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愈祖上创伤能积福”?看法律揭开“天价疗愈课”面纱

来源:法治日报-2025-09/2308:00

“疗愈祖上创伤,为后代积福!”

培训机构以玄学话术为幌子,

通过线上线下高昂收费的“疗愈课”,

来实施心理操纵与敛财。

近日,有媒体曝光“天价疗愈课”骗局。多位网友反映,他们被平台短视频内容吸引买课后,掉入了不断续费的套路里,这些课程不仅没有改善生活状况,反而带来了新的家庭问题。

据媒体报道,一学员因子女教育和家庭矛盾想寻求心理帮助,以999元购买了原生家庭疗愈课。直播中被“疗愈祖上创伤能让后代积福”等话术洗脑,课程提及事业挫折、孩子问题皆因祖上原因,让他深信不疑,随后机构推出69800元“系统课”。然而,69800元的课程费用只是其中的一环,除此之外,后续还有39800元/年的会员费、3000元督导费等费用要交。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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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员回忆称,在以“心灵觉醒”命名的“公益课”上,老师让学员在无家具的封闭教室中,关上灯放沉闷压抑的歌曲、通过引导分享隐私等方式,让学生一对一咨询,再推销1万元/小时的一对一咨询治疗;参加3999元的周末讲座;一个7天到16天的活动。有学员家人表示,加入培训课程后,家人已经有点脱离社会生活且违背科学了。有心理学专家表示,机构正是利用了心理学的方法,诱导消费者进入非理性思考的状态下完成消费。不少意识到被骗的学员尝试通过直播留言、平台留言等方式唤醒还深陷其中之人,留言却常被屏蔽、删除或者被踢出群聊。

用玄学话术吸引学员,

机构这种宣传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学员被诱导高额付费,

机构是否涉嫌诈骗?

若学员因课程内容

出现精神状态恶化等情况,

机构是否需承担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华商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曾铁山律师的专业解读!

1.机构通过“为后代积福”等玄学话术吸引学员,这种宣传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学员被诱导高额付费,机构是否涉嫌诈骗?

机构以“疗愈祖上创伤,为后代积福”等玄学话术为核心卖点,诱导学员购买高价课程,违背科学常识,其宣传内容不具备真实性与可验证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学员在虚假宣传的误导下基于错误认知而支付高额费用,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机构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

若机构在设立、运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玄学事实,隐瞒其课程并无实际科学疗效的真相,骗取大额财物,则已超出一般民事欺诈范畴,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追查,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进一步的证据,如是否存在组织化、系统性、广泛骗取财物等情节。

2.“心灵觉醒课”通过封闭环境、引导分享隐私、放大脆弱情绪等方式推销高价服务,若学员因课程内容出现精神状态恶化等情况,机构是否需承担责任?学员或其家人能否要求退费并主张赔偿?

就“心灵觉醒课”的组织方式而言,机构在封闭环境下通过关灯、播放音乐、引导学员分享隐私、放大脆弱情绪等方式,若因该类服务导致学员精神状态恶化甚至严重损害健康,培训机构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受害人还可依照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若能证明机构提供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三倍。

3.短视频平台是此类“天价疗愈课”的主要引流渠道,平台对入驻机构的课程宣传内容负有哪些审核义务?若平台明知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却未采取删除、下架等措施,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短视频平台作为课程主要的引流渠道,应依法承担对商家主体资格和宣传内容的审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信息有审核义务,并应对其经营行为履行合理监督。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若平台在明知或应知相关课程广告违法的情况下未采取删除、屏蔽、下架等措施,即已违反该条规定,属于不履行制止义务的违法行为。同时,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如果短视频平台在明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发布,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阻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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