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相继出台反堕胎法案,为什么佐治亚州的法案是合理的?

美国各州针对于女性怀孕期间的流产问题一直有所争论,有些州相对而言比较宽容,而有些州则比较严苛。虽然说联邦宪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堕胎还是相对宽容的。但是,各州对于堕胎这件事情本身还是有着自己的想法。

美国近几天有三个州相继出台了有关于反堕胎的严苛法案,密苏里、佐治亚和阿拉巴马。一时间网络上各种纷争骤起,谣言齐飞,以至于好莱坞女星发起了性罢工运动。那么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关于这些反堕胎法案的问题。

在讨论这些法案之前,有一些基础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下。首先,关于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人权?

首先来看一下我们国家对这个问题的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所述: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分子是一名孕妇且按照量刑应该判处死刑,那么此时她腹中胎儿的人权是被法律所保障的。在此时,胎儿具有绝对的生存权利,不应因母体所犯罪行被剥夺。值得注意的是,基于胎儿生存权获得的这种死刑豁免,指的是不判处死刑。在我国死缓,本身是死刑的一种,所以并不存在把孩子生下来之后,再执行死刑的可能。

也就是说在实质上,我国的胎儿在特定的条件下是要彰显人权的。而除了死刑之外的一些领域,比如财产分割,这些情况都需要考虑到未降生胎儿的问题。也就是说,至少我国法律认为,即便是未降生胎儿,也应具有相应的权力,但这个权力并不高于母体人权。

那么美国是什么情况呢?要解释这个问题,先要回答另一个问题——“在美国孩子生下来一定要自己养吗?

当然不是的,美国有非常庞大的领养机构,而且会主动帮助不希望抚养未出生子女的父母找个新的父母。美国排队领养孩子的家庭非常之多,因此在美国并不需要担心孩子没人领养的问题,如果对这方面有什么疑问,可以看一下北美电影《朱诺》。况且,美国可以在指定地点合法弃养,换句话说,一位母亲在生完孩子之后,并不必要负有抚养职责,如果不想养,可以交给别人。

这里有一个内在逻辑:怀孕是私人问题,但是孩子的命是国家的。如果认同了胎儿的人权,也应该需要注意到他已经是美国公民。孩子如果不要,国家会安排人接手。所以,说到这里,我们得出一个阶段性结论,生个孩子在美国仅仅是生个孩子,与后续问题无关。

因此,作为美国女性,对于怀孕生孩子和堕胎这个问题,更需要考虑的是怀孕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对自己影响大,还是堕胎的影响更大,仅此而已。对于孩子本身而言,如果生母不想养,其实越久和生母没什么关系了。美国并不支持那种送养之后孩子有出息了,亲生父母还要求抚养的问题,美国只认法律上的父母(子女自愿除外)。

那么,在此基础之上,咱们来主要讨论一下关于佐治亚州的反堕胎法案。关于这个法案,我们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三个要点:

第一,针对于已经具有心跳的胎儿被认为具有限定性的人权(一般认为是孕六周)。

第二,在已经检出心跳的情况下,本州医护人员不得为此情况下的孕妇堕胎。

第三,有几种限定情况,允许具有心跳的胎儿在本州内被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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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有的孕妇可能被折磨地死去活来,中途有堕胎的强烈意愿。这其实也不必担心,根据上面提到的第三条,佐治亚的州法律针对于对孕妇有精神上和身体上严重影响的妊娠支持在任意时候堕胎。

退一步讲,对于美国堕胎和反堕胎的问题,大多数国内的人都看得太简单了。极端的反堕胎和极端的堕胎组织都是垃圾。我们追求的应该是有平衡的堕胎约束行为。除了女性自我约束,还有对于男性和医院的约束。就像我说的,法律具有引导性,况且光看报道大家未必知道法律在写什么。

大家不要高估教育的力量,我们都知道,有些事情不上法律,很多人是不会知道这事儿一定不对的。况且在很多美国人心中,科学就是垃圾。有关于堕胎的法律,其实美国实行过很多类型,美国调整州法律比较快,经历过各种变化,才有了现在的差异化格局。

进一步讲,既然不想要孩子,为什么不避孕?正常使用避孕手段,避孕效率达到99%以上并不是问题。况且,避孕手段总比流产伤害低。所以,需要解决的是在使用避孕手段条件下的意外怀孕问题,而不是需要解决不想要孩子还任意啪啪啪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再谈意外怀孕。

我们当然知道使用任何避孕手段都有失败的概率,虽然概率并不高。虽然刚才已经讲过了,生和养没有关系,但这里咱们就专门讲这种“不想怀孕”的女生。

首先,正常月经周期应该有28~30天,最迟多加7天,而一般胎心在6周才会有。这是一个非常极限的问题,即便是从上个周期刚结束就直接怀孕,到需要检查是否怀孕的时候,也有足够的窗口期检查,不存在直接忽略过去的问题。况且制定了法律就是要讲需要注意意外怀孕的问题,这件事情显然是可以靠注意解决的。

很多女生觉得这个窗口期太短了,对于女生而言,一不留神儿就错过去了。那么这就是一个核心问题。既然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为什么就非要一不留神儿?

退一步讲6周的界定意义是什么?

根据现有的流产方法,女生从怀孕开始,有两阶段的堕胎模式可以选择:

第1种手段是药物流产;

第2种手段人工流产。

在怀孕49天以下的孕妇,普遍认为可以进行药物流产,而如果到49天以上,就认为必须经由人工流产了。而目前认为,人工流产对于女性的伤害是极大的,理论上一生只能进行两次,不宜更高。而药物流产一生只能进行三次,不宜更高。同时,药物流产并不能保证一定成功;所以说,也有一定概率在药物流产后需要清宫手术。如果一定要堕胎,越早伤害越小。

换句话说,正常条件下,堕胎这条法律不应该被使用到。那为什么很多人非要冲着违法犯罪去呢?

法律除了强制性,还有引导性。法律规定堕胎期限是为了引导大众避免意外怀孕,以及让女性意识到意外怀孕之后应尽早堕胎减少伤害。现在佐治亚州20%的堕胎率远远高于意外怀孕的几率了,因为合理避孕的条件下堕胎率应该低于1%。所以,剩下的绝大多数堕胎病例从哪来的则不言而喻。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法律也预留了后路,为什么要认为这些州法案是禁止堕胎呢?惩罚并不是法律的目的。

再退一步讲,有的女生经期不稳定可能40天才来,但是这个和正常检查是否怀孕并不不冲突。明知道有胎心堕胎算违法,且明知道自己经期异常,是不是应该格外注意检查呢?如果非要讲极限条件,那也有都快生了才发现怀孕的女生,但这种情况我觉得没必要讨论。

再退一万步讲,“意外怀孕”这个题设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和正常的伴侣进行合法性行为且没有怀孕打算;

2、正常地使用避孕措施却意外怀孕;

3、经过正常生理周期后并没有检查怀孕以至于有了胎心。

注意,第三条是核心,明知有性行为却不在正常生理周期后检查,这个概率在层层削减下已经到了一个极低的程度。那么下面就讲如何解决这个“不想怀孕需要堕胎,但是明知有了胎心堕胎违法还因为各种原因不检查的问题”。

答案非常简单:换个州堕胎,法案并没有要求本州居民不得去外州堕胎,美国各州对于生育本来就是差异化的,这是中美司法体系的一大区别。注意,这里的路费和时间都不是问题,堕胎本身就很贵,我有朋友堕胎基础收费400美金,还不算别的;黑诊所收费低,但咱们现在谈的是合法问题;所以,选择堕胎本身已经要求有一定经济基础了。一般人也没有堕胎医保,所以怎么都是自掏腰包。

另外,我们还应该看到它在其它方面的规定,仅看关于堕胎这一点是不全面的,还应该看到它在避孕方面,比如男性配偶责任方面的措施。

这个法案对于下列人群限制最大:

1、任意啪啪不做保护措施的男女,特别是以紧急避孕或人工流产哄骗女生的男生,他们丧失了一个不做避孕的借口。

2、根本不在乎是否怀孕的女生,如果在乎,没理由不按时检查。虽然即便是忘了,也有解决方案。

3、长期滥交的人群,不解释。

我讲到这里,不知道大家明白了没有,佐治亚州的反堕胎法案是一个限制堕胎的法案,而不是禁止堕胎的法案,如果施行下去,对于女性并没有外界传言的那样有多大危害。

所以,这是一个正确的州法案,它有局限性也相对激进,但并非是错误的,它对于女性有指导性的保护意义,也预留了足够的退路。

这个法案是针对的佐治亚州远高于美国平均水准的每年接近三万堕胎(不含自然流产),接近总生育的20%。这个时候不要讲靠科普宣传堕胎的伤害,大家心知肚明,科普收效甚微,况且美国不信科学的人大把大把,地球是圆的都算是知识点,不立法怎么办?放任堕胎吗?这样对于女性是不是伤害更大了?

密苏里州的法案现在经过了参议院的投票,法案本身和佐治亚州很接近,但是时间限制上延长到了8周。

至于阿拉巴马州反堕胎法案的,我认真看了看,表示很失望。首先,它应该是违宪的;其次,禁止任何堕胎对于女性伤害巨大,并没有对于堕胎行为进行有效引导;第三,非自愿怀孕也不能堕胎,这件事违背基本原则。本来事情可能有两个转机,第一个是该州州长是位女性,州长有权不签字;第二个是它违宪,可能被判无效。结果在我码字的时候又传出女州长签字了,说真的,如果连女性都要整女性,我也是真的无语。我能说什么,我也很无奈啊,我认为这个法案显然不正确。

但是反过来讲,是不是三个签署反堕胎法案的州标志着对于女性的堕胎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呢?这其实是一种完全没必要的担忧,比如纽约州的堕胎门槛就越来越低了,不仅几乎零门槛而且还在减价,美国的法律并非一体的,还是要多方面看待。

当然,最后还是那句话,这件事发生在遥远的大洋彼岸,和咱们其实没什么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也是看最近国内谣言四起,一些组织蠢蠢欲动才决定讨论这个问题,有些时候咱们还是得从不同的侧面来看这个问题,观点终究是观点,报道终究是报道,而法案则是法案,键盘治国要不得。这也侧面告诉一些人,外国的月亮不是哪儿都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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