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议立法规定旅行社接待的游客分作两种,一种是旅游团,一种是旅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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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我是人大代表,就会提案就把旅游法修改一下,旅行社接待的游客分作两种,一种是旅游团,一种是旅购团,明牌经营,区别明显,旅游团就是纯玩的,那些参加旅购团的就别成天GGYY,感觉吃亏上当到处叫唤了,低团费的旅购团就是要参加购物的,是法律允许且保护的,也是发展落后地区的经济的一种方式,光明正大,别动不动叫嚷着曝光投诉啥的,甘蔗哪有两头甜,你不想被带去购物,不想听导购(导游)的叫卖,就别参这种团,是吧,有些游客比较爱占便宜,少少几个钱参加了旅购团,然后又投诉人家,这是不地道的做法。

所以根本解决问题的做法,还是要把旅购团合法化,不要游走在法规边缘,合同中明确规定介绍购物的行程占总行程的比例,参团人士自由选择是否加入,这样不就少了很多这种劳什子的破事么,旅行社还会怕记者怕律师么,我都合法了,还怕你个啥?

回过头想,购物团合法化了,纳入正规管理了,有什么危害呢?显然没有嘛,好处反而很多,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了,有钱有闲人士的消费促进了,旅游投诉减少了,灰色地带消失了,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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