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凶手,不会按网民意见被判死刑

这几天,对于“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多数的网络审判意见是死刑起步,现实中如果案犯是成年人的情况下,并确实证明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对应这种恶性凶杀案大多都是死刑。

但,现实与网民的意见往往不会统一,《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条款导致了这三个凶手不可能被判死刑,或实质的无期徒刑(中国也不存在),就算判死缓,实际“吃国家饭”的时间也是在22-26年间。

现在要满足网民审判意见的方法就是要修改法律,第一步就是要取消或者修改《刑》十七条,但修改它不是单单的内政问题,中国在1992年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立的,我国法律要根据其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因此修改十七条要么修改《儿童权利公约》、要么就退出《儿童权利公约》,美国就没有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所以美国保留了很多侵犯儿童权力的现象,比如童婚。

我没仔细研究《儿童权力公约》,但能理解其三十七条的这个条款,毕竟全世界国家幺蛾子事情很多,有些国家搞政变的就喜欢弄“九族消消乐”,保护儿童也是保护人性。

​最后,就算是我们《刑法》彻底修改了,那三个小畜生也没法判死刑,因为《刑法》条款使用是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这事是旧案,二旧法处罚轻。

第三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

(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文本https://www.unicef.org/zh/%E5%84%BF%E7%AB%A5%E6%9D%83%E5%88%A9%E5%85%AC%E7%BA%A6/%E5%84%BF%E7%AB%A5%E6%9D%83%E5%88%A9%E5%85%AC%E7%BA%A6%E6%96%87%E6%9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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