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仅有2000多点击的网帖,能让鸿茅药酒“直接损失140多万”?

  •        追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检方从民事损害角度去认定,检视。涉案主体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法人。警方立案就应该先从民事角度考虑,立案程序应该首先让厂方去法院提起诉讼,认定损失大小,而不是代替法院做有罪推定!当然也可以拿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当儿戏!那就不用讨论了!
          我能肯定我在学校学的的至今没忘!而你能肯定?

回复2

  • 什么“追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检方从民事损害角度去认定”胡说八道!
    是否刑事立案,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侦查证据以及国家法律规定作出是否起诉决定。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关键是从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角度衡量,民事损害程度只是法官量刑的参考。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公检机关对嫌疑人犯罪性质的定性。
    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管辖,法律禁止公安机关检察院介入插手民事案件的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接到鸿茅药酒公司的举报,认为案件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应该告知举报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决定,并解释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鸿茅药酒公司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后,可以对谭秦东提起刑事自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是否决定刑事立案侦查,跟法院无关,更不是“替法院作有罪推定”。不懂就不要装懂,胡说八道乱放狗屁!
    拾人牙慧,学了几句“有罪推定”,“疑罪从无”时髦词就胡言乱语。有罪推定、疑罪从无“口号”不影响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就是“有罪推定”,特么的是什么强盗逻辑!
    “疑罪从无”只是法官审判案件的理念,不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指引,更不影响检察院提起公诉!
    屁也不懂就不要出来丢人现眼。

  • 呵呵,作为执业20年、办过无数刑辩案子的律师,你敢肯定我忘了?你如果是学法的,我倒是可以肯定你基本上还给老师了。
    公检法三家在打击犯罪中各司其职,公安机关是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机关,对于有受害人报案,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触犯刑法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不是判决某人有罪、不是代替法院做有罪推定。不知道你从哪里学来的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警方立案就应该先从民事角度考虑”?你又从哪里看到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明明白白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种公诉罪,“立案程序应该首先让厂方去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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