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篇(九) 理想中国(一)

国家是政治地理学名词。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百度百科。

国家最主要的四个要素是:人民、领土、政府、主权。学术地看,四要素可以把现存的所有国家区分开来,如果将来出现新的国家,用四要素来描述也不会造成混淆。但仅凭这些要素,人们无法理解一个国家,除了领土、面积可以比较准确地表述之外,人民、政府、主权等项究竟有哪些含义?其实并不清楚。人民不是民族,不是人数;政府不是首都,不是领导人,不是制度;主权不是边界,不是武力;领土面积可以确定,但自然资源天差地别。假定可以对这四个要素赋值,那么可能存在两个总得分完全相同的国家,但这是没有意义的。国与国之间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现实中无法全面地比较两个国家,而只能比较某个具体指标,比如武力。

试图通过比较来发现国家的模板是不可能的,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没有多少可比的。关于汉帝国与罗马帝国孰强孰弱的争论时见网络,网友恨不能让它们打一仗以解答疑惑,可惜最多只能在游戏中或者搞一些兵棋推演,娱乐为主了。柏拉图《理想国》可能是最早和流传最广的国家模型:心中理想国的构建、治理和正义,其主题是关于国家的管理。且不说受限于见知(毕竟柏拉图不可能预见到飞机大炮和另外的大陆),地球村状态下的世界历史是相互影响的,使得国家这种政治实体受到的影响和制约是不可计算的。更何况柏拉图的构想并未实践。学者应当放弃关于理想的国家模板的设计这种思路,转而思考现实中的国家可以达到的样子。

柏拉图的工作未尝不是一种提示:人们是否已在构建理想之国的征途中?或者说,国家是一种人民的“合众”,那么国家这种实体始终都在实现人民愿望的途中。中国历史中的治乱循环以及治世中的改革,以及思想的变迁,都指向了现实中理想国度的构建。

春秋战国五百多年的时间,战争的烈度是逐渐增强的,伴随的是战争手段的下限是逐渐下地狱的。孔子的时代已经被称为礼崩乐坏,七雄时代或许已是人间炼狱。当时的人心是极度向往统一的(做奴隶也比做乱世人要强),于是就有了秦灭六国。秦汉名为两朝,实则一体:秦朝没回过味来就崩了,汉基本是秦制度,只是吸取教训去除了秦的酷烈。隋唐主要解决了汉晋世家大族对上升通道的垄断,科举制度至武则天终于基本成型;隋唐武备充足,但也亡于藩镇。宋“杯酒释兵权”、“与士大夫共天下”就是吸取武将作乱的教训。明朝天子守国门,君王死社稷”,克服宋的软弱,有明一朝皇帝和文官系统斗争激烈,也是宋的教训使然。清朝十分重视蒙藏边疆的行省化,也是吸取明的教训。

历代开国之君,必定是人中豪杰,他们肯定是懂得继承与发扬的。商鞅、桑弘羊、杨炎、王安石、张居正、雍正的变法也是针对当时的问题对国家制度进行的修正。不必怀疑新朝、新法的制订者们的学识和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必担心他们不懂得民重君轻的治国实务。每一次的变革,都是一次总结经验和教训,也必然是主要地或部分地听取了人民的呼声。从这一点上看,至少是大的时间尺度上,可以看到人民的意愿在塑造国家

在底层民众很难发出声音的时代,民意是通过官僚体系发现和传导的。这不仅凭官员们的良知,也有人民反抗的威慑。事实上,真正的可以被听到并被采纳的声音,不是“言论”,而是残酷的社会现实。也就是说,即便某种言论预见了“正确”,也不一定被接受。未曾经历的苦难,不会形成国民的记忆,也就不会成为可被录用的声音。这一点,在每个人都可以发声的现代,并未改变。

政治,适用商君的法哲学原理: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一点永远无解。以为“言论自由”必然导致国家制度跟随人民意愿的改良,是一种妄想。不仅是因为有意无意的以讹传讹,还因为难以形成共鸣(除非以苦难为代价)。即便明君贤相在朝,即便他们一心为民,万民的意志如何汇成一缕可以解读并确信的“天意”?所以,国家的“灵敏”程度不可高估,政治是很难做到“治未病”的。何况政治决策本身造成意外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大!何况还要考虑国际国内形式所规定的可行性。对政治实践的期望不宜过高,勇于变革并且能够主导变革的国家,百中无一。

忽略国家的历史过程,就以当下为根据,讨论作为人民,所期望的那个理想的国家(假定人民有关于近代历史的记忆)--期待有助于现实的改进。

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吴晓明教授《从社会现实的观点把握中国社会的性质与变迁》一文中谈到:当我们试图在原则高度上去辨明道德和伦理的本质差别及其意义时,全部问题首先就在于:必须进入到社会现实的领域,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在其中活动的那个领域,必须深入到特定社会的实体性内容之中,而不是局限于单纯主观的“应当”。所以,不谈“假如怎样”,而就在当下中国谈。

中国是独一无二的,这并不是例外论,而是三段论:所有国家都是独一无二的;中国是国家;所以中国独一无二。本节讨论现实中和基于现实的理想中国:在国人心中,政府要承担哪些责任,为个人提供哪些保障和福利;中国人希望自己的国家是什么样子的,即哪些是应当坚守的,哪些是发扬的,哪些是要改进的。

无限责任

“上访”是中国的一种特有现象。当事件的一方是“公家”或与之有关或希望公家出面解决时,可能会发生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固然可能包含了某种“不公”,无论是天意的,还是自以为的。但“上访”机制以及行为存在本身,是以人民认为这个国家有“公正”可寻为前提的。在所谓“法治国家”,法院就是天,愿赌服输,也就不会有“上访”的土壤。

中国人的确用“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来控诉不公,但取消“天地”绝不意味着公平。

中国人心中都有“青天情节”,狄公、包公、海瑞、施公是其代表,梁山好汉们反的是贪官而不是皇帝。中国人相信国家是说理的地方,而政权就是上天在人间的代表,无论有没有称为天子的皇帝。也就是说,只要这个政权是中国的,那么她就是无限责任的。逐级上访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老百姓相信:不是没有公正,而是访到的级别不够,总能找到胜任天意的那个级别(本届不行就等下届)。

无论哪种国家机制,都不能保证杜绝“不公”事件,也不能保证绝对公正的实现。但国家机制的根据是有区别的:无限责任政权的源头是包含底层民众的全体人民;有限责任政权的源头是社会精英阶层。前者是牺牲效率的,后者是牺牲实质的;前者是说理的,后者是战斗的(法庭是证据的战场);前者举证责任在政府(因其无可推卸),后者举证责任在个人(谁主张谁举证)。

仅从效率角度考虑,政府应当选择后者。但只要老百姓的青天情节还在,那么上访就难以禁止,社会的基层治理就不能完全交由法治。也就是说,中国推行法治的困难不在政府决心,而在可行性。这当然不是德治优于法治的理由。德治的后果是,如果力度掌握偏差,则易出“刁民”,因为“爱哭的孩子有奶吃”。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同时提倡教化,用社会上的道德力量来减少无理取闹的行为;必须同时推行法治,为“爱哭的权力”设限。此时,国家就是一种家国一体的“大家庭”。否则国家机构有一百种方式把上访的人送进监狱了事,或者允许甚至提倡人民搞集会抗议发泄。

无限责任,要求国家机器是一个整体。比如司法和监狱系统。在“法治”国家,法庭只管审判,不管服刑,如果监狱人满为患,那么监狱系统自己解决,我只尽我的责任。监狱不够用,那就按罪行轻重排序释放犯人:监狱方的责任已履行。轻罪犯人再次犯罪,法庭加重刑期,那就重新排队。至于社会治安如何,那是警察的职责。警察有警察的行为标准,忙不过来,报警的就先等着,我只要有出警值班表为证,发生什么就与我无关。谁要是觉得哪里出了问题,那就提案增加经费,议会相争没能通过,但议员已完成任务。于是任何改良的冲动都可能泥牛入海。一个为改良失败准备好了借口,一个失职但由程序支持可以免责的政府,不是无限责任政府。

无限责任政府不能这样做,因为举证的责任在己。政府要通盘考虑司法、监狱、警察等系统的责任分配,出了事那就一起找原因,能承担的多承担一点。于是只能允许整个体系保留一定的灵活性。政治家不可能不懂得专业化、制度化的重要性(权力的滋味令人迷醉,但这权力应当是‘挥之即来’,而不是‘忙不过来’),问题在于现实中多数的问题都在规划能力的可调范围之外。何况专业化需要投入时间和财力,制度化是以某类事务为常态,更要加大投入。

如果体系内解决不了,那就上交政府,层层向上直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负有无限责任,要根据需求的紧迫和重要程度权衡,制定并实施改进计划。也就是说,无限责任型国家的中央政府被自动授权,拥有制定计划并带领执行的权力与义务。这就需要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当下的承担是为了将来的美好;按计划实现了的美好又反过来增强了信任。于是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改造国家成为可能。

社会/国家有机论认为:人类社会和国家就像生物有机体。社会有机论当然有它的局限性,比如为阶层固化背书。但把国家当作有机体,强调整体性确是必要的:如果失去有机体所需要的机能平衡,就会瘫痪(胖到一定程度,骨骼就过载了),成为待宰的肥羊;如果国家失去了内部的平衡,要么死于内乱,要么死于外患(被欺压和劫掠成为常态)。从这一点上看,国家决策的根据要在人民的意愿之外,加上国家安全。把国家当作一个人,他在营养和安逸之外,还应记得身体的健康,至少要有闪躲的能力;如果他预判前路有强盗,那么他应当锻炼身体,甚至要习武!

无限责任,意味着无可推托。对外的自保能力,政府不仅要拥有和展示武力,还要克制武力;对内的治理能力,政府不仅要授出权利,还要看护权利,弱者不因无力守护而被侵夺。

中国人的信仰是:天理!

中国人相信“世间自有天理在”,相信“人在做,天在看”,相信“公道自在人心”,相信政府(执掌公权力者)的合法性来自她主持公道!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