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带6只狗入公园,男子被狗咬打伤女子,法院判男子承担60%责任

凤凰网

2025年07月16日 10:16:23

乌鲁木齐女子罗某与其女带6只狗逛公园,男子吴某在罗某前方不远处打电话,发现腿部被狗咬了就捡起石头打狗,罗某与吴某因此发生争执。随后,吴某打伤罗某牙齿和上唇。吴某除了注射狂犬疫苗之外,也在医院住院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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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以60%为宜,罗某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罗某赔偿11588.65元;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吴某赔偿1584.31元。

判决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7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的上诉。

女子带6只狗入公园

狗咬伤男子,男子打伤女子

判决书显示,2023年10月2日,出生于1970年的女子罗某与其女带着6只狗(其中1只是罗某前一天捡的流浪狗,其余5只是罗某自己养的狗)驱车来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天地园(当地一公园)遛狗。停车后流浪狗跳下车跑了,罗某与其女带着5只自家的狗入园。

中途又遇到那只流浪狗,流浪狗跟随罗某继续行走。58岁的男子吴某在罗某前方不远处打电话,发现腿部被狗咬了就捡起石头打狗。罗某与吴某因此发生争执,吴某动手殴打罗某面部,罗某双手抓住吴某的衣领不放,吴某又动手殴打罗某面部,罗某朝吴某面部吐口水,吴某用头砸罗某面部。后二人被路人、警察劝开。

罗某于2023年10月2日在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诊断显示“上唇外伤、右上中切牙冠折2mm、左上侧切牙松动Ⅰ°”,后分别于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1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医院治疗,均显示牙齿受伤。

吴某除了打狂犬疫苗之外,2023年10月2日至2023年10月10日,到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率失常、阵发性心房颤动、阵发性心房扑动、房性心动过速等。

法院判决男子担责六成赔万余元

女子赔对方医疗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吴某因腿部被罗某带来的狗咬伤,随即用石头打罗某的狗引发争执并进而殴打罗某面部致罗某面部受伤,吴某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作为养犬人,应当预见将狗带到公共场所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其发生,后又言语激惹对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可减轻吴某的责任,故吴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以60%为宜。

吴某的腿伤系狗咬所致,关于咬吴某的狗是罗某的狗还是流浪狗,双方各执一词,但罗某自述流浪狗是其带到天地园的并且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根据《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为体(肩)高超过35厘米的犬只戴嘴套。因此,无论吴某是被流浪狗咬的还是被罗某的狗咬的,罗某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罗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6783.41元;误工费1931元;交通费600元,合计19314.41元。上述损失由吴某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即11588.65元。吴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应为1104.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80元,合计1584.31元,上述损失由罗某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罗某赔偿11588.65元;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吴某赔偿1584.31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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