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向《月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第二章和第三章)

第二章 中央和月球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一条 月球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月球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月球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月球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三条 月球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其中针对来自地球以外威胁的防务,由月球特别行政区负责;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针对来自地球方向威胁的月球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在月球设立机构协助月球特别行政区处理防御事务。

    月球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月球特别行政区内的社会治安。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月球特别行政区行政执行委员会、司法监督委员会和科研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月球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月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六条 月球特别行政区享有部分立法权。

    月球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监督委员会可针对月球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月球特别行政区法律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月球特别行政区司法监督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备案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月球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修改意见备案发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修改意见备案则立即失效,否则该修改意见备案将正式生效。

 

    第十七条 在月球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月球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四者外,不在月球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四的法律,由月球特别行政区公布并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月球特别行政区法律委员会和月球特别行政区司法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四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四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月球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月球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月球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月球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月球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八条 月球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权。

    月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月球特别行政区内的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

    月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来自地球方向威胁的防务、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月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执行委员会和司法监督委员会就该等问题联合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行政执行委员会和司法监督委员会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十九条 月球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条 月球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月球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居民在月球选出月球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月球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月球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月球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月球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月球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月球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月球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月球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月球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上海、广州、沈阳、西安、成都、武汉、昆明、乌鲁木齐和雄安新区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月球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月球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月球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月球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月球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月球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月球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月球特别行政区管辖范围内出生的人;

    (二)在月球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月球通常居住连续五年以上的居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月球以外所生的子女;

    以上居民在月球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月球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月球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月球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月球居民身份证,但放弃在月球特别行政区长期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四条 月球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原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第二十五条 月球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 月球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七条 月球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月球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第二十八条 月球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

    月球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二十九条 月球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月球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

 

    第三十条 月球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一条 月球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二条 月球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月球特别行政区境内的迁徙和在月球特别行政区与地球间的航行须经由月球特别行政区行政执行委员会的批准。月球居民享有在月球特别行政区内各个城市间和去往其它地外空间的旅行自由。月球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和自愿放弃其月球居民身份的人,可自由离开月球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月球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月球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但除非经由月球特别行政区行政执行委员会的特别批准,月球居民无权要求动用月球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资源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月球居民须按月球特别行政区科研管理委员会和行政执行委员会的建议选择职业和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月球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

    月球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月球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因月球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编“婚姻家庭”内的所有内容不适用于月球居民。月球居民原在地球取得的婚姻关系,月球特别行政区政府不承认也不否认其存在;月球居民因原在地球取得的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律纠纷,月球特别行政区持中立态度并不予处理;月球特别行政区自愿承担一切身处月球特别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的抚养责任。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月球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未成年人受月球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

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月球特别行政区的优待,并享有优先返回地球权力。

 

    第三十八条 月球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月球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月球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第四十条 月球居民享有月球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一条 月球居民和在月球的其他人有遵守月球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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