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婚前隐瞒曾患梅毒,妻子起诉离婚一事?

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的李女士与丈夫于2024年12月经人介绍相亲相识,双方商定由李女士收取20万元现金及一只手镯作为彩礼,未置办陪嫁。同年12月10日,二人完成婚检后登记结婚,此时婚检结果尚未出具。

“婚检当天他就不愿意检查,最后还是做了。”李女士向记者回忆说,2024年12月19日,婚检中心曾致电其丈夫,对方听见电话后直接挂断;次日婚检报告显示,丈夫的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呈阳性,但其丈夫起初谎称“不是梅毒”。随后二人前往医院复查,医生称“曾感染梅毒但已痊愈”,丈夫这才承认婚前曾患梅毒并接受过治疗。

李女士质疑丈夫婚前隐瞒病情,对方却要求其向家人保密。更让她困扰的是,婆婆此后因家庭琐事对其恶语相向,并怂恿儿子离婚且索要彩礼。今年年初,李女士丈夫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要求李女士返还全部彩礼,法院不予受理,在裁定书中明确“婚姻存续期间无法处理彩礼返还,需先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指出“若男方为过错方,彩礼可少退或不退”。此后,李女士以“丈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我没有任何过错,现在就想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尽量少退甚至不退彩礼。”目前李女士正等待一审判决结果。

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近年来,因“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引发的相关纠纷已发生过多起。例如,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2024年3月,徐某经人介绍和赫某某结婚,3月7日补领结婚证。婚前,徐家给了赫家彩礼等财物。婚后,赫某某体检被查出有梅毒,而且婚前没告诉徐某。徐某知道后于当年8月起诉撤销婚姻,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并让赫某某返还部分钱款。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能对被隐瞒方造成哪些损害,违反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谭芳介绍,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是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将对被隐瞒的一方造成若干权利侵害,比如:如果隐瞒传染性疾病,使配偶暴露于感染风险中,或者导致配偶被传染疾病,可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等规定,损害另一方的健康权;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会使被隐瞒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结婚的决定,违背其真实意愿,严重影响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主权。

谭芳说,民法典虽然确立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及隐瞒的法律后果,但暂未明文列举“重大疾病”的范围。目前司法实践通常会参考母婴保健法规定,将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性精神病)这三类疾病纳入必须告知的范围。

“除上述疾病外,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将其他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将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疾病,如影响婚育的生殖系统疾病,可能被认定为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谭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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