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电动自行车(符合时速质量尺寸等要求)定位为非机动车是乱象的根源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道路交通法的这个难以落地的条款是电动自行车乱象的根源,非人力、畜力且有动力装置就是机动车,什么速度、质量、尺寸等条件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管理,执法成本极高,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借非机动车之名,行机动车之实,导致交通秩序混乱,安全事故频发,必须从根源上进行立法纠正,将电动自行车划归摩托车管理,解禁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按照城市道路资源进行资源调配,才能彻底解决电动自行车带来的交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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