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稻葵:谁应该为烂尾楼房贷买单?宏观层面有没有新解法?

经济学家,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院长@李稻葵:

买到烂尾楼,除了等待保交楼,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最近连云港和珠海的两家法院给了一个解法,退房退款,业主不用还房贷。这两个案例都是开发商资金断裂了,项目停工,商房严重预期成了烂尾楼,买房人因此把项目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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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庭怎么判的呢?谁违约谁担责?因为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那在买房人既没有拿到房,实际上也没有占用贷款的前提下,还要人家继续还房贷,明显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这样子的条约无效,对买房的人没有约束力。

所以法院一锤子定音,首先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的房贷合同都解除。其次,买房人的购房款已经偿还的借款本息应该都退还。最后,还没有清偿的房贷本息应该由开发商来负责,银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动为买房人办理停贷,首先在法律上保障了买房人的权益。

我们都知道,对于不少家庭来说,房产几乎是最重要的资产,如果不幸买到了烂尾楼,就是家庭财富灾难性的损失。

过去这两年,全国有大量的烂尾楼,对应了很大一部分的购房群体。当然,政府也一直在积极采取措施稳楼市、保交楼,全国各地也在积极地推进现房销售,希望从根本上解决期房销售可能烂尾的问题。

但是对于已经存在的烂尾楼项目,我呼吁我们是否可以向连云港和珠海学习,给予不幸买到烂尾楼的这些老百姓更多的选择,对于政府已经推动的保交楼的项目,如果进展顺利,那可以继续等待交楼。

对于已经明确是烂尾楼的项目,而且迟迟无法复工建设的情况下,我们的政府和法院应该支持购房人的合理诉求,通过法律审理判决的方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先把购房人解放出来,将开发商、贷款银行、购房人三者的纠纷简化为开发商和银行之间的诉讼的纠纷。毕竟一个房产项目,地方政府拿到了卖地的收入,银行也拿到了借贷的收益。

同时,地方政府本身对于房企就有监管的责任,银行对于建房的专项资金也有监管的责任,不能项目烂尾了,资金被挪用了,就跟我无关了,让背负了房贷的却得不到房子的这些购房人独吞苦果。

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烂尾楼的石头一直会压在无数家庭的身上。大家对未来很难有乐观积极的预期,很多想买房的新人可能也不敢去买房子了。

所以怎么解决这个死结?它是关乎楼市企稳回暖的大事,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政府一定要更加重视,要想办法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

那么从宏观经济上讲,不是从法院法理上讲,这个问题实际上有一个解法。那就是国家我们算了一下,拿出4万亿发行特别国债,由地方政府逐步去还,两年的时间,把市场上大概40% ~ 50%的没有卖掉的这些存货的房子给他一次性买回来,开发商拿了资金之后就可以解决或者缓解烂尾楼的问题啦。

那么这些买了烂尾楼的,我们的很多的老百姓就可以尽快地住进自己的房子,那么整个银行也获得了他的房屋贷款,这盘棋就走活了。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买回来以后,用它来解决外来工在本地安家的这个难题,可以把外来工进一步的本地化、市民化,那这样子也推动我们的经济的上升,这新的4万亿我们认为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这个方案我们已经公布了,这是我们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的一个政策建议,请大家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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