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两国论」燃烧到「国籍」领域?

  赖清德抛出「新两国论」后,一众民进党政客跟随起舞,将之具体运用于各个领域。最新的发展状况,是在「国籍」领域。日前民进党发言人吴峥质疑台湾民众党候任「不分区立委」李贞秀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将成为「中华民国」历史上第一个真的中国人「立委」,观看「国家机密」,将有「国安」泄露风险。

  吴峥所提到的李贞秀,一九七三年出生,从湖南嫁到台湾超过三十年,从政前曾在多家电子公司工作,育有五名子女,加入民众党成为终身党员,并投入二零二二年「九合一」地方选举辅选团队,之后被提名民众党「不分区立委」候选人,排名第十五。由于民众党在「二零二四」大选中获得分配八个「不分区立委」议席,而民众党对「不分区立委」设有「二年条款」,现任八位民众党「不分区立委」任职两年后必须辞职,由该党「不分区立委」候选人名单中排序第九至第十六名递补上任,因而排名第十五名的陆配李贞秀,将于二零二六年底「轮换」时,有机会递补成首位大陆籍「立委」。因此,李贞秀目前在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黄国昌的办公室担任助理,进行「实习」。

  吴峥开了个头,引发了议论。陆委会副主委梁文杰前日在前赴「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报告《美国总统大选后,对于美中台三边关系及未来国际局势发展之影响》并备质询时,有民进党「立委」跟随吴峥的质疑并要求梁文杰作出响应。梁文杰响应说,根据《国籍法》规定,担任公职不能有「双重国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只保障参政权,但就任公职要回到《国籍法》。

  昨日,陆委会主委邱垂正在出席陆委会第七届「eye台湾win两岸」短片征选竞赛颁奖礼时,也被记者问及这个问题。邱垂正表示,由陆委会主管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与由「内政部」主管的《国籍法》没有冲突。依据《两岸关系条例》二十一条规定,中国大陆人士在台湾设有户籍满十年,才能够登记成为公职人员候选人。这是为了保障原籍中国大陆人士在台湾的参政权,以及维护「国家安全」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条文,所以设有十年条款;倘若选上了,在要任职公职人员时,这就必须适用其它法律,也就是满足《国籍法》的要求。而依据《国籍法》第二十条规定,担任公职人员时,必须放弃其它国家的国籍,任何国家都一样,不管这个国家是不是我们「中华民国」有承认的与否,都必须放弃当初原国籍,只拥有「中华民国国籍」。所以担任公职人员时,必须放弃原国籍,也就是放弃非「中华民国」的国籍。如果说在任职时发生法律适用疑义,或有无法放弃的困难时,应该向主管机关请求协助,也就是「内政部」。

  而「内政部」昨日更是正式发出新闻稿,声称《国籍法》第二十条已明文规定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应于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此规定系为确保国民担任公职者,负有「国家忠诚」义务。「内政部」重申,为避免国人兼具外国国籍者,担任民选公职人员之情事发生,已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函请各级民意机关及县(市)政府于他们就职前,告知如兼具外国国籍者,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简言之,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以外之国籍,均应放弃。

  台湾当局《国籍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本身并无问题。实际上,「内政部」引述自己曾于二零零九作出指引的情事,就是针对在二零零八年至二零零九年间,台湾地区发生轰动一时的「双重国籍案」而发出。《壹周刊》「爆料」称,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李庆安拥有美国国籍,国民党逼迫李庆安退党,李庆安随后也辞去「立委」。随后,「中选会」认定李庆安自一九九四年至二零零五年担任公职期间拥有双重国籍,违反参选资格相关法律规定,决议注销她的一届台北市议员及三届「立委」当选证书,亦即当选无效。台北地检署也依诈欺等罪嫌起诉李庆安;检方认定她明知自己具有美国国籍,却在当选市议员及立委后,没有依规定提出放弃美国国籍的程序,在台北市议员及「立委」任内,共诈领一亿多元。台北地方法院依四个诈欺罪嫌一审判处李庆安两年有期徒刑,但「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台北市议会上诉,李庆安免还支领费用定谳;而「最高法院」也以高检署检察官上诉程序显为法所不许为由,驳回其上诉,李庆安无罪定谳。

  然而,李贞秀的情况与李庆安完全不同。因为李庆安所拥有的是美国的国籍,因而确实是存在着「双重国籍」的问题。而李贞秀的原籍在中国大陆,而根据台湾地区的「宪法」和《两岸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同属一个中国,因而不存在所谓「双重国籍」的问题,只有「双重户籍」的问题。因此,《两岸关系条例》有关中国大陆人士在台湾设有户籍满十年,才能够登记成为公职人员候选人的规定,是符合台湾地区「宪法」的规定的。而台湾地区《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同属中国国民的原籍大陆的国民。否则,就是抵触「宪法」有关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规定。

  这也正是体现「一个中国」的《两岸关系条例》,只是规定中国大陆人士必须在台湾设有户籍满十年,才能够登记成为公职人员候选人,而「不敢」规范具有此背景者在当选后必须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否则,就将自我否定其第一条「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的立法原意,及第四条有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的定义。

  因此,台湾当局应对李贞秀的问题,只能是在「户籍」方面做文章,不能在「国籍」问题上搞操作。当然,站在台湾当局的角度,或许可以模糊化处理,李贞秀在递补为「不分区立委」时,以其持有「中华民国护照」,及台湾地区《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为由,声明其已经是「中华民国国民」,不拥有「双重国籍」。

  其实,在民众党向「中选会」提交「不分区立委」候选人名单时,「中选会」明知其中的李贞秀是陆配(因为民众党就是以「陆配」作选民号召),也批准通过,就等于是已经承认她不存在在「双重国籍」的「消极资格」问题。另外,二零二一年八月,中国国民党籍的陆配史雪燕,虽然参选南投县议员落选,但在游宏达因涉及贪渎案解职后却递补上任,成为台湾第一位陆配县议员,「中选会」和南投县选委会也没有就其所谓「双重国籍」问题出声,等于是默认在台湾地区定居的大陆居民,不存在着「双重国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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