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校园“防火墙”:国民教育必须坚持政教分离的刚性原则
近日,某回民小学在三年发展规划中提出"对外积极协调好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市区伊斯兰协会、社区等的关系"。
这一表述关切点在于:国民教育序列中的学校,尤其是基础教育阶段的小学,与宗教协会之间,究竟应该建立何种关系?界限在哪里?这句看似平常的“协调关系”,是否蕴含着触碰教育底线的风险?
这绝非小题大做,而是关乎教育根本方向和法律刚性原则的重大问题。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国民教育机构,包括所有民族学校在内,必须与任何宗教组织保持清晰、严格的界限。
任何形式的“协调关系”,如果逾越了法律划定的红线,都是对“教育与宗教相分离”这一国家根本教育原则的背离,必须坚决杜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开宗明义:“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是最根本的原则,是国民教育健康发展的基石。它意味着,教育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和组织管理,必须完全独立于任何宗教教义、组织和活动之外。宗教不得干预教育,教育也不得为宗教传播提供平台。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学校,无论是普通小学还是民族小学,其性质是明确的国民教育机构,是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场所,绝非宗教活动场所。因此,在学校内组织、举行任何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带有宗教目的的捐献,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这些法律条文共同构建了一个立体的“防火墙”体系: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等行为,毫无例外,均属违法。
为什么这条红线如此重要,如此刚性?答案的核心在于我们教育的对象——青少年。他们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的心灵如同一片待耕耘的沃土,播种什么,就将收获什么。
学校作为青少年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肩负着神圣的使命: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无干扰的学习和成长环境,保护他们依法接受科学、系统的国民教育的权利。 这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学校教育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向青少年系统传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培养他们追求真理、尊重事实、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
天文地理揭示宇宙奥秘,物理化学阐释物质规律,生物进化展现生命历程,历史唯物主义揭示社会发展规律……这些知识体系本身,就是对各种超自然、有神论思想最有力的回应。科学的世界观,是在坚实的知识积累和理性思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灵魂。
它要求我们引导青少年用联系的、发展的、矛盾的观点看待世界,理解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物质的反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其客观规律。
这一科学世界观天然地包含了科学无神论的立场,即基于科学事实和理性分析,不承认任何超自然神灵的存在及其对世界的干预。这不是对某种信仰的简单否定,而是建立在科学认知基础上的理性选择。
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各种思想观念相互激荡。让青少年掌握科学武器,理解宗教的本质及其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认清有神论思想的非科学性,是为了让他们在面对宗教影响甚至渗透时,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具备独立思考、明辨是非、自觉抵制侵蚀的能力。
这一切的目标,都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试想,如果在校园这片净土中,允许宗教因素以任何形式介入,哪怕是以“协调关系”、“民族风俗”为名,都可能对青少年稚嫩的心灵造成混淆和干扰,模糊科学与非科学、唯物与唯心的界限,侵蚀科学世界观建立的根基,最终损害的是国家人才培养的大计和青少年的根本权益。
回到开头提到的回民小学。民族学校因其服务对象的文化背景,在传承特定民族文化、习俗方面,确实承担着独特的责任。
例如,介绍回族的饮食文化(清真饮食规范)、传统节日(如开斋节、古尔邦节的文化内涵)、艺术形式(如回族花儿、砖雕)、历史贡献等,这本身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元一体”格局的生动体现。
然而,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宗教信仰的传播,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件事! 必须划清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
内容界限: 严格限定在物质文化遗产和世俗化的风俗习惯层面。例如,讲解清真饮食是源于特定的生活环境和卫生要求,而非宗教教义;展示民族服饰的美学特点;介绍节日的民俗活动(如聚会、美食、互赠礼物)及其蕴含的团结、感恩等积极社会价值。绝对禁止涉及任何宗教教义、仪轨、戒律的传播(如礼拜、祈祷、诵经、宣传教义、解释经典等)。
主体界限: 承担民族文化教学任务的,必须是持有教师资格证、经过严格审查、具备相关文化知识的在校教师或教育部门认可的专家学者。宗教教职人员(阿訇、伊玛目等)绝不允许以任何身份进入课堂授课、指导活动或参与学校管理。 他们的角色定位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与国民教育体系泾渭分明。
形式界限: 活动形式必须是纯粹的、公开的、非仪式性的文化展示、知识讲座或体验活动。严禁在校园内举行任何形式的宗教仪式(如礼拜、祈祷、洗礼等),禁止设置任何具有宗教功能的场所或象征物(如礼拜室、宗教标识等),禁止要求学生参与具有宗教色彩的行为。
合作界限: 学校如需外部资源支持民族文化教育,合作对象应首选各级民族事务部门(民委)、文化研究机构、高校相关院系、正规的非遗保护组织等。与宗教协会(如伊斯兰协会、佛教协会、基督教两会等)建立所谓“协调关系”,让其介入学校事务,是极其危险且明确违法的行为。
在政教分离原则面前,没有任何模糊地带,没有“特殊情况”,民族学校的特殊性绝不构成触碰法律红线的理由。
那么,回民小学发展规划中提到的“协调关系”,正确的内涵应该是什么?
首要且核心的是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即紧密依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和民族事务部门(民委)。及时汇报工作,严格执行教育政策和民族政策,在涉及民族文化传承的具体内容、形式、合作方选择上,必须履行严格的报备、审查程序,确保所有活动都在法律框架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并主动接受监督。
与“社区”的协调,主要是融入社区,服务社区,利用社区资源(如图书馆、文化站、博物馆、非宗教性质的民族文化团体)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与社区公益,营造家校社共育的良好氛围。这种协调,绝不包含与社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组织的“工作对接”。
至于“市区伊斯兰协会”,在涉及国民教育的校园范畴内,学校与宗教协会之间,不存在需要“协调”的业务关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独立办学。宗教协会作为宗教团体,其活动应严格限定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两者如同两条平行线,不应产生交集。
任何打着“协调”旗号进行的接触,都可能为宗教影响渗入校园打开危险的缝隙。如果涉及校外因素可能对校内学生产生宗教影响,学校需要做的不是“协调”,而是依法依规进行防范、抵制和上报。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使命。
坚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底线,绝非对民族文化的不尊重,恰恰相反,是为了保障所有民族青少年都能在纯净、科学、理性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免受不当干扰,全面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牢固确立科学世界观。
对于所有学校,尤其是民族学校的管理者和教育工作者,需要做到下面几点:
1、强化法治意识: 深入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理解政教分离原则的极端重要性,将法律要求内化为办学治校的行动自觉。
2、筑牢思想防线: 坚定不移地在学生中普及科学知识,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无神论教育,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和理性思辨能力,增强抵御宗教和有神论思想侵蚀的“免疫力”。
3、严格行为规范: 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穿戴宗教服饰、要求学生进行宗教活动;学校不得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开展宗教活动、发展信徒、设立宗教场所、散发宗教宣传品;坚决拒绝任何带有宗教背景的捐赠或干预。
4、健全监管机制: 学校内部要建立严格的审查监督机制,对涉及民族文化的课程、活动、教材、外部合作进行前置性审查和全过程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回到那份发展规划,“对外积极协调好关系”的正确表述应该是:全力协调好与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教育、民族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积极协调好与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资源的关系,依法独立办学,彻底排除任何宗教组织对学校事务的介入。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为各族青少年营造一片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健康成长的蓝天净土,确保国民教育的神圣殿堂不受任何宗教尘埃的沾染。(作者:神奇的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