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儒七宗罪(5)践踏正义 的 极端自私...

孔儒七宗罪(5)践踏正义 的 极端自私...

一、简介 儒家 亲亲相隐...

二、亲情到底指称的是什么...

三、容忍制度 允许小恶 VS 亲亲相隐 视为正确

四、孔儒之学,必然导向“鼠目寸光、极端自私”的互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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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儒家 亲亲相隐...

《论语》鼓吹的“亲亲相隐”的道德榜样,说的是 父子相隐 包庇盗窃犯 的行为 是正直正义的...

《孟子》鼓吹的“窃负而逃”的道德榜样,说的是“父亲杀人 而 儿子帮着越狱 并一起畏罪潜逃的行为”是正确正义的...

《中庸》则鼓吹“亲亲为大 是为仁”...即个人私情是最高原则...

即,孔孟儒学认为:“少数罪犯的个人私情”>“多数大众的社会正义”而“无视受害者权益”的理念,是“正直 正确 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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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情是什么?又是如何产生与维系的?

人际关系的基点是“利益共同体”与“喜好认同体(三观相容不悖,至少是不讨厌的感性认知)”,在“利益共同体与喜好认同体”基础之上与交往频率交往强度正相关的“主观衍生 情绪心境模式”就是所谓的人际关系情感。

而亲情,则是因为“生育者与被生育者”及其它血缘亲属在“天然的利益共同体与喜好认同体”基础之上,“天然的交往频率交往强度”高于其他非相关人群所形成的人际关系情感模式...

即,我们定义这种通常以血缘关系为基点的人际关系情感模式为亲情。

其实,在这里,血缘关系并不是充要条件,尽管它是一个“天然常见态”。比如,领养者与被领养者之间、夫妻之间也会因日久情深而产生亲情...

也就是说,亲情的必要条件是:1.“利益共同体”与“喜好认同体”...2.交往频率交往强度的“正激励度”决定“亲情强度”...

即,悖离了前述两点,即便是生物学血缘关系,也 不会产生或难以维系 良性亲情...

即,墨家兼爱 现代博爱 全民平等 附加 感恩万物,之后随着“利益共同体”与“喜好认同体”基础之上 的 交往频率 交往强度 的正激励,自会演化出“良性亲友情”...

即,个人第一 国家第二 夫妻小家庭第三,并有意识的淡化代际私情滥情...这,才是正解,而非是什么“血缘绑架 亲亲唯大 的 愚昧理念”...

儒家反对“墨家兼爱 现代博爱 全民平等”时最常用的借口就是“亲亲唯大 亲情第一 亲疏有别”...

儒家的核心理念之一“亲亲相隐 窃负而逃”说的就是“为了个人私情 而 包庇罪犯 甚或是 直接犯罪 枉法腐败”都是值得推崇的,哪怕是这种 个人私情 公然的践踏了法律公德、扼杀了真知正义...

另,个人情感,应该是一种“自然存在”状态,而不应该被有意识的强化,否则大概率的会导向“自激现象(麦克风与音箱)”,即,导向 互虐互害的客观结果...

比如二十四孝的 埋儿奉母 恣蚊饱血 尝粪忧心 等...儒家情感伦理 的 逻辑必然 而已...没有最极端 只有更极端...“情感自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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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忍制度 允许小恶”VS“亲亲相隐 视为正确” 

首先,推崇“少数罪犯的个人私情>多数大众的社会正义”而“无视受害者权益”理念,这本身是对还是错?又是否适合现代需要?先确定了这个问题之后再说其它才有价值,否则,无效论证而已... 

其次,请搞明白“正确理念 教育方向 的 教育教化,而鼓励知情作证”,和刑诉法控辩博弈中,允许“个人不做证的小恶(不自证有罪、律师 牧师 夫妻关系可以不作证等)”,以制衡“政府控方公权力的更大的迫害之恶的可能”,这二者之间的异同... 

再次,西方历来就有“用真话展现真实的求真传统”,在法庭上的第一步也是“手按圣经宣誓所言一切皆是真实”...

即,在西方的“三观体系”中,“用真话展现真实”才是“善”、才是“正确正义”的...反之,则是“非善 或 非正义”,甚或是“恶”的... 

也就是说,“不用真话展现真实”这个行为在本质上是“错误”的,但为了某些更大的社会效益,又需要在法律设定与实践中,一定程度的容忍这种“错误”的存在...

而这,和儒家“推崇 少数罪犯的个人私情>多数大众的社会正义 而 无视受害者权益 的理念观念是正确正义的”,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再再次就是,所谓西方人允许不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的沉默权,在事实上不过就是一种“间接的隐晦指证”而已... 

嫌犯亲属在面对司法质询时,只有三种答案可能:一是,实话实说的不利于嫌犯的证言;二是实话实说的有利于嫌犯的证言;三是实话实说的“不知道”... 

而在前述西方的主流文化、大众观念、司法宣誓程序之下,嫌犯亲属在面对司法质询时沉默,就等价于是用沉默形式证明了上述的第一个选择,即,“沉默=实话实说的不利于嫌犯=嫌犯亲属掌握嫌犯的犯罪证据,却只是不说而已”... 

因为,若是“二之实话实说的有利于嫌犯的证言”与“三之实话实说的不知道”,嫌犯亲属在面对司法质询时根本就没必要沉默... 

也就是说,嫌犯亲属在面对司法质询时沉默,就等价于告诉控方,嫌犯有罪,只是我不直接提供证言或证据或线索,需要控方公权力自己去找证据,如此而已... 

即,在西方,嫌犯亲属在面对司法质询时沉默,这种有条件的、可被容忍的“恶”的危害极为有限...为了制衡“控方公权力”对大众的迫害可能,这,就是可以被社会容忍或接受的... 

即,西方容忍制度是为了 保护嫌疑人的个人权利 以 对抗公检法的迫害可能,而非是为了保护 罪犯的个人私情...同时,用 知情作证的义务 以及 隐瞒包庇罪 伪证罪 来修正弥补其副作用可能...

也就是说,西方的容忍制度,并不能证明儒家“推崇 少数罪犯的个人私情 大于 多数大众的社会正义 而 无视受害者权益 的 理念观念 蛊惑教唆”是正确正义的... 

可以说,但凡是拿 西方容忍制度 来证明 儒家亲亲相隐观念是正确正义的,不是愚蠢就是别有用心...

即,儒家亲亲相隐是为正确正义等理念的蛊惑教唆,既为 罪犯亲属的隐瞒包庇行为 提供了 正当性支撑,可以 无视受害者 且 毫无愧疚之心...又为 罪犯 或 潜在罪犯 提供了足够的情感支持...

同时,还为 家庭共同犯罪 主谋教唆 逃避惩罚 一人犯罪 全家受益 等,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理论后门...贻害深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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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孔儒之学,必然导向“鼠目寸光、极端自私”的互害社会...

因为儒学的“主体主导”就是着眼于“崇古崇圣 私人关系”,因此,不管儒学说的再怎么的天花乱坠,其受众“潜移默化的心智模式”,都必然是“过度的关注于眼前的个人情感、私人关系”...

如此,再附加以人类的利己本能,其结果,就必然导向孔儒之学受众的“鼠目寸光、极端自私”...

即便是儒学中有“己欲立而立人 治国平天下”的“表面说辞”,其结果,也不过就是个“好心办坏事”的“老子打你是为了你好”的“己之所欲 而 强施于人”的“颐指气使”的客观结果而已...

因为儒学那里根本就没有“个人权利 群己边界”的有效设定、根本就没有“社会正义 惩恶扬善”的有效论证...亦对“契约精神 信用体系”扯后腿...

至于科学有效的“利益 所有制分配制”就更是遥不可及了...可以说,儒学,必然导向“官逼民反、经济颓废、祸乱世间”...

而人类之所以“为善”,主要就在于通过构建“社会正义 契约精神 律法惩恶”来实现对自身长远利益的有效预见掌控(及其“为善习惯”潜移默化的塑造),但孔儒教化则遏制甚而是扼杀了前述这种“社会正义 长远利益”的可能或动能...

因此,可以说,孔儒教化,必然导向“事实上的为恶教唆”,即所谓的“满嘴仁义道德 满腹男盗女娼”...

即,不管儒学的实际内容说的再怎么的天花乱坠,只要是“强塑”其受众“过度的关注于眼前的个人情感、私人关系”的心智模式,那么,其结果就必然是“鼠目寸光、极端自私”...

若是再附加以儒学的具体内容“春秋笔法 尊讳造假 隐恶无讼 践踏正义”的公然教唆,那么,其结果就只能也必然是“孔儒受众 的 鼠目寸光、极端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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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约翰.密尔《论自由》第五章:…把他们从个人的和家庭的自私性的狭小圈子中拔出来...

使他们习惯于领会 共同的利益 和 管理共同有关 的事情,也就是足以使他们习惯于从 公的 或 半公的 动机出发来行动,并以促进彼此联合 而不是 导致彼此孤立的目的 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评议:也就是说,儒家亲亲相隐的蛊惑教唆,不但不能有效遏制“极端自私”,反而强化骄纵了“鼠目寸光 极端自私 的 心智模式 行为习惯”...

另,一门学说,不但要看他推崇什么,更要看他反对什么...

杨朱为我 贵己重生 的“个性自我 我的权利我做主”、以及 墨家平等 兼爱非攻 的“正义设定(兼相爱 交相利 等价交换谁 也不能强迫谁)”,在儒家那里可都是“无君无父的禽兽之学”的说...因为你不是“以君父意志为第一”...

即,孔儒之学,从来就不是“平等自主 团队协作 基础之上的集体主义”,而是“尊卑等级 而无视 个体权益 集体利益 的 君父主义”...如此而已

即,“少数罪犯的个人私情>多数大众的社会正义”而“无视受害者权益”的亲亲相隐 滥情伪德 的 蛊惑教唆...悖离了当下中国“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上,孔儒七宗罪 之 践踏正义 的 极端自私 的命题是否成立,观者自判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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