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取证的特殊难处——诉讼证据的故事(6)

诉讼证据是指诉讼证明主体在诉讼活动中,为达到诉讼目的而收集和使用的所有证据现象,是诉讼活动中确认争讼事实所涉及的主要内容,也是依法裁断相关责任和判定处罚以定分止争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发现、收集、固定、鉴别、确认诉讼证据,是诉讼活动的中心内容,对于顺利进行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依照法律规定,所有诉讼证据都应当按照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法定要求进行收集和固定,凡是违反法定要求的证据都将依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认定的证据之外。这些都属于诉讼证据法律规范的范畴。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羁押疑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已到,而依法应当获取的证据没有到位而无法确认案件事实,也只能将疑犯释放,而不能违法继续羁押,这是一条重要的诉讼证据法律规范。侦查活动中获取证据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也经常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由于对手狡猾狠辣、环境错综复杂、情况瞬息万变,一个案件的破获,常常都是在多次取证失败后才获得取证成功的。所以,在侦查取证中,失败是常态,成功是非常态。2017 年 5 月 6 日,云南德宏芒市边境大队的侦查员,在熬了五天五夜追踪贩毒的犯罪嫌疑人后,盯住了运毒品的车辆。这是两辆颜色相近的宝马汽车,一辆运毒品,一辆负责掩护。为防跟踪,两车相互交错行进,还不时的掉头、改道。缉毒警察出动了 5 组人车,全部便装、租用的民用车。警察在国道上设置了一处汽车擦碰现场,并在国道两旁备车,以便运毒车到停后即出动堵截。但是毒品贩子的反侦查能力很强,远远发现堵车后便立即紧急刹车、高速倒车。后面跟踪的警察为了逼停前方运毒车,也防止它高速倒车伤害其他车辆,只得临时决定从后面将运毒车撞停。两车撞停后,宝马车上的两个嫌疑人立即下车分头逃跑。跟踪车辆上的三名警察有 2 人因撞车受伤骨折,只有一人能够下车行动,最终抓捕了一名嫌疑人,自己还被击成脑震荡。被撞宝马车上当场搜出海洛因 60 公斤,负责掩护的宝马车上的 2 名嫌疑人也被抓获。但是,在后来的审查讯问中,由于被抓住的 3 人均在被抓现场已经知晓了有一人逃走,便都一口咬定什么都不知道,毒品属于跑掉了的那个人。在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内,警察们一边抓紧审讯,一边抓紧追逃并进行大量外围调查取证工作。由于逃跑的另一人始终未能抓获,以致收集的全部证据难以确认有证据证明所拘留的 3 人有犯罪事实应当依法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凡达到法定羁押期限者不得违法继续羁押。因此,在法定羁押期限到期之时,由于跑掉了的那个人一直未能追捕到案,无法取得足以证明现押 3 人为贩毒同案犯的相关供述作为证据,最后只得将 3 人放走了,成了警队的一大遗憾。这是在《南方人物周刊》上刊载的《雾中的风景——边境女警缉毒故事》中刊载的一个故事。俗话说“捉贼捉赃”,这里是既捉到了“贼”(只是不是全部的“贼”)、也拿到了“赃”,最后却定不了“贼”的罪,这就是刑事诉讼法定对诉讼证据的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也是侦查取证活动特有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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