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历史可以无知,但不可以无视,更不可自我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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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应该迅速建立农民养老金发放制度》在两会期间引发如此的争论,我也没想到。争论明显分为两个阵营。一边说这是我们缴纳的养老金,凭什么用来发给农民;一边说历史上农民的贡献现在就应该补偿。

这事应该是过去了,国家也正在制定政策提高农村老人的养老金,心里真是很欣慰。

不过当时讨论时,我觉得很多人对那段历史几乎无知,说了一些无来由的话,我当时不想引起更多误会,没有做什么回复,今天再回过头去看看,真觉得有必要把这段历史给一些朋友讲讲。

还是说说“凭什么把我们的缴纳的养老金发给农民”这个说法吧。因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这段历史,对今天的有些人可能是空白,因此才有了我们缴的养老金凭什么发给农民的说法。

还是从80年代农产品价格放开时那场争论说起吧。

中国在80年代以前,农民上交国家的公粮(即农业税,俗称“公粮”)是以实物形式(粮食)征收的,并没有按市场价格直接折算成现金支付给农民。当时的农业税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

实物征收:农民按土地面积和产量的一定比例直接上交粮食(如小麦、稻谷等),而非现金。

统购统销制度:国家通过“统购统销”政策以固定价格收购粮食,但公粮部分是无偿上交的,属于农业税义务。

农民交的这些粮食并无现金补偿,公粮是农民对国家承担的义务,相当于税收,因此没有现金结算。农民需按规定的比例(通常为产量的5%-15%左右,因地而异)无偿上交。

超出公粮定额的部分,国家可能通过“统购”以计划价格收购,但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例如稻谷统购价约0.1-0.2元/公斤,因品种和年份不同),这种价格说给现在的朋友们听可能根本不信。

实际当时的农民还要缴一种粮,叫余粮。名义是交够公粮、留足口粮后的粮食也要交给国家。在粮食不紧张时,农民的口粮也还是可以留足的,但如果遇到天灾,国家粮食紧张,是要挤占一部分农民的口粮作为余粮交给国家的,其实那哪是什么余粮,而是农民从自己的口里挤出来的的口粮。那农村的农民就得以糠菜等代替口粮了。

农民除了这部分交给国家的粮食外,每个劳动力每年还有30个义务劳动日。这个义务劳动一般都是要进行国家的水利基础建设用的,我的记忆里有时是给国家修铁路,谓之三线建设,没有报酬,农民只记工分,来年分口粮时作为出工记录进行农民全年劳动的计量进行计算。我记得我是从14岁开始上水利出义务工的。不然我在生产队就分不到口粮,那就只有吃野菜的份。

农产品实行市场价格的那场争论我记忆是深刻的,因为1978年我上大学后正赶上真理标准的讨论。当时对农产品的价格机制的说法是有一个结论性的意见的,这就是过去我们对农民实行的是剥夺政策,现在应该改变了。现在看来,有很多事实是支持这一说法的。当时农民除了交公粮、余粮、水利义务工外,还有交生猪、鸡蛋、鱼、土特产等等一切农产品。

这里要请朋友们注意,农民是上交公粮余粮,不是出售给国家。上次我看到有相当的评论者认为是农民把自己的产品出卖给国家,这个理解不符合当时的真实。

再就要说到相当一部分评论者认为国家要把他们交的养老保险转移支付给农村的老人。这种现象也不存在。1982年宪法确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质是将土地增值收益权让渡给国家。按2012-2021年土地出让金总额59.3万亿元计算,农民集体应得份额(按30%计)达17.8万亿元,可折现为养老权益。”土地收益反哺机制 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20%建立"历史贡献养老基金"。按2021年土地出让金8.7万亿元计算,年可筹集1.74万亿元,足够为2.9亿农村60岁以上人口发放500元/月养老金。

农民养老金达到城镇职工30%水平(约1000元/月),可使农村消费增速提升2.3个百分点,土地流转率提高18.7%,农业劳动生产率增长12.4%。 这种制度安排并不是对农民的福利施舍,而是对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价值交换失衡的历史性矫正。通过将农民的历史贡献转化为可量化的养老权益,既实现了代际正义,也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纽带。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当时写了那个帖子,建议全国人大启动《农民养老保障特别法》立法程序,建立基于历史贡献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机制,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代际补偿制度。

至于一些朋友说的更过度的一些话,我没往心里去,用中国人的话来说,不知者不为错。我的意见就是标题:对历史可以无知,但不可以无视,更不可自我想象。

今天的中国这段历史早成过去,但每当我回想起这段历史我总会忍不住落泪。回想我五岁时半夜跑到打谷场把母亲加夜工脱粒分到的那碗粥喝了的事,我的眼睛总是模糊的,清明节又到了,娘在天堂可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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