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应当立即撤回公告中的“有损国格”措辞
应当呼吁大连工业大学立即撤回公告中的“有损国格”措辞,并向因此遭受名誉与精神损害的学生及公众道歉。理由如下:
概念错位
“国格”系国家层面的宏大范畴,任何个人私德瑕疵均无法与之等量齐观。地方高校将普通学生私生活事件上升为“有损国格”,属于对概念的僭越与滥用。
法律依据缺失
开除学籍应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所列八种情形,其中并无“有损国格、校誉”的表述;校方引用第三十条“退学”条款作出顶格处分,已涉嫌条文适用错位。
程序与隐私双重失当
学校在处分尚处申诉期内即以实名公告形式公开学生姓名及事由,违反《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造成二次伤害。
性别与国别双重标准
校规对“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单列惩戒,却未对“与中国人不正当交往”作出同等规制,形成对中国学生的不平等对待,并助长网络舆论中的性别污名。
社会示范效应
将个体私德事件与国家形象捆绑,既放大了网络暴力,也削弱了校规的正当性;及时撤回措辞并道歉,是高校回归育人本位、修复公共信任的必要之举。
因此,大连工业大学应:
① 立即修改公告,删除“有损国格”表述;
② 就条文适用错误及隐私泄露公开致歉;
③ 启动申诉复核程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④ 对现行校规中过时、模糊条款进行清理修订,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