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消费孙磊:我国消费金融结构性演进的成果与挑战

【摘   要】 消费金融是连接实体经济中消费需求与金融服务的重要桥梁。本文从信用卡、住房抵押贷款及汽车金融业务的启动出发,系统回顾了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与转变的主要历程,分析了当前消费金融行业机构间合作关系复杂化与高耦合性的特征及由此带来的挑战,最后对行业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消费金融 长尾客群 互联网贷款 外部约束

作为连接消费需求与金融服务的重要桥梁,消费金融一方面能够平滑消费曲线,缓解流动性约束,提升消费者效用;另一方面可以满足长尾客群的需求,开展个人纾困,提升应急周转能效。发展消费金融不仅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更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正向作用。近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金融监管总局要求金融机构发展消费金融,助力提振消费。随着助贷新规1的出台,消费金融正步入新的历史时期。正确看待近年来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历程,对理解和认识消费金融的现状与未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与转变的主要历程

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消费信贷都可追溯至古代文明时期。受旧时代在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信用体系、消费观念等方面的限制,我国古代消费金融发展迟缓,总体规模小,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抵押(典当)和个人担保,较为单一。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经济实行配给制,金融业坚持生产优先战略,完全服务于国家计划。在改革开放后,伴随市场经济的大潮,我国消费金融开始重新萌发。

(一)起步发展期

1985年,我国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消费金融的起步。在初期,该卡仅限部分客户使用,发卡量很少。后续随着2002年中国银联的成立,信用卡真正开始走向大众。

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出口受挫,迫切需要寻找拉动经济的新增长点。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利好政策接连出台使住房消费市场出现井喷,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消费信贷也开始发展。1998年,全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仅为426亿元,2003年即突破1.2万亿元。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全国住房抵押贷款已占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15%以上。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还发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也从无到有开始建立。截至2024年末,汽车金融的渗透率已突破50%。

信用卡、住房抵押贷款及汽车金融业务的启动,使得我国消费金融的主要业务形态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得以确立,也为我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消费金融市场之一奠定了坚实基础。但直到2010年前后,整体来看,消费金融市场的业务结构和市场格局始终是沿着传统业务路径缓慢前行,长尾客群的市场潜力还没有得到金融体系的关注。具体体现在四方面:一是提供服务的主体较为单一,二是客户主要为高收入或高净值人群,三是业务开展基本围绕交易环节展开,四是线下方式是客户获取与运营的主流。

(二)探索规范期

2007年,全国首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主要提供个人对个人的小额借贷服务。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同年,阿里小贷成立,之后苏宁、腾讯等公司也相继成立互联网小贷公司,主要发展线上消费金融业务。各类新型机构以其全新的市场定位和展业手段成为商业银行之外的借贷服务主体。

中国消费金融新主体的大量涌现,正值国际上新型消费金融机构蓬勃发展之际,其相关经验也被国内吸收和借鉴,主要包括数据驱动、科技赋能的理念,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模式,以及服务次级客群的市场定位等。同时,智能手机的出现、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算力的爆发,为这一轮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设施。新理念、新模式与新产品带来了市场体量的增加。2010年,我国狭义消费信贷余额为1.31万亿元,至2020年已增长到15.07万亿元。

本轮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突出特征是客群下移。新服务主体借助数据风控、互联网获客,降低了营销和风控成本,将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提供服务的客户纳入服务范畴。总体来看,这一路径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也在初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客群不断下移,以及各类互联网贷款平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导致高利率和暴力催收等问题日益突出;居民杠杆率的快速提高,带来了共债风险2和债务陷阱问题;使用个人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也带来个人信息滥用和征信管理问题;过于依赖互联网平台的所谓“赋能”,带来业务过度外包和自主风控能力丧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断发酵,引起社会不良反响和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三)完善优化期

2017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对消费信贷的业务资质、利率上限、业务红线、资金来源进行严格管控,打击并取缔了一批违法违规机构,快速净化市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20年,原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明晰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业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同步开展了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改。这一系列举措,形成了多向共进、同步规范的进程,消费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逐步消退。

制度框架的建立,为消费金融市场的优化与完善提供了根本遵循。监管部门围绕业务规则、合作方关系、消费者保护以及互联网平台等主线开始进行系统治理,初步实现规范发展。一是原有无资质的放贷机构基本实现市场出清,或者在新规则的框架下实现转型。二是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逐步接受互联网贷款业务理念,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手段改造传统业务模式,扩展已有客群。三是商业银行与互联网平台日益融合,产品形态日益接近,并形成了各尽其能、你中有我和我中有你的合作新范式,共同推进消费金融市场的新发展。

(四)小结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建立了全新的局面。一是服务主体由商业银行单一主体向多元化主体转变,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贷公司等机构纷纷参与进来。二是服务客体由中高端人群向以灵活就业人群为代表的长尾客群扩展。三是服务渠道从线下面对面向线上远程连接转变。四是风控方式由专家判断向数据化、智能化决策转变。

当前消费金融行业的生态特征

(一)生态特征与合作模式

在技术革新与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下,金融行业正加速迈向分工精细化与运营专业化的大道,通过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构筑竞争优势。一方面,各类机构基于自身比较优势,在客群定位与经营模式上持续分化,形成特色化发展格局;另一方面,金融业务链条被解构为多个相互关联、紧密耦合的环节,金融机构之间、金融与非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多元协同合作,构建起类似于制造业产业链的协作机制。

消费金融近年来的业务演进无疑是上述趋势最鲜明的体现。在传统消费金融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揽资金募集、配置及回收全流程业务,虽然实现了对客户所有服务环节的完全掌控并独享全链条收益,但也意味着需要独自建设相应能力,并承担全部成本与风险。而面向中低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群体开展的小额分散消费金融业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是一个有别于传统零售金融业务的领域,既无经验积累,又无技术优势,更无生态体系的支持和数据模型支撑,在业务拓展中没有比较优势。尤其是对中小银行而言,有限的业务规模更难以承担系统建设与专业人才投入成本,处于严重的规模不经济状况。因此,“买不如租”既是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动理性选择,也是金融业务日益专业化背景下实现运行效率提升的必然结果。甚至可以说,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垂直型专业服务机构的融合,就不会有消费金融业务近年来的爆发,也难以真正实现低收入群体的信贷覆盖。

当前,在不同情形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垂直型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深度存在差异。如将消费信贷业务解构为最基本的资金、客户、风控、服务(客服、催收等)四要素,可以将其界定为5种主要合作模式。

一是资金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商业银行实现自主风控,客户由合作平台来推荐,一般称为导流模式。

二是资金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由合作平台来推荐,并进行第一道客户风控、筛选,一般称为助贷模式。

三是在助贷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要求,合作平台以各种方式共同出资,则成为联合贷款模式。

四是资金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为其自有客户,而风险防控由商业银行与平台机构合作实现,一般称为联合运营模式。

五是资金、客户、风险水平等核心业务要素均由商业银行独立掌握,客服、催收、电话营销等业务模块由外部机构承担,则为简单的外包服务模式。

(二)新型合作模式面临的挑战

凡事都有利有弊。尽管各主体的垂直分工和深度协作提升了全链条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但资产端、资金端、风控端、流量端等环节既独立运作又深度耦合,以协议为纽带形成复杂的业务关系网,这衍生出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一是客户风控空心化。在自营业务模式下,客户、资金和风控能力都由商业银行自主管理,所以客户的信用画像更全面、更精准。而在垂直分工趋于细化的其他业务模式下,各环节主体形成数据孤岛,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对客户风险信息的全面把握,因而难以有效构建风险防控体系,难以准确掌握并评估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容易出现信用风险误判。

二是系统性风险隐患增加。与传统业务模式相比,当前消费金融高度分工的业务模式合作机构数量增多,抬升了交易成本,加剧了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系统性风险呈非线性攀升。一方面,商业银行除了要做好借款人的风险防控,还要强化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加大了风险管理的复杂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部分转移了商业银行要承担的风险,提高了风险的隐蔽性。虽然经过若干年的治理,当前大型合作机构已相对规范,但多数中小合作机构仍存在一定的经营激进、管理混乱等问题,其风险可能向银行体系转移。

三是监管政策传导需要进一步畅通。对单一业务的监管相对容易,对多机构参与的复杂业务的监管较为困难。一方面,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贷公司等与合作机构所面临的监管要求和监管力度存在差异。不同主体可以通过跨行业合作、业务结构设计等方式,将业务转移到监管相对宽松的领域进行套利,这给监管工作带来较大压力。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对象是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对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往往要通过持牌机构间接传导至合作机构,监管力度存在衰减。尤其是在市场“资产荒”阶段,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攻守易位,在持牌机构处于相对弱势的环境中,保证政策落地成效的难度较大。

关于应对行业变革及挑战的思考

近年来,消费金融行业发生的结构性变革彻底改变了行业面貌,这是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重要成就。变革都会带来挑战,如何破解上述问题、实现趋利避害,是值得研究论证的课题。

一是以开放的心态看待创新与变革。从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其演进路径深刻体现了金融业专业化分工深化与个性化服务能力提升的必然趋势。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实行功能让渡与产业化经营策略,既是顺应行业精细化发展的理性选择,也是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的调整结果。因此,助贷、联合贷款、联合运营等新型业务模式的涌现具有内在合理性,监管框架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持适度包容性,为金融创新预留制度弹性。

二是以坚决的态度实施监管政策。金融创新与制度演进必然伴生阶段性市场失序,这是技术扩散与市场深化过程中的客观规律。新型业态在成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监管套利行为与市场失范倾向。尽管市场主体具备内生性规范机制,但在没有外部约束的条件下,很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对此,必须通过穿透式监管及时遏制违规操作,防范逆向选择。对新兴市场领域,监管层要保持高度的敏感度,既要通盘考察、全面系统进行部署,也要见缝插针、急用先行,快速出台措施,防止监管滞后于创新速度以及规则空白与重叠并存。从业者也要积极拥抱监管,防微杜渐,主动进行自我纠正,防止问题积累给行业带来不可逆的损失。

三是以全局性思维解决政策传导问题。如前所述,在消费金融领域,部分助贷机构、催收服务商等业务关联主体处于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之外,形成监管“洼地”。对此,可将与金融核心主业关系密切但非系统重要性机构交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由其实施属地化监管,充分发挥地方监管资源在信息获取与响应效率方面的优势,解决当前跨业态、跨区域业务引发的监管真空问题。

四是以跨界思维解决市场发展问题。当前,消费金融领域机构间合作关系呈现复杂化与高耦合性特征,可尝试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深化发展实现结构性解耦。具体而言,可构建助贷机构主导型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即由具备专业资产创设能力的助贷机构作为核心资产服务机构,压实资产服务机构合规责任,并通过结构化分层设计将消费信贷资产打包为标准化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可通过二级市场配置优先级份额,在实现支持消费金融业务的同时,有效规避传统合作模式中的交叉风险与监管套利问题。

注:

1. 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2. 共债是指同一借款人在多个平台上同时存在债务的现象,由此产生的风险容易呈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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