毁个体,更瓦解社会秩序、侵蚀国家根基,其危害性的“深度与广度”远超抢劫、强奸,理应设置更严厉的法定刑,形成足够的法律威慑。
综上,强迫他人吸毒的危害已突破普通刑事犯罪的边界,兼具“个体毁灭、社会扩散、国家侵蚀”三重属性,将其列为比抢劫、强奸更严重的重刑罪,是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守护公民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底线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