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选举法都应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
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按照《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完成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活动的总结报告并已向行政长官提交。总结报告对选举工作的整体安排及落实进行了总结和检讨,并就相关法律规定及选务工作提出一些优化建议。而澳门特区政府也随即表态,称高度重视并将积极跟进总结报告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不断完善立法会选举法律制度,优化选务工作。
这个总结报告的出笼,有三个「背景」因素。其一是由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理所当然只是对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活动进行检讨总结,而无权「僭越」对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的活动进行检讨总结。
其二是因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执行中央的指示,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参仿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及香港特区通过的选举法律,引进「爱国者治澳」原则,对登记参选者进行是否拥护《澳门基本法》、是否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格审查,「DQ」了个别登记者的参选资格,由于是首次「实牙实齿」地执行此「刚性条款」(此前一届是「柔性条款」,参选者只需在登记参选的表格中填写「拥护」及「效忠」的承诺),或会有需要进一步改善的地方,以便于今后更为全面完整及慎密细致地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
其三是行政长官贺一诚在《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的附录二《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中,提出了本年度的十六项立法计划,亦即是属于特区政府拟制并提交法案的计划。其中第一项就是《修改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因此,第七届立法会选管会必须抢时间争速度,予以配合,尽早提交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活动的总结报告,并就相关法律规定及选务工作,尤其是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优化建议,以俾特区政府在拟制《修改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作参考。
然而,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不单止是应当反映在立法会选举上,更应反映在行政长官选举上。实际上,按照《澳门基本法》的政制设计,及政治学的原理,行政长官既是澳门特区的「一把手」,也是澳门特区政府的「一把手」,是澳门特区政权机关中的最核心部分,因而应当更需要在行政长官的选举过程中,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也包括行政长官的选举产生,贯彻「爱国者治澳」的原则。只有在《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这两部法律中,都引进了「爱国者治澳」的精神及具体操作办法,才能算得上在澳门特区全面贯彻「爱国者治澳」的原则。
实际上,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就确定了完善对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工作,包括了对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两个选举办法的修订。三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行动,专门召开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行使全国人大授予的相关立法职权,通过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通过「决定+修法」,圆满完成了党中央交付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大立法任务,彰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坚定决心和共同意志。这其中,「附件一」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这就确定了,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也应当体现在对行政长官的选举方面,而不是「独沽一味」只是针对立法会选举。
当然,如同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澳门是只需执行《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行立法」,今后进一步完善及补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也是如此,而无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那样,澳门特区的两个选举制度的完善,也是由澳门特区在二零一二年「政制发展」的基础上,自行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即可,而无需「劳动」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决定+修法」的方式。
就此而言,因为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将于二零二四年中举行,对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迫切性,就更强于将在二零二五年八九月间进行的第八届立法会选举。因此,既然特区政府已经决定修订《立法会选举法》,而如上述,行政长官选举是澳门特区政权建设中最核心的部分,因而更应抢在明年八月之前,完成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的修订工作。就此,《二零二四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的附录二《二零二四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应当将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列为第一项。
由于对两个选举法的修订,是没有「动」到《澳门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因而也就无需履行「五部曲」,亦即无需「劳动」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只是由澳门特区自行完成。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将「爱国者治澳」法制化,成为两个选举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尤其是设立建立全流程资格的审查机制,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参选者若要参选,须经过澳门司法警察局国安处、澳门特区政府国家安全委员会及资格审查委员会等三道「闸」的审查,而且任何人都不得就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提起法律诉讼参考。
不仅是审查行政长官、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及立法会议员参选者参选时的资格,还要审查其竞选时的言行,就职时的宣誓,履职时的表现,任何阶段出现反对「一国两制」,反对特区宪制,反对国家统一,反对中央管治权,宣传「澳独」,煽动颠覆中央政府,勾结外国势力干涉国家和特区事务,都必须丧失和剥夺其资格。绝对不允许在特区建制内存在「反中乱澳」的势力,破坏「一国两制」底线,损害国家利益和中央管治权,损害特区稳定繁荣的行为。
实际上,在二零二一年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时,被「DQ」其参选资格者中,就有若干人是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按照「爱国者治澳」原则,他们更没有资格继续参加第六任及以后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因此,在《行政长官选举法》中引进「爱国者治澳」原则,在时间上比《立法会选举法》更具急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