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是否公平合理,与社会群体的主观认知状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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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公平合理与否的判断依据,往往取决于每个人的主观认知标准,因为每各个人的认知标准不同就产生了争议,个人认知标准的构建受学识、处境、立场等因素影响,是由外界的社会知识环境给人输入的认知依据,个人以这个依据做为认知基础形成判断结论。一项法规的建立首先要防止或最大限度遏制不良行为的产生,是对个人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或防止个人可能出现违规行为,如果人没有违规行为,法规就对他没有现实作用,犯罪分子的亲属没有犯罪行为,法规就不应该作用于犯罪分子的子女,因此“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给人的直观感觉是不公平的。

公务员是社会体系中可以由合法公民获取的职位,是法律赋予合法公民的“权利”,权力是社会赋予公务员的管理职权,公务员是权力的执行者,因此公民享有的“权利”(成为公务员)与公务员掌握的“权力”又紧密相关,那么权利与权力二者之间是否存会产生负面的社会作用效果难免会受到公务员主观的情感因素影响,人的主观情感是难以量化与管理的。犯罪分子与子女亲属之间是有情感的,二者之间具有情感纽带,而情感是非常主观且难以规范的意识状态,而公务员又是权力的执行者,如果犯罪分子的亲属子女一旦掌握权力,在主观情感作用下就有可能动用权力为犯罪分子开脱,就形成了一定不可预知的管理风险,这显然对权力管理来说是不合理的。“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条规定可以在管理逻辑上预防这种情况出现,却是以剥夺犯罪分子子女亲属的“权利”为前提,是犯罪分子给亲属子女造成的代价;同时也震慑那些有犯罪倾向尤其是掌握公权力的人,为了子女的未来也要敬畏法律。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的规定对威慑权力执行人(公务员),防止其滥用权力是有意义的管理措施。

分歧的焦点是犯罪分子子女亲属当公务员的“权利”是否应该因犯罪分子而被剥夺的问题。“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社会治理追求的目标,但在现实中往往是一种美好的理想状态,王子他爹可是掌握权力且自由度很大的“公务员”,只有公务员才有资格徇私枉法。特殊权利(公务员)特殊对待,甚至以超常的规则来管理也就具备合理性,虽然这个合理性会有不公平之嫌,因此“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或意义。

“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是否公平合理”与社会群体的主观认知状态相关,这是一个权力管理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矛盾,其中掺杂着主观情感因素,为了避免主观情感对权力执行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产生不良作用,就牺牲了公民的部分权利,却保障了权力的威信,因为决定政权威信的往往是人心向背,限制犯罪分子亲属子女考公是维护政权威信的一种方式,这是大多数民众认可的管理逻辑,具有了广泛的认可性与合理性。

另外对于不同重要性岗位的个人背景审查要求不同,泛泛地谈“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是否公平合理”这种叙述本身就不严谨,为争议留下巨大空间。即便要对个人背景审查,不同性质的公务员岗位审查的要求也不应完全一样。对于涉及国家核心权力与相对敏感的司法权力等职位可以采取高标准严要求,其他公务职位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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