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送员(众包骑手)受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来源 :微信号 城市工人在路上

伴随着以“互联网+”为特点的新业态经济的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日益复杂多元起来。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过程被认为与传统的劳动者不同,“劳动关系呈现出了灵活化、高度自主化的状态”,不具有从属性。故按照现有的劳动法理论和实践,这些新业态的劳动者被认为与平台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这造成了大量的“非正规就业者”的出现,并导致他们在诸如休息休假、福利制度尤其是工伤保险等方面面临着劳动法保护缺失的境地。这样的问题不单单困扰着我国,在美国,针对“平台经济(又称1099经济)中有关劳工身份与保护”问题的讨论成为美国2016年总统大选的话题。其中,争论双方或站在市场自由的角度高歌互联网创新,或站在劳动者的立场斥责“平台经济将我们拉回过去”,是名副其实的“21世纪的血汗工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公共政策教授、美国前劳工部长罗伯特.莱许认为这种经济模式就是19世纪的“计件工资”模式,20世纪以来的获得的劳工权利将丧失殆尽。

劳动关系认定的意义

在国内,平台经济下的劳动者,如外卖员、闪送员、代驾等“网约工”大量存在,但是他们自己关于劳动关系的认识还是较为模糊,小义在调研和访谈中,就遭遇了许多劳动者的反问和困惑:是不是劳动关系有什么关系呢?我们自己干自己的,多劳多得,跟公司确实没啥关系。小义听了既哭笑不得,又感到失望难过,如果劳动者连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利都不知道,更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拥有专业法律人才优势的用人单位面前可能就只能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这里小义先做一个简单的科普。

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等专门法律来调整的,而平台公司经常主张的合作关系、居间关系或劳务关系是受到合同法调整的。

劳动关系是一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因为现实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欺骗和伤害,所以劳动法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保护,例如在要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休假休息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保护,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等强制性的规定的同时,对劳动者一方却给予了相对宽松的选择和有力的保护。而合作关系等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提供劳务的一方不仅不能享受劳动法的保护,甚至还要承担由于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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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卖员、闪送员经常发生的交通事故举例说明。如果闪送员和平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闪送员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无论因何原因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按照法律享受工伤待遇,比如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理费;治疗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被评定为伤残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每月伤残津贴等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但是目前,多数闪送员和外卖员被认为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众包的合作关系,那么这些劳动者因为自己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医疗费都需要自己支付,也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被评定为伤残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每月伤残津贴等法定待遇。当然,现实中,多数平台公司会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但是商业保险的保障力度远不如工伤保险,得到的赔偿少,且无法保障后续的治疗康复费用。

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能够确认劳动关系,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一定要比现在作为众包或者合作关系处理工作伤害更为有利。但是,问题在于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平台经济中大量劳动者被认为与平台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劳动关系得不到确认,也无从谈起工伤保险待遇。

如何维护非正规就业者权益

那么受了伤的平台劳动者的法律权益该如何保护呢?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小义发现部分法院在实践中经过综合考量和深入论证还是倾向于将此种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加以保护。最精彩的就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李相国与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京0108民初53634号】中做出的判决,判决中认为企业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不应该因为新技术推广的需要而漠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从李相国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企业之社会责任。若允许其低成本地用工,则其必然缺乏防范用工风险之主动性,对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积极性必然不高,因此带来之社会问题必然增多。本案中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对李相国使用的交通工具的安全性、驾驶员资质等均未严格审核,即可证明这一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决最后也承认了新型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与现行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制度的规定并不相符,但是通过利益衡量和平衡,法院最终认为应该对现有的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劳动法之保护。

“不可否认,目前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与李相国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完全吻合的法定工时形式与其匹配,亦缺乏完全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但本院认为,不能因为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而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基本权利之救济——如李相国要求确定劳动关系从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之基本权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样的判决在一众否认劳动关系的裁判中显得格外“鹤立鸡群”又弥足珍贵,既体现了法官深厚的理论素养,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小义在未来几周的日子里,将案例中凸显几个问题,包括新型用工关系之特点,劳动从属性、劳动灵活性,劳动者保护之必要性,合作关系或居间关系是否成立问题等拆解开来,分数次与大家一起来探讨和学习这份案例,思考一下新经济下的非正规就业者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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