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律:为什么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细分行政处罚的封存,究竟要分多细?
我发现很多朋友都有这个疑问,为什么单纯的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今天就给大家解答一下。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解释一下什么是犯罪行为,什么是狭义的违法行为,这两者是不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写明的那些罪名,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罪等等。认定一个人犯罪必须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这是唯一认定犯罪的合法程序,没有法院的刑事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量刑。所以在法院判决之前,我们只能称呼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叫他罪犯。
而狭义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类违法行为的认定不需要通过法院来判决,只要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书就可以,比如闯红灯罚款,比如违章停车罚款等等。那么吸毒行为它是一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它不是一个犯罪行为。在刑法上面你可以找到制造罪、贩卖罪、运输罪、持有罪等等等等。但你无论如何都找不到一个罪名叫做吸食毒品罪,也就是说单纯的吸食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
好了,那么肯定会有很多朋友要问了,凭什么呢?为什么呀?我觉得就应该是犯罪,就应该抓起来让他坐牢啊。我当然能理解大家朴素的想法,但是我也要告诉大家在法学界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法学界为什么不把吸毒定性为犯罪?首先要讲一个最本质的理由啊。因为吸食毒品行为几乎只伤害行为人自己几乎不伤害社会。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要有社会危害性,必须危害一个社会法益,法律上的利益。那么吸食毒品罪伤害一个什么法益呢?伤害的是行为人自己的身体健康权,我自己伤害我自己的身体健康权,这个不能构成犯罪的,比如我拿刀子砍掉我自己的手,这个行为虽然很恶劣,但他没有伤害到其他人,所以他不能定性为犯罪的。正因为行为没有伤害到其他人,所以会有一些很奇怪的推论,比方说正常的教唆犯罪、强迫犯罪都可以构成犯罪行为,我教唆人杀人,教唆人去强健、强迫别人去杀人,这些那个行为人肯定也是犯罪。但是我教唆,强迫一个人吸毒,这个吸了毒的人他很明显就是一个单纯的受害者,他不可能构成犯罪的,你要把他定性成犯罪会很荒谬的。当然也有人会说,这些被叫教唆被强迫吸毒的可以排除,不要讨论他们是犯罪。可以,我觉得也没有问题。
那还有聪明的朋友会反驳我,其实你说的不对,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你主动吸毒了,你肯定是要购买的,你买了就制造了贸易链,为贩毒提供了资金,制造了社会危害性哎。这些朋友很聪明,说的很不错,说的很有道理,但这里就引出了第二个理由。我们都知道像海洛因、冰毒这一类的硬对吸毒者的控制是一个生理性的控制,在他毒瘾发作的时候是无法用意志来控制自己的,他必须要去寻找毒品,必须要解决自己的生理问题。这个就好像我们饿了要吃饭,渴了要喝水,尿急了要上厕所一样,这不是用意志力能够控制的,而到了后来他生理阈值提高了,这个时候对他来说已经没有任何的快乐了,他只是为了缓解身体缺乏多巴胺、内啡肽的痛苦。
这个时候他其实也是很想戒毒的,但他戒不掉,他只是为了维系自己生理状态的正常,甚至于他去戒毒的话也只是利用美沙酮等等药物来缓解他的生理痛苦,本质上同样是,只是吸食一个替代品,那么这个时候他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行为,还能被认定为犯罪吗?一件自身无法控制的事情是不能认定为犯罪的,你说一个行为是犯罪,最起码他要能控制自己不去做,对吧?在我们法学上的术语叫做期待可能性,你无法期待他做出一个合法的行为,就不能定性他这个违法的行为是犯罪,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法不强人所难。
聪明的朋友又会说了,但是你这个生理性的需求是他的先行行为,就是他之前的行为导致的。他在之前的时候就已经犯罪了,后面寻找的这些行为是持续的犯罪行为。这些聪明的朋友说的也很有道理,那我就要讲第三个理由了,对于这些上瘾的人,用刑法来制裁他真的能达到矫正的效果吗?你让他去坐牢几年,出来以后他就能变好了吗?每个人都在说毒瘾是戒不掉的,复吸率可以达到百分之八九十。说难听一点,这些人复吸的时候连死都不怕,还会怕你的刑法威慑力吗?一个没有威慑力、没有矫正作用的刑法处罚,真的有必要吗?此外,还会有第四个实践问题,如果把吸毒认定为犯罪,那么瘾君子去戒毒所主动投案自首,这个行为是自首,对吧?自首他不是天然免罪的,所以戒毒所依然要报警,依然要走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程序,法院依然要给他一个判决书,认定他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为自首什么的免于刑事处罚,大家能理解吗?如果你把吸食毒品罪给定罪了,公安部门就无权来自己认定这个人无罪,公安部门就必须要走完这完整的刑事诉讼流程,虽然结果可以给他定一个无罪,但是流程上就多此一举嘛。
再一个,如果这位的瘾君子知道主动投案自首,戒毒要走一遍这个犯罪流程,还可能会给自己留一个案底。你觉得他会不会主动去戒毒所接受戒毒呢?他会不会更加的抗拒戒毒呢?于是就引出了第五个问题,从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挽救这些被害人比打击那些被害人更有利于打击犯罪。
我们现在的刑事司法实践是不重点打击人群的,更重点打击的是上游的毒贩,因为我们都知道抓着这些下游的人不放,没有治理的意义。真正能够打击犯罪的是切断上游的供应链,改善社会的整体环境,让这些瘾君子没有渠道去购买,只要他没有渠道接触,他们才能够真正的戒断,才能真正的不再吸食,那大致上就是上面这些理由啊。
我知道有很多朋友是无法被我说服的,很多人的观点就很简单,他们觉得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用严刑峻法来解决,抓起来、关起来,如果实在不行就全部杀掉,这就是我们传统文化里面最简单粗暴的严刑峻法思想。其实我们要辩证的看待重刑这个东西,有的时候重刑确实有用,治乱世用重典,但是在如今犯罪基本得到控制的情况之下,依然采用重刑,依然用严刑峻法,只会让吸毒者和贩毒者结合的更紧密,让他们都串通起来了,共同对抗我们。所以这会让我们更加难的开展禁毒工作,那我们司法的治理也和治理水患是一样的,和大禹治水是一样的,该堵就堵,该疏就疏,司法本身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我们还是要依靠专家学者的。当然我自己也经常吐槽司法领域被西方渗透的厉害,学术领域里面也很多有白左圣母思想,但是归根结底左和右都是错误的,我们既要警惕美西方殖民主义思想的渗透,也要防范重刑主义思潮的回归。实事求是,解放思想,靠实践来检验我们司法工作的成果,就是我们现在一以贯之的前进方向呀。
好多朋友都艾特我,让我看一下沈逸老师最新的那个关于吸毒记录封存的视频,我完整的看完了,我一直以来都很尊重沈逸老师,包括现在也是一样的,我对沈老师的人品和学识都非常钦佩,没有任何敌意。然而君子和而不同,相信沈老师也会同意。我们有不同的意见可以相互阐释和交流。所以现在聊一聊我的不同意见。
首先我希望沈逸老师和各位同志千万不要把法学界放在人民的对立面。我也同意法学界有一批学者被西方殖民主义思想毒害了,我也曾经批评过他们,但是请大家相信法学界的主流是好的,我们同样坚持无产阶级人民史观,我们同样对吸毒零容忍,我们同样爱国爱党爱社会,在这个角度上我们与大家没有任何的不同,在禁毒的层面我们也同意绝对不能开口子,这和大家是一模一样的。
我们唯一的观点差异在于我们认为封存治安管理处罚的记录并没有给禁毒开口子。很多人都在说美国、加拿大都是从记录封存这个口子打开,合法化的。说实话,我也不太了解美国和加拿大是怎么回事,但即便他们是这么一回事,我们就和他们一样吗?小偷偷东西是从他走出家门开始的。那我也走出家门,我也是为了偷东西吗?这逻辑不对吧?我走出家门可以是为了上班,可以是为了上学,为什么你就断定我一定是为了偷东西呢?
今天我们探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36 条。这一条说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为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很多人都已经解释过无数遍了,我都觉得有点烦了,但还是要一遍一遍的说,这条并不针对。这条不包括犯罪档案,这条不影响政审和公安办案,封存也并不是消灭档案,并没有被删除。当然我知道大家都已经知道这些知识点了,但是大家始终认为对于曾经吸过毒的人不能够封存记录。沈逸老师的核心观点是应当要分级,要把吸毒的人和其他违法的人分开。对于不能封存,必须要让社会知道他们吸过毒,简单的说就是对禁毒这件事情,对这件事情零容忍。
那我想问大家几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八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那未成年人既然连犯罪记录都封存了,他的行政处罚记录要不要封存呢?我想沈逸老师肯定也是同意封存的,因为他之前也论述过,公示和征求意见的时候,未成年人这个封存是没有人有意见的,对不对?
那么再来被引诱、被教唆、被欺诈、被胁迫的人,他们的行政处罚记录要不要封存?你可能会说,这些人压根就不应该被行政处罚。OK,我也同意的,没问题。那么再来,农村的老大妈老大爷种植了少量的植物来煮汤喝,那他们被行政处罚了,请问他们的记录要不要封存呢?这个问题是不是有一点疑惑了?我继续问啊。有的人自己虽然没有,但是向他人提供的这种人的记录要不要封存?然后有些司机运输了用于制造的原料配剂,被抓了之后并不构成犯罪的,而被行政处罚了,请问他们的记录要不要封存?有的旅馆老板、出租车司机给的人通风报信提供条件,他们被抓了,行政处罚了,请问他们的记录要不要封存?
所以以上每一个条款是不是都要出一个司法解释来细分一下这些行为的记录要不要封存呢?接着大家以为吸毒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最严重的罪行吗?当然不是了,那是只有吸毒不应当封存吗?我随便给大家来举几个例子,第 27 条,考试组织作弊的、代考的各位还在学校学习的同学们,你们觉得这些混蛋违法记录能封存吗?第29条,故意散布谣言,投放虚假有毒有害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这种人,他们的记录能封存吗?第 31 条搞邪教活动的邪教活动也能封存吗?第 34 条传销哎。你能想象公司新招募来的同事是一个传销头子吗?第 35 条侮辱英烈。哎,你能想象隔壁邻居是个精日分子,天天在那边抹黑革命英雄吗?第 52 条威胁他人的地铁色狼的记录也封存,大家难道都没有意见吗?第 53 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哎,我们隔壁住着一个不孝子,大家都觉得无所谓吗? 55 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这个话题刚刚吵了一个多月了,我评论区的各位皇汉朋友满遗朋友,咱们一起封存各位的行政处罚记录,大家觉得是不是挺好的呢?
我不继续举例了,我想说这么多已经完全足够了,如果要细分,最后就是无限细分,以上任何一个条款你都可以跟我吵三天三夜。
同志们,有没有一种可能,你如此痛恨的人,只是因为你没有把他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放在一起比较呢。为什么我们法学界的观点往往与大家不同?因为我们真的见过那么多乱七八糟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们真的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而不是像大家一样靠自己的想象和脑补,把这些现实生活里面活生生的人都妖魔化。我们从来不否认犯罪的恶劣,我们也不否认分子的可恨,但我们一定要知道,这些可恨的人和上面每一个那么可恨的违法犯罪分子都一样可以改过自新的。很多人都在说这个戒毒的复吸率特别高。对,我也知道它特别高,它可以达到90%,哪怕它是90%。那的 74 万人里面也有7.4万人可以改过自新的,可以不再复吸的,可以回归社会的7.4万人,难道我们不应该为这7.4万人努力一下,争取一下他们回归社会的权利吗?至于那些复吸的 60 多万人,我们一样要抓他们,要判他们,要处罚他们,这都没有任何问题啊。
所以我还是衷心的希望包括沈逸老师在内的所有同志们,都能够平心静气的听一听我们法学界的想法,不要把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一棍子打死,也不要把我们法律人一棍子打死,我们不是敌人,我们都是你们的同志,我们也希望这个社会公平正义,安全健康,我们也希望为国家的繁荣昌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出功出力,希望我们都能相互理解,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