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也是证据的故事——证据类型的故事(24)
张亮租赁了龚正的一套两居室,月租 2000 元,按月交纳。张亮租房9 个月后,因被企业辞退,手头紧张了,租房租金一时也不能按时交了, 拖了几个月的房租都无法拿出钱来,所欠租金达到了 12000 元。2016 年1 月,龚正找到张亮追要租金,张亮请求再宽限三个月,待找到新工作即还清所欠全部租金。同时,当面给龚正写了一张欠条,写明:已欠租金 12000 元,三个月后将原欠租金连同后三个月的租金一起全部还清。2016 年 5 月,张亮所租房的热水器坏了,让房东修理或更换,龚正一直拖着未办。张亮因一个多月无热水用而房东又拖着不解决,决定退租后另租他屋,双方因退租事宜发生了争议。6 月,龚正向法院起诉张亮, 请求法院判定张亮归还所欠 12000 元房租,并提供了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张亮所写的房租欠条为凭。法庭上张亮就此问题进行了答辩,申明自己不欠龚正的钱。龚正提出的所欠 12000 元房租,已于今年 4 月还清。因还款时龚正说欠条当时没在手上,所以张亮还款时未能取回欠条。龚正是因与张亮的退租争议而报复张亮,以未退还给张亮的欠条为据要让张亮重复给付租金。为说明这一点,张亮还当着法官的面展示了自己手机上保存的龚正发给自己的手机短信,内容是:“欠条放在家里了,后天再给你。放心,账已经结清了,我不会再向你要的。”龚正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手机短信是可以改动或者伪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当庭裁定:手机短信属于储存在手机芯片中的电子数据,是以其可视的语言文字信息来展示相关信息内容的,具有视听资料的特征,属于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原告所提改动或者伪造,不进入手机运营商的短信管理后台进行操作,是无法进行的,而原告对此提不出相关证据。因此,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这里,张亮保存着龚正发给自己的手机短信,使自己有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当然,如果张亮在还款时就当即收回自己所写的欠条,也不不至于有后来的这一出了,会更加省事、更加简单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