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的徇私枉法案与常见学理证据类型的故事——证据类型的故事(27)
常见的学理证据类型通常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等等。在这些学理证据分类中,有学界取得了共识的,也有存在分歧的。
学术界有共识的证据分类有许多,这里介绍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这样几类。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经过传述、转抄的第二手的材料。原生证据是指与证明对象直接相关的证据;派生(再生)证据是指在原生证据和原有证明对象相关的新的事实基础上产生、对原有证明对象和原生证据相关、并对证明原证明对象具有重要价值的新的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类语言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这里可以从一个公安局长的徇私枉法案的案件证据中,来了解上述证据分类。2006 年初,陈李林打算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投资经营酒吧。为求得时任湘潭市公安局局长黄桂生的关照,便主动邀黄的情人王智敏入股。在陈、王的请求下,黄桂生承诺予以关照。二人合伙成立了爱世纪餐饮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酒吧),陈李林负责酒吧管理,王智敏投资20 万元,占股 15%。黄桂生为此出面召集雨湖公安分局局长赵浪、副局长贺建平、治安大队长万德、禁毒大队长刘卫东、雨湖路派出所所长陈建铁到该酒吧包厢,向这些人介绍陈李林、王智敏是自己的老乡、朋友,要大家对酒吧支持和关照。
为谋取高额利润,陈李林在酒吧内开设“嗨吧”供客人吸食摇头丸、K 粉等毒品,由此还发生了一次“酒吧事件”:2007 年 3 月 2 日晚, 湘潭市公安局缉毒支队副支队长刘刚毅带队对该酒吧进行检查,现场查获 4 个包厢内 40 余名客人有吸毒嫌疑。陈李林派人将酒吧大门锁住, 自己手持灭火器阻碍民警将嫌疑人员带走,并打电话给王智敏叫黄桂生出面干预。黄桂生打电话给分管副局长周剑波询问情况,在得知酒吧涉毒问题严重,老板现场妨碍执法的情况后,要求周不要把事态闹大。当晚,周剑波调派警力将酒吧大门撬开,将嫌疑人员带到公安机关检验、查证,确认有 28 人吸食了毒品,依法进行了治安处罚。事后黄桂生听取汇报,明知陈李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仍因与陈李林、王智敏的私情而要求不要追究陈李林的刑事责任,导致陈李林未受到追诉。陈李林应黄桂生的要求并由黄邀集,宴请了周剑波等人以感谢关照。此后,陈李林继续容留客人在酒吧吸毒,并用开展活动的办法吸引吸毒人员到酒吧消费,发生了酒吧陪侍女因吸毒过量死亡的事件。直到黄桂生案发,陈李林等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才受到依法追诉。
在认定黄桂生徇私枉法犯罪事实的证据中,就涉及到诸多不同的证据分类。①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周剑波的证言,证明了缉毒支队查处酒吧容留吸毒的当晚,黄桂生给其打电话,说酒吧是黄的朋友开的,对酒吧和被抓获的吸毒人员都要从轻处理。后来周剑波在两次向黄桂生当面汇报此事时,黄都要求周不要追究陈李林的责任。周因此向缉毒支队支队长颜曙光转达了黄桂生的要求。周剑波的证言对于证明黄桂生对周剑波就陈李林的处理所提出的种种要求和向颜曙光转达这些要求的事实而言,就是一个原始证据。而颜曙光的证言,则就是一个传来证据,所证明的黄桂生对陈李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的事实,是间接的、由周剑波转述的。②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酒吧事件”的言词证据有周剑波、颜曙光、刘刚毅及参加缉毒行动的其他公安干警的证人证言,这些都属于言词证据。同时,公安干警在缉毒行动中查封的 13 个用于顾客吸毒的包厢,查获的吸管、汗衫等吸毒工具和 K 粉、摇头丸等毒品,都是实物证据。③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相对于陈李林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而言,所有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都是原生证据,比如雨湖公安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和对吸毒人员进行治安处罚决定等书证、直接参与处置“酒吧事件”的周剑波、颜曙光、刘刚毅及参加缉毒行动的其他公安干警的证人证言等。而证明黄桂生故意包庇陈李林使其不受刑事追诉这一事实的证据,比如黄桂生要求周不要追究陈李林刑事责任的证言、颜曙光证明周向自己转述的黄桂生要求不要追究陈李林刑事责任的证言等,则是派生证据,是在陈李林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发生之后, 为使其免受刑事追诉而再发生的新的事实,虽与李林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有关联,但却不是陈李林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法院一审以黄桂生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并与所犯另外的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1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