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桥案90亩荒地的由来——私建浮桥背后的是非

       这个案子我本来不想再把公众号的文章搬过来的。但是我看到观网的大V和底线思维的作者都引用了90亩荒地的说法,然而却都没有查证这个荒地一说是怎么来的,所以忍不住还是要说几句。我认为在我国很难说有严格意义上的什么“荒地”,或者开荒一说。农村有荒地,比如人口外迁,留守人员去世等原因造成土地荒废。除去这个原因,某地存在所谓新发现的可耕种土地,而且多达90亩,这是很难想象的。

       私建浮桥案涉及的90亩地,严格上讲就是不应该耕种的地,它实际上是河流的堤坝。种植行为对水利设施是有风险的,但是很多时候,很多问题,在基层处理的时候是没法严格依法处理的。本案中涉及的所谓90亩地,个中来由,下文有分析。我本人不是调查记者,也不是当地人。我对很多比如采砂之类的说法保持怀疑的态度,但是这90亩地的争端,那是有明确的法律文书记载的,事实比较清楚,请各位自行参考。当然,也有可能,除了涉案的90亩地,另外还有90亩黄某开荒开出来的地,这在中国农村是不可想象的。

      以下是原帖。

       最近有一个案子成为了舆论热点,就是吉林省某地村民黄某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由于法律学的专家罗某点评了案件的处理方式,加上著名媒体人胡某也第一时间表明了态度,网络上开始热议该案的判决是否得当。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并没有搜索到该案的一审判决,不知道是搜索方式有问题,还是由于是网络热点,该判决书被屏蔽掉了。

       那么笔者想换一个角度,说一说跟这个案件似乎无关的另一案,也就是黄某与白城市村委的土地承包纠纷案。

案件一共经过两次审理,初审是吉0802民初26XX号,2022年9月底发布的文书;二审也就是终审是吉08民终11XX号,2022年底发布,有兴趣的网友可以自己去查询文书。

笔者对文书内容作一个简要的整理,以便没耐心看文书的朋友们能够自己了解清楚事实经过。

事情的起因就是那条引起很多争议的洮儿河两岸的堤地以及河滩地。从私建浮桥案案由我们可以知道,浮桥案件的起因是在2005年就开始了。

在本案的二审文书里提到双方的辩词黄某称:案涉的土地由黄某开垦、耕种近20年。2022年5月24日黄某像往年一样准备春耕,安全村村委会村主任某某带人进行阻止,不让黄某耕种,黄某迫于无奈才与安全村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发包合同》。

安全村村委称:黄某本人不是我村村民,他是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的。虽然黄某多年经营了涉案的土地,但他本身无权经营、管理,因为该土地其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坐落在我村。当时村委会多次找到黄某,且最终把这块土地发包给了他,因为他有优先承包权,但是他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以后,迟迟没有向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和违约金。

时间线基本上能对上,但是这个土地承包合同是什么时候的事情呢?是2022年1月签订的合同。也就是说,黄某实际上在某块土地上耕种了将近二十年,都是无合同的状态,土地的管理权属应当属于安全村,直到2022年初才以合同方式明确下来。而关于私建浮桥的所谓涉及刑事的判决是在2019年底。

那么这个案子初审的案由是什么呢?是黄某状告安全村,认为这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无效的,理由是这个土地属于堤地,不归安全村管辖,安全村没有权力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一审驳回了黄某的起诉,判定合同依然要执行。理由如下:一、涉案土地是国有土地,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的,核心问题是安全村有没有管辖权。那么有管辖权的是水利局,水利局已经2022年一整年的堤地的管辖权交给安全村分段管理了,安全村因此就有权发包了。二、这个很重要哦,根据民法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三、如果要证明安全村无权发包或者合同无效,那举证责任在黄某,而黄某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提供了。

二审的时候黄某又提出一个新的看法。黄某认为自己种植的土地在河道的三十米以内,并且耕种的坡度比较高(根据黄某提供的证据,册外地是2000年前,国家允许开垦的坡度不超过25度的土地),不属于所谓册外地,也就是可承包的土地范围。朋友们可以看图2,就是那个三十米范围内(当然我不知道他实际情况是不是只在这三十米范围内种了地,或者那个河堤有可能不到30米)。

这个言下之意是什么呢?就是说这个地属于河道本身,或者说河滩地,那么不属于法定的可种植的土地,或者说国家对于河道围垦这个事儿其实是很谨慎的,他种的这个地,可能不属于法律约定的可耕种土地(但是这个话不能明说)。因此,他主张安全村无权发包。

二审法院认为:一、无论是河滩地还是堤地都归水利部门管辖,而水利部门将河道管辖权交给安全村分段管辖,因此安全村有权分包。二、黄某律师提出来的册外地说辞是来自百度,这个不能算有效证据。(笔者看到这里差点笑喷了,看来律师队伍需要提高业务水平啊。)三、跟一审意见一致,就是合同的批准有合同批准相应的责任,有相应的条款来约束,但是不影响其他条款,如无特别约定,不能直接证明合同无效。四、黄某如果认为自己签订协议受到胁迫,需要自行举证。

这个案件基本上以黄某败诉为最终结果了,也就意味着黄某就必须支付相应的承包费用。那么一年的承包费根据合同约定是多少钱呢?22000元。合同约定承包的土地是多少呢?6公顷土地,相当于约90亩的土地。

那么,黄某在2022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之前,已经种植该土地将近二十年。

因为没有找到私建浮桥案的具体文书,笔者就不去判断该案谁是谁非了。笔者只是把浮桥案相关的另一个案件拿出来,想说说浮桥案牵扯到的利益纠纷。真心想奉劝一下网络上的名人,如果想要发声主持正义,那么做一些调查还是有必要的。

抛开以上的是是非非,笔者想说一些题外话。搜索资料的时候笔者发现,其实洮儿河在历年的夏汛新闻中还小有名气,也就是发大水的时候,该河流水位还挺高的。沿河垦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笔者认为还是要仔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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