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人吃屎,未成年人暴力超出想象,相关法律还需细化完善
近日,山西介休曝出“逼人吃粪”的恶性事件,让校园暴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如何保护普通未成年人权益等问题再度浮出水面,引起全社会关注。
近年来,校园暴力、未成年人暴力违法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已成为社会隐患之一。
逼人吃粪,其行为无疑丧尽天良。
更诧异的是小小年纪、几个11、12岁的小孩何以就能想出、做出如此令人发指的恶劣事情?
回顾本次舆情,媒体基本都采取了比较严厉的态度,帮助受害者控诉,值得鼓励。
特别是南方都市报与澎湃新闻的两个评论,更是直击人心,给受害者与家属无尽的精神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四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在综合治理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能职责作了规定。
因此,理论上,任何校园暴力舆情案件中,属地政府是有责任的,应当严肃认真对待,及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帮助,挽回损失,吸取教训。
人心都是肉长的,谁家的孩子都是宝。
对被害者家属和围观群众来说,只要他是正常的人,看到孩子遭遇这样的暴力,再想想孩子未来可能因此被毁掉的人生,又怎么能够一两句话说清楚呢?
公正地来说,一味指责当地公安机关连夜调解对民警也不公平。
警察本来是强力机构,擅长的是依法办事。
有条令遵循的,轻车熟路;没有法律法规的,就很容易被人诟病。
比如:本案中,连夜调解、多次调解,究竟算不算是另一种形式的精神压迫,理论上,也是可商榷的。
所以,作为独立社会观察者,还是呼吁尽快完善有关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越细致越好。
另外,通告中有两个地方也是值得注意的。
一是,为什么会有逼人吃屎的想法和行为?
那些孩子都有什么经历,个性怎么样?智力、品质、教育怎么样?相互关系如何?这些逻辑没有说清楚。
好像这种恶性暴力想法是从天而降的。
二是,被害孩子及其家庭的精神现状及未来。
通告中只说了有心理辅导。但其实心理辅导是专业性超强的工作。辅导者是否合格?有无详细方案?
理论上,至少有一点是不太符合心理辅导理论原则的。怎么反过来要让被害人转学呢?增加陌生环境恐惧,这不又是二次伤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