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正当权益不容牺牲与让渡!

网约车司机在平台面前,是绝对的弱势群体!焦点在于平台能不能对网约车司机罚款,有的认为罚得不合理,有的认为抽成畸高、运价畸低,有的认为派单不公等!

一、与平台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六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部委规章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关系,很多法律界人士更有深入的分析与解读,但有一点网约车司机是人,他们应享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比如“几险几金”,事实上目前是没有的。司机与平台之间,事实上就是合作与分成关系,多数网约车司机的私家车或租的车,平台没有车辆运营成本,只是趴在网约车司机身上的“吸血虫”。

平台履行权利精致有余,而承担义务难得寡见!现实中,平台几乎不需要对人(网约车司机)负责,主体责任其实就是管理网约车司机,动不动罚点款,奖惩点订单,搞些活动什么的,有过资本狂奔的任性,做着天下最好做的生意,平台越大话语权越大、市场份额越多。

500

二、“三座大山”的不能承受之重

明确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之后。.平台企业应当依据合约进行管理与服务,企业具体的内部运营事宜,相关部门必须秉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原则!应当有所作为的三件事如下:

1、关于合同的合法性监管,这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职责。依据是《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针对霸王条款式的霸凌强势规定,违背《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平等原则问题等,事实上这些条款也没有人仔细看过,就在手机一个小圈上点击了,不点就注册不了的,事实是被动接受的格式条款,没有商量余地,合同关系的不平等客观存在。

2、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落地期待,是否加快研究建立完善新防线,保护网约车司机基本的权利,新业态还得有新规矩、新围栏、新防护,关于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劳动关系,在法律界仍有不同的理解与争议。但基本的常识是,平台靠网约车司机每一笔订单的抽成而盈利,司机养活了平台。事实上已形成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但员工作休息权、福利权、加班补偿权等平台没有任何担当和义务!包容新业态的发展,但不能包容从业人员权益的牺牲让渡!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法规在些如何体现和落实?

3、《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剑指网约车市场里的无序竞争问题,低于成本的竞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乘客20公里只花了13元的案例,这里有个问题,市场调节是否有个边界,能不能低于成本运营,成本怎么确定?相关执法主体需要去研究解决、解开这个死结!

网约车司机,每一个个体的力量是单薄的,声音是微弱的,网约车协会等鲜见成立,暂无“娘家”归宿感,职能部门在投诉受理、正常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升格对待,需要关注是否具有倾向性、普遍性,区别分类,下好“先手棋”,打好“预防针”!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制度规则,适时进行权益救济!

500

三、敢问明天的出路在何方

1、主动履职,强化延伸服务。行政执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正义,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但企业内部的管理矛盾,以及劳动者的权益问题,可能“病情复杂”治理难度大,希望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治理等部门能主动介入,共同研究解决,不能置身事外!

2、未雨绸缪,抓早抓小抓预防。我们不能指望每个网约车司机走向法庭进行维权,他们多数没这个能力和精力。同时,大量的民事诉讼也是法庭不能承受之重,诉源治理就是这么个道理,监管部门主动靠前化解矛盾,发挥“拦水坝”作用,分层级治理,督层层尽责,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不可收拾,影响社会稳定!

3、抓紧治标,传导出治本压力。亡羊补牢,在于解剖个案,研究成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强化监管,审判机关应就具体案例的判决、裁决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检察机关针对公诉的相关交通运输案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应针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进行追责问责,强化倒逼履职尽责!

4、积极作为,强化牵头主导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车网约车协会、综合治理机构等也应主动协调,建立相关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部门内外关于网约车司机权益诉求!切实发挥“穿针引线”作用,协调行业问题的深度治理。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