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律的进步?还是法律的退步?第一相关人没有‘第一地位’

【1985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针对法庭空间布局的规范文件,但是其中并没有涉及被害人的坐席安排,甚至连“被害人”三个字都没有提及。

这种情形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被害人法律地位的不重视导致的。】

按照基本理性推理,最高法如此,那么地方法,民间各项规章制度的设计,必然也受到重大影响。

而其他领域的管理观念也必然如此,而这个现象是最典型违背我们生而为人的‘常识常理’。

更大的层面,各位自行类推,就不细细讲明,使之能传播。

这歪曲道理,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没出现过。

人类的道理是实践而来,从部落之间的斗争,再到彼此互相杀不死,那么必然催生‘均衡’,也就是‘谈判’出现。

而自然和正常的流程,是双方部落首领各自带人谈判,可有这里面‘第一相关人’没资格上座说话的道理?

再比如,在文明发展一定阶段的‘商业谈判’,岂有甲方没资格上座的道理?

再比如,我之财物被偷,我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我的权利权益受到损害,我没资格发声?我不是坐在最中央呵斥、陈述、要求的人?

岂有这个道理?

但我们就产生了这畸形错误的‘道理现象’,而我们让其存在几十年。

这就回到我经常说的‘科技生产力、工业化生产力掩盖许多领域的无能和严重错误’,这两项绝对力量缺失能‘独立’支撑一台机器的运行,这也给一些人错觉,是因为自己领域存在,而让机器运行,实际真实情况,他们不存在,机器也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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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论我国刑事法庭被告人席位的改革

2016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1994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基本废除了延续近30年的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穿囚服、戴戒具的做法。

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程序强化被告人权益和人格尊严保障、迈向更加人道化和文明化方向的又一重要步骤。

遗憾的是,此次去除被告人“有罪标签”的举措还不够彻底,尚未涉及刑事被告人席位的改革问题。

尽管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曾多次呼吁对被告人席位进行改革,但此次《法庭规则》并没有对此做出回应。

刑事被告人的席位设置看似无关宏旨的细节,实则能够映射出一个国家刑事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权利状态以及庭审话语权,也体现着国家司法的民主和法治化程度、诉讼价值理念以及法律文化等多种指标。】

搜索时,同页文章,真实又讽刺,正常人、遵纪守法者、受害人的权益和权力未被保障前,关注‘被告人’、‘嫌疑人’是不是主客不分?

这个考验下大家,应该很多人答不好,困在所谓‘西式人权话语’里,或者脑袋蹦出所谓‘无罪推论’等支离概念。

在这里建议,从第一步开始思考,而非陷入其他‘话语领域’里,是受害人、正常人、遵纪守法者第一?还是‘被告人’、‘嫌疑人’、‘加害者’第一?

国人心智被扰乱,是我们当前社会思想认知的第一问题。

进而使得‘群众监督’在根源丧失能力。

更别说建设群众监督渠道和发挥力量等等后续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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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日,新版《婚姻登记条例》明确将“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

民政部曾对取消强制婚检作出解释,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婚姻登记机关是无法准确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今天刚看到这个,就把之前就积攒的‘批判思考’和怒气释放一些。

这规定,有经过人民群众的同意?没有吧。

这又一次违背我们常识常理,自然也违背‘公序良俗’。

从国际博弈视角看,这更改儿戏流程,域外力量入侵是很简单的,暂时一这‘善意揣测’。

依旧回到主题。

我们社会存在极大价值意识问题:第一相关人没有‘第一地位’!

这个‘第一逻辑起点’错误,那么之后使用任何‘正确方法论’,结论也都是错误的。

这是思考的基本规律,任何学科、教条、权威也都无法逾越更改的,因为这是基本理性规律,是一切的‘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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