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审判长凭什么认定女方不存在勒索?

下面是审判长原话:

审判长说,返回途中,吴某母亲给吴某电话,席某将手机交还。吴某称自己遭遇强暴,其母担心家中三个儿子和席某发生冲突,遂在自家院门外等候二人,并让席某开车到偏僻处商谈善后事宜。

吴某母亲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边安抚一直哭泣的吴某,边与席某商议提前落实订婚承诺,提出在“五一”假期结束后,就领取结婚证,并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吴某名字。席某认可和吴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承诺回家与其父母商量,节后立即办理结婚登记和房屋产权添名事宜。当晚,吴某母亲分别电话联系席某母亲和席某,询问商量情况,因未得到席某的答复,吴某与其母亲,于5月2日22时52分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吴某被席某强奸。

5月3日,吴某大哥去席某家中协商无果。当晚,吴某大哥与席某通话时表示,为促成二人婚姻,尽可能减少对吴某造成的伤害,要求席某于次日早晨针对承诺事项予以确认,同时表达,为避免给席某家庭增加负担,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予给付。席某同意吴某大哥的意见,表示力争次日早上给出答复。

5月4日下午4时,吴某在等不到男方答复的情况下,遂到公安机关控告席某强奸。阳高县公安局5月5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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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很明显的勒索吗?男方只要在房产上加了女方名,这事就不是强奸,没加就是。剩余彩礼也只是暂不给付而不是不要了,说大白话就是延后支付,但与此同时,房产却需要提前支付了,里外里男方吃亏,所以审判长凭什么能在说出这话之后紧接着就得出结论女方没有勒索男方?why?baby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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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审判长说的强奸证据大多都是事后行为,事前也就是一个口头约定。事后行为能算证据吗?假如女性就想以此套牢房子,在事前只是轻度拒绝,引诱你发生关系,在事后突然开始剧烈拒绝,这不直接导致男的百口莫辩?除非交出房子。

现在社会婚前性行为太多了,几成常态。不知道在座各位有没有相关经验,有的话想必就知道大多女性刚开始尤其第一次都是很娇羞的,有几个不是拒绝的,说这样不好啦,你不要这样啦等等。所以日后这种都可能变成强奸哦,大家谈了数年恋爱都订婚了,然后哪天你惹人家不高兴了,突然你就被以强奸罪给送进去,整个人生全毁了,这特么太颠覆认知了吧?法官是不知道一个刑事罪名对普通人有多大伤害吗?起码十多年苦读白废了,正经公司都进不去了,这比对女性的伤害大多了。就这么随意给人安上强奸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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