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律的严谨规范,才有民主的庄重尊严

 

  澳门立法会大会前日以「紧急程序」过修改《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法案及修改《立法会议事规则》决议案后,在社会上获得普遍的正面肯定及高度评价,认为这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及《就职宣誓法》所引入的重要修改,旨在完善议员誓词、中止职务制度、丧失资格程序及议员义务等相关规定,务求与上述法律衔接,提升立法会的运作规范与效能,不仅进一步巩固了法治基础,也明确规范了议员的职责和义务,从制度上筑牢爱国者治澳的防线,切实推动具有澳门特色「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当然,澳门特区实行「一国两制」,《澳门基本法》也赋予澳门居民言论自由,而且澳门社会是一个多样化的社会,各种人等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因而也有人对这次修法持相反的态度,甚至透过某些平台进行诋毁攻击。但从目前情况看,也只是几位曾经被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而被依法「DQ」其参选立法会资格,或是「有自知之明」而弃选者,在「嗡嗡叫」而已,无伤大雅。不过,正直的人们仍要充分运用自己的言论自由,对这些错误言论进行反驳,以防截其谬种流传,澄清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及「爱国者治澳」的良好社会政治及舆论氛围。

  在这些因为自己被「DQ」参选资格,或是自知如果参选也将会被国安委「DQ」其参选资格者中,最触目的负面议论,就是以「酸葡萄」的心态,指称此次修法举措「根本」是不信任下一届议员会更加进步,亦不认为下一届议会质素会提升,「佢(当权者)根本就唔信任下一届嘅议员。」

  这不但是对举手赞同该法案修法的、包括持有「酸葡萄」心态的「前同事兼战友」在内的全体立法会议员的政治智慧的污辱,更是对执行对参选者进行参选资格审查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的诽谤。实际上,此人此语的评议对象,是「下一届议员」,而能够当选为「下一届议员」,其前提就必然是已经通过了国安委的资格审查,亦即是获得了国安委代表国家和特区,依照澳门立法会代表全民意志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质,给予认定,并给予高度及绝对的信任。因此,所谓「不信任」之说,其实其真正用意,是矛头直指国安委。

  实际上,经过立法会体现全民意志而通过的《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法律,规定从第八届立法会的选举起,设置确保资格审查程序顺畅运作的机制,将资格审查的标准法定化,订明由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查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是否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就不符合条件者向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具约束力的审查意见书。对于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安委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决定,不得向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声明异议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诉。法案建议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在被提名当年或之前的五个历年内曾依法被判断为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其提名将不被接纳。到不同意见及忧虑,经考虑,现时建议倘重复签名,唯一后果是全部签名取消。

  而政治资格审查的法定标准,包括:一、须维护《宪法》及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不组织或参与意图推翻、破坏《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活动;二、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不作出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为;三、不得勾结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反华组织、团体或个人渗透澳门特别行政区权力机关,不参与该等实体组织安排的培训活动或不接受其提供的资助;四、须尊重《宪法》及基本法确立的政治体制,不作出恶意攻击、抹黑、诋毁、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五、须尊重《宪法》及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限,不作出恶意攻击、抹黑、诋毁、侮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通过的立法、解释或决定的行为;六、不得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及安全的行为,不作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七、不为实施上述六项所禁止的行为而以任何方式给予协助或提供便利,不对任何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以任何方式表示支持,又或不得因选举目的而接受作出上述所指任一行为者提供的支持。

  应当说,当事人就是因为「自我感觉」不符合上述七项标准,实际上其人就正是在四年前被认定为「不拥护」及「不效忠」而被「DQ」参选资格,因受「五年条款」束限而不能参选第八届立法会。在「酸葡萄」心态下,竟然讽刺将能通过国安会资格审查而参选并当选的下一届议员,得不到信任,这其实已经超越了「吃不到的葡萄是酸的」范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地借题发挥,攻击新《立法会选举法》所确立的参选人资格审查制度,及该机制的执行机构国安委。

  另一种谬论,是也有人声称,「议事规则」新增的条文,规定议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委员会闭门会议内容,但委员会主席和秘书除外,是「不透明」、「更封闭」。其实,委员会的会议内容不公开,这是这位当事人在此前长期出任立法会议员时,就已经确立的制度。现在是进一步明确只有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可以说明会议的内容,原则上无改变。这是针对在过去,当事人的「战友」甚至就是当事人本人,往往在明知委员会的会议内容保密的情况下,自行向外界透露,因为是带有个人的政治立场,因而往往是断章截义,甚至是与还有内容南辕北辙,从而造成社会混乱的情况,而明确制度及机制。

  其实,不但是委员会的会议内容应当保密。即使是全体会议,如有需要,也可以闭门进行。笔者手头有一本由陈水扁的前助理办公室主任陈淞山撰着、台湾月旦出版社出版的《国会制度解说》,其中就提到,法国、瑞士、韩国、日本、德国、菲律宾、伊朗、卢森堡、意大利等国家的议会,及中国的全国人大,都有相应的宪法、基本法或组织法规定,其全体会议在基本上实行公开的同时,因应国家机密等特殊需要,经法定程序后,举行秘密会议。这就更遑论是委员会会议了。

  新修改的《议事规则》规定,「在会议举行期间,议员禁止使用含有攻击性或政治挑衅性内容,或有损立法会尊严的衣物、牌、旗帜、标语或其它物品」。也有人对此说三道四。其实,在立法会于二零一七年七月拟修法禁止议员在开会期间使用道具时,就有经常使用此手段,甚至安排其助理在会场「放纸飞机」的议员,以「自阉」、「限制议员表达自由」的「理由」反对。现在也仍然有人持这种论调。然而,在强调「爱国者治澳」原则下,更应当确立立法会的尊严及庄重形象。有人自己「身上有屎」,却要追求「随地拉屎」的「自由」,那就更是折射其要搞乱澳门的真实心态。

  必须牢记,只有法律的严谨规范,才有民主的庄重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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