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转自凤凰网,作者罗翔:

近日,关于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是不是合理的讨论,受到公众关注。持不合理论者认为,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抚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但也有很多网友支持继续这个规定,其主要理由在于,这种牵连制度可以实现较好的威慑功能,避免犯罪。另外,对于某些犯罪分子的子女,他们从父母身上获得了恩惠,既然不能连坐,那为什么可以连惠,讨论问题不能太过双标。

这些理由自然都有合理的成分。法律只是一种专业化的知识,它在人类的知识总量中可能连百分之一都占不到,因此我们没有资格去对拥有普遍性知识的民众评头论足,独断傲慢。我们只能说出自己基于专业的忧虑。

500

惩罚犯罪的支柱,是公正还是功利?

关于惩罚的理论,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有了犯罪,所以才有刑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

前者强调公正,立足既往,认为罪犯实施犯罪,本身应受到惩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惩罚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即报应主义思想。后者关注将来,认为惩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社会有积极的作用,此乃功利主义思想。

报应主义思想最典型的表达,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人认为报应主义太过感性野蛮,但它其实限缩了刑罚权,张三杀了李四,李四的家人只能找张三复仇,不能连带张三家人。如果李四认为要斩草除根,赶尽杀绝,把张三家人全部干掉,那显然违反了报应主义倡导的公正。

报应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认为人在自由意志的选择下,避善从恶、实施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必须承担责任。理性的人必须接受内心道德法则的自律,道德自律是理性自己给自己下达的命令,是一种不可违背的绝对命令。

500

为了声明这种报应主义立场,康德举了一个例子。假定在海岛上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彼此分开,散居世界各地。但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名谋杀犯,那必须在处死他以后,才能执行解散决定。因为每个人必须知道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不应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那所有人将被认为共同参与了谋杀,这是对正义的公开违反。

功利主义的巨匠,则首推英国哲学家边沁,他的名言是:“正确的行为是那些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在边沁看来,法律应当以最小的社会痛苦,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一个理想的社会,给人造成痛苦的犯罪和刑罚都是不应该存在的。然而,我们毕竟没有生活在黄金时代,总有一些人会实施犯罪。边沁认为,犯罪和刑罚都会给社会带来痛苦,用刑罚之痛去抵制犯罪之痛,这叫以毒攻毒。如果刑罚之痛小于犯罪之痛,但却能防止更多的犯罪,那么刑罚就是正当的。

比如刑罚对社会造成了三个当量的痛苦,而它却遏制了多于三个痛苦当量的犯罪,那么刑罚就是合理的。如果刑罚不足以遏制犯罪,那这种刑罚就纯粹是一种浪费,它比多余的刑罚更为有害。边沁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说这就像医生给患者做手术,让病人遭罪但却毫无成效,还不如不做手术。

在功利主义者看来,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行为之前,人们会权衡利弊,比较犯罪带来的快乐,与可能遭受的刑罚的痛苦。如果结论是刑罚之痛大于犯罪之乐,那么他们就不会去实施犯罪。

功利主义有两种主张,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也就是所谓的杀鸡骇猴,对犯罪人施加惩罚是为了威吓社会公众,让他们不要以身试法,这其实是将犯罪人以外的所有人视为潜在的犯罪人。特殊预防针对的是犯罪人本人,防止他们将来再次犯罪。

公正与功利?谁应该是惩罚的主要支柱呢?

很多朋友会不假思索地认为肯定是功利,毕竟我们生活在一个处处强调功利的时代。

但是,这个选择可能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 人的工具化,惩罚张三犯罪是为了预防张三以外的人犯罪,报应主义认为,这是把罪犯当作一种工具,来实现其他目的,是对罪犯人格的亵渎。

第二,
功利主义有冤枉无辜的风险。比如,某地发生数起凶杀案,作案手法非常残忍,一时人心惶惶。领导批示,当月必须破案,可到截止日期前一日,仍毫无头绪。于是办案人员与一位死刑犯商量,只要他认下人命案,便许以诸多好处,如给他将要高考的儿子解决免试入校的手续。被告欣然同意,向公众忏悔自己的杀人行为。按照一般预防的观点,这种行为并无不当,因为它可以震慑普罗大众,让他们感到司法机关言出必行办案神速的强大威力。但是,这种做法显然抵触我们内心某个最柔软的地方。无罪不罚,这是正义的底线。

500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各有利弊,通行于世的是综合主义,也就是将两者结合起来,优势互补。

虽说综合主义是取各家之长,但它总应有个主次之分。在我看来,惩罚的根据应该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

做了那么冗长的铺垫,那么牵连制度所说的威慑更倾向于公正还是功利呢?显然,它带有效果论的功利色彩。它最大的问题在于违反了罪责自负,无罪不罚这个正义的底线。

有人会认为牵连制度的威慑实现了功利主义倡导的一般预防,这其实也是一个误读。这里大家要特别注意一般预防和法家的重刑主义的区别。

法家强调重刑主义,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对很轻的犯罪也可以实施重刑,就像治普通感冒,却给病人用最猛的抗生素。这和功利主义并不相同,功利主义认为刑罚之恶不能超过犯罪之恶,多余的刑罚也就是多余的恶。如果感冒用猛药,说不定把人体的免疫系统给彻底搞坏,反而让其一命呜呼。

同理,如果社会的免疫系统被破坏,那么反而会造成摧毁性的后果。所以老子批评法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如果盗窃几百块钱也判死刑,那行为人很可能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

而连坐制度属于典型的重刑主义,法家的连坐包括亲属连坐、地域连坐、职务连坐,并在范围上不断扩张。因此,牵连制度属于猛药,并不完全符合现代刑罚有节制的功利主义。

至于功利主义所强调的特殊预防,也即防止犯罪人再犯,牵连制度可能更难实现。如果堵塞了犯罪人改过自新之路,那么他们无法回归社会,很有可能他们出狱后会再次犯罪。当前,服刑人员的再犯现象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问题。

这就是为什么在法律中很少能够找到有牵连制度的踪迹,这里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兵役法》都没有规定家人犯罪就不得录用。至于各种内部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这又是一个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500

为什么大家重视平等,却忽视歧视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平等既反对特权,也反对歧视。

有趣的现象是,多数人往往只注重对特权的抨击,而对反对歧视并不十分重视。但其实和特权一样,反对歧视也来源人们对自我的尊重。特权是权利的不当膨胀,它是处处高人一等,歧视则是权利的不当剥夺,处处低人一等。

法律上的平等,不是结果上的平等。不患寡而患不均追求的是结果平等,但这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的达到平等。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结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级和特权的泥沼。

500

法律的平等应该是一种规则的平等。也即法律的规则对所有人同等适用,在法律设定规则中每一个都拥有相同的权利,无论富人穷人,尊贵卑弱,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各种为人的基本权利。

出生是无法选择的,父母的显赫与卑微对于子女自然而然会产生影响,但那只是命运的自然安排,但这与法律没有太大关系。家境优越的父母肯定会让孩子拥有更多的机会。我出生在一个很小的城市,来北京上大学之前都没有亲眼见过钢琴和小提琴,英语至今也一塌糊涂。同样是出国交流的机会,外语水平好的同学肯定占优势,我这种家乡口音的外语肯定被淘汰。我确实嫉妒过那些家境优越的同学,当有人家道中落,从高处跌落,我的内心也曾暗暗叫好。但是理性让我从嫉妒中不断走出,不断提高自己,改变自己,不在抱怨和苦毒中自我沉沦。

法律既不能人为地强化父母的恩庇,不能因为父母显贵,处处让其加分;也不能让子女因为父母的过错就雪上加霜,因为父母犯错,处处减分。法律上的平等是机会和权利的平等,而非结果上的平等。

当然,法律并不反对合理的区别对待,鉴于人类在起点上存在天赋、财富、个性、教育、性别、种族等各方面的不同,所以法律下的平等并不反对区别对待。比如考虑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特点,在生育法、兵役法上区别对待,这并没有违反平等的精神。然而,因为父母犯罪,就对子女的就业进行限制,这是一种合理对待吗?

500

每当你出现迷思时,不防降下无知之幕

法治从不幻想在现世建立黄金世界,它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这也许是法律人一个重要的思维逻辑,凡事都想到最坏,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也因此,法律人很少将自己代入强人的角色,而往往把自己代入弱者的视野。

法律界为什么担忧牵连制度,就是害怕出现滑坡现象,如果父母有罪,子女不能报考公务员,那么罪责自负的原则就已经被突破,例外的例外就会无穷匮也?

谁知道哪天不会出现五服以内都受牵连,抑或某个地域一律牵连。甚至商人子弟不能为官,人分三六九等的思想又死灰复燃。不能考公会不会滑坡到不能考事业编,甚至不能进入大企业。须知很多企业招聘也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理论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出生之前被一块无知之幕遮挡,不知道自己出生在何种家庭,不知处于何种阶层、性别或民族,也不知自己的教育水平,身体健康还是病弱,家境贫穷还是富裕,那么你是希望出生在一个父亲贵族儿也贵的身份社会,还是希望出生在一个即便父母罪孽深重,但你依然能不受牵连,能够独立生活的年代呢?

500

很多人总是觉得自己的命好,或者认为自己不会命不好,但这并不是你说了算。因此,无知之幕理论推导出两种公正原则:

一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个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即便你成为了低端中的低端,你依然拥有一些基本权利是任何人无法干涉的,也就是说在基本权利方面,每个人都是完全平等的。有谁敢说,你或你的家人就不会跌至谷底呢?但即便你在深渊,法治依然希望保障你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第二种公正原则,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公正不是要求对收入和财富进行绝对平等的分配,而是为了确保公平,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一定的倾斜调整。通过平等来对自由进行补充,避免自由堕落成强者对弱者的全盘通吃。这也就是著名的“差异原则”。但差异原则更多是补偿,而不是剥夺。

 

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很多犯罪也与道德过错无关,刑法中有很多犯罪是没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的。比如,很多人不知道买鹦鹉也是犯罪(最高可判15年),也不知道从海外买药可能构成走私毒品(最高死刑)。另外,从自然结果来看,子女本身就是父母犯罪的被害人。一旦父母入狱,他们本身就会受到社会歧视,法律何必落井下石,赶尽杀绝。更有甚者,子女有时还是父母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比如父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出卖子女,性侵子女,不一而足。当然,有人可能会说,是不是可以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故意犯和过失犯,对己犯和对他犯,对于某些可以牵连,某些就不应该牵连。

这种折中的思路值得进一步研究,但我们还是担心它会出现滑坡效应,更重要的是它与罪责自负的原理是违背的。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没有人拥有完全的理性,因此也不能在理性上被彻底说服。人类各个世代千千万万的人从个人经验中所汇总的海量知识,一定大于我们这些自诩为法律专家的狭小知识。但是,我们依然有责任说出自己专业的意见。

法律没有最优解,只能提供一个相对较好,或者说最不坏的解决方案。

500

热门评论 30

  • TheGreatChina 大道至简
    引自网友。

    支持罗老师的讨论,个人非法律专业,但我认为,新时代背景下,这种不合理的扩大打击面也应该与时俱进。在过去的时代背景下,就像《狂飙》中的旁白,过去几十年,我们重视效率,而忽视了公平。扩大打击面的“连坐”规则,某种程度上延续了过去的”唯成分论“,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与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相违背。

    过去几十年,我们实行了罗老师所讲的“功利主义”,给有前科的人员及其家属施加了更多的限制,限制其考公、参军,以增加打击面来追求可能无效果的“降低犯罪率”目标,而忽视这部分被剥夺权利的人的利益。在过去,连坐子女可能是合理的,有时代背景的,而现在,某种程度的不连坐是更合理的,不应该继续惯性思维。

    先问一问,当前的”连坐“规则,其理由、目标、所追求的到底是什么?
    1、为了抑制一个人犯罪,因此我们有了这样的规则,当他有犯罪意图的时候,想想他的子女,他便不会犯罪;
    2、为了惩罚一个人犯罪,你犯罪了,因此你的子女应当受到你的牵连,禁止其参军、考公。
    3、血统论。比如有些人说的暴力基因会遗传?”老鼠的孩子会打洞“,违法犯罪的人,其子女

    上面三个点,到底是为了哪个?无论为了哪个,在新时代背景下,要么缺少合理性要么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有效,打击面为什么不扩大些呢?效果不是更好?还是说,当前的打击面范围是最优解?五服之内皆连坐。

    我们的国家机构,是面向全民服务的,作为领头羊,在招人方面就不应该以某人父母曾经怎么怎么样,就否决掉他。比如国家需要的是爱党爱国、品学兼优、业务能力过硬、身体达标的人,就应该
    1、更注重完善制度,控制个体对组织肌体的破坏,2、注重对个人的更全面的考察(毕竟不少犯罪,就是个人初犯,为了利益,而其三代以内并无犯罪记录)。

    每个人是一个独立个体,不能因为假设一个人有更大的犯罪可能,就拒绝他考公为人民服务、参军报效祖国的机会。作为个体,犯罪,应该自己负责,而非以牺牲其家人前途方式遏制其犯罪(在数据上也没有支撑)。

    有些人觉得父母一方有过案底的,子女会有报复心理、讨厌社会;那为什么不会是其子女因为家里有人有过案底,有这样生动的案例在身边,他更分得清大是大非、是对是错,更敬畏法律、遵纪守法?一个人的成长,受到了诸多因素,而不仅仅是父母中的某一个。爷爷奶奶、各种亲朋好友、学校、社会、媒体,诸多因素,为什么就假定一个人父母中某一个有前科,他一定是受到了更多负面影响而一票否决?这不还是一种懒惰思想?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

    有多少犯罪类型是冲动犯罪、文盲犯罪、初成年犯罪,这样情况下,他们会考虑孩子?无知者无畏,所以不知法者更需要普法教育、基础教育推广,而非连坐。且不论现实中连坐是会增加犯罪率还是降低犯罪率;从个体上来看,一个人可以因为体能不达标、成绩不合格而被淘汰,但是如果一个爱党爱国、热爱社会、业务能力出色的人想要参军报效祖国或考公服务社会,却因为其父母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无法入伍,这合理吗?

    当前的一刀切规则下,如果受害者是一个人的妻子儿女呢?如果罪行是掏鸟窝、违规砍了自己种的树呢?这个一刀切打击面,是超乎想象力的广。

    不能因为可能有收益,就忽视掉更大的社会代价。

    更应该做的,是完善制度增强鲁棒性、并加强对人本身的考察,这也能预防和打击各行各业这么多的三代内初次犯罪。

    罪责自负、疑罪从无。
    此条评论已被折叠,点击查看
  • 微博@柠檬木聚糖:
    其实罗翔说的很对,他在法学上的观点,我认为大家可以仔细读一读,可以开拓视野。但是,这种过于理论化的法学观点,它不适合我国国情。
    不是我们这些老百姓喜欢重刑主义,而是我国在制度层面对于既得利益者太宽松了,让老百姓不得不以献祭自身为代价,换取铁拳之下的众生平等。
    连坐肯定是错的,这个不需要讨论。但是,以我国目前这个贪污腐败程度,不支持连坐,必然造成更大的戕害。
    我们假设说,某个时间节点,基本实现天下大同,无论是因为制度约束,还是什么别的约束,让领导干部真正履行公仆职责,不贪腐、不滥权、用于吃苦、甘于奉献。这样,让那些罪犯子女做公务员,其实也没有什么。
    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公务员体系,就是特别具有吸引力,无论它优渥在哪里,从报录比上来看,它肯定是有足够吸引大家的地方。所以,预防罪犯子女上台后,亲亲相隐,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还是老百姓对于现有司法制度下的惩处力度不够满意。比如贪污,只要上缴了相关款项,通常也判不了几年。而他们的子女,因为权力、金钱的开道,上了好学校,找了好导师,从此一片坦途,这难道就公平么?
    再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对其本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对于受害者而言,他的家庭也受到了相当程度的伤害,这难道就是罪犯一条命可以抵偿的吗?何况大多数时候,也不会判处死刑。
    所以说,限制罪犯子女考公,无疑是另一种平衡社会的方式,不要把它想得那么糟糕。
    当然,大家也不要抱有过多的期待,真正的巨贪、重犯,通常都会把家人安排得很好。即便是这辈子不考公、不参军,也能在人上人的阶级,舒适地过完一生。等到前面用权力变现的金钱已经转化为产业之后,再回来培养子孙从政或参军,同样是一片坦途。
    打算捞一把的家庭,原本就不会世代从政,所谓子女考公受限,其实根本就不是什么限制,即便需要进行权力交接,也未必要扶持直系亲属上位,可选择的花样颇多,套路都脏得很。
  • 第一,涉及偷换概念重点。这本不是惩罚机制,而是公职部门自我清洁的安全审核机制,不仅军事单位,部分机关有,企业同样会有各色的排他机制和门槛。另外凡是家庭直系有坐过牢的,对罪犯的宽容度也会普遍大幅度提升耐受、适应甚至习惯,对于不断强调红线的公职机关,这种宽容,容忍,适应甚至无视的认知状态绝对不是好事,具有模糊边界的潜在风险。
    第二,法理思维从来不能涵盖所有治理行为,依法治国并非法理至上。法理讨论,终究只是广义国家社会治理下的一个参考路径而已,而且不确定性极大,时间空间都会使其成为一个变量。司法如果不以服务于国家、社会、人民,唯法理论是一种路线级别的错误。不仅可能出现西化三权伪民主的情况,更会成为乱政颜革的契机。
    第三,老问题,替犯罪者及其利益相关者说话的人真是又多又久远哈。从死刑到罪犯权益保障到基于人道主义的羁押审讯到一个冤案引出的国家级震动…所以这些专家学者委员们何时能想起有种对象叫被害人的呢?离罪犯太近离人民真远呐。也所以近二十年的观察是,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在增加,对法律学者教授专家的认可那可真是文明一点叫做一言难尽。
  • 谈到入刑人员及其子女的连带关系,有几种情况可能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
    一、幼年就不曾或几乎没有入刑人员的关照,比如入刑人员被枪毙,由单亲(没有犯罪)抚养长大,甚至是遗腹子。
    二、父亲是因为家暴等入刑,子女是受害者或者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三、重男亲女家庭的女孩,很有可能不被入刑人员的父母重视,并因此获得恩惠;
    四、入刑人员的非婚生子。
    五、不曾或几乎没有抚养的继子女关系;
    六、因反抗暴力导致防卫过当者子女。
    七、冤假错案入刑、
    八、已被取消罪名的那些入刑。比如早前的投机倒把之类。
    还有一些虽然没有入刑,但明显是有问题却可能被放行的:
    比如那些带路党的子女言行受父母影响很大,难道我们的政权交给他们?
    入刑官员的秘书、保姆、司机等近人的子女受到关照享受到好处的那些,难道没有影响?
  • 会一2425 做好做精一件事。
    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公平合理与否的判断依据,往往取决于每个人主观的认知标准,因为个人的认知标准不同就产生了争议,个人认知标准的构建受学识、处境、立场等因素影响,是由外界的社会知识环境给人输入的认知依据,个人以这个依据作为认知基础形成判断结论。一项法规的建立首先要防止或最大限度遏制不良行为的产生,是对个人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或防止个人可能出现违规行为,如果人没有违规行为,法规就对他没有现实作用,犯罪分子的亲属没有犯罪行为,法规就不应该作用于犯罪分子的子女,因此“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给人的直观感觉是不公平的。
    公务员是社会体系中可以由合法公民获取的职位,是法律赋予合法公民的“权利”,权力是社会赋予公务员的管理职权,公务员是权力的执行者,因此公民享有的“权利”(成为公务员)与公务员掌握的“权力”又紧密相关,那么权利与权力二者之间是否存会产生负面的社会作用效果难免会受到公务员主观的情感因素影响,人的主观情感是难以量化与管理的。犯罪分子与子女亲属是有情感的,二者之间具有情感纽带,而情感是非常主观且难以规范的意识状态,而公务员又是权力的执行者,如果犯罪分子的亲属子女一旦掌握权力,在主观情感作用下就有可能动用权力为犯罪分子开脱,就形成了一定不可预知的管理风险,这显然是不公平合理的。“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条规定可以在管理逻辑上预防这种情况出现,却是以剥夺犯罪分子子女亲属的“权利”为前提,是犯罪分子给亲属子女造成的代价;同时也震慑那些有犯罪倾向尤其是掌握公权力的人,为了子女的未来也要敬畏法律。
    分歧的焦点是犯罪分子子女亲属当的公务员“权利”是否应该因为犯罪分子而被剥夺的问题。“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社会治理追求的目标,但在现实中往往是一种美好的理想状态,王子他爹可是掌握权力且自由度很大的“公务员”,只有公务员才有资格徇私枉法。特殊权利(公务员)特殊对待,甚至以超常的规则来管理也就具备合理性,虽然会有不公平之嫌,因此“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或意义。
    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是否公平合理与社会群体的主观认知状态相关。
  • 正因如此,尽管现代社会看起来无比发达和繁荣,但实际上也非常脆弱。因为这种子系统的存在,使得社会想要寻找到共识越来越难。如果说在古代,“罪犯子女不得参加科举”是一个普通人基于朴素的道德理念可以理解的规定的话,那么在法律成为现代社会一个独立的子系统的前提下,法律从业者自身所遵从的法律本身的逻辑,实际上已经与很多普通人基本的道德观出现了巨大差异。而更重要的问题是,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子系统都会强调自己这个系统的价值有多么重要,普通人越是站在子系统之外对这些观点加以反对,子系统内的人就越认为这些人冥顽不化需要被“启蒙”,却也忘了自己也是他人子系统的“外人”。
    当然,有些人可能会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说,罗翔老师等人的观点体现的就是“依法治国”。但实际上,“依法治国”的关键不仅在于“法”,而且还有“国”。何谓“国”?国家产生于共识,而这种共识的基础可能是血缘、文化或者一些历史传统,法律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如果说站在法律子系统的角度强调“依法治国”,而不去考虑“国”本身的稳定与否,那么即便“依法”了,“治国”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我在这里所说的并不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在欧美国家,由于他们的经济更发达、学术体系更完善、进入现代社会更早,这种子系统之间的冲突实际上表现的比中国还要剧烈一些。在我看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还是在于提升整体的人文教育素养,也就是尽量让不同的学科——也包括理工科——能在自己所归属的“子系统”之外,了解其他子系统的符码体系和运转逻辑,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互相的理解,并且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国家的教育体系还做不到这一点,那么至少对于个人来说,多了解一些不同学科基础知识和思维逻辑,也能够很好的破除观点的偏执。
    最后,从国家的层面来说,其实我国在犯罪人员子女就业方面的限制是在不断放宽的。就今天而言,除了公检法、民航、军队等特殊机关外,大多数行业——甚至包括一部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都已经只要求本人无犯罪记录即可。而所谓的“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也是根本禁不住反驳的——说个例子,张三的父亲叛逃到A国,张三毕业后报考国安部门且各方面成绩合格,那国安部门是该录取还是不该录取?如果按照这些法律从业者的理论,似乎不应该限制,但让一个叛逃人员的子女进入国安部门工作,就真的合适么?
    未来更可行的方案,是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不同的部门岗位性质,在这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规定,并将相关方案公布。如果说张三的父亲因为酒驾被判了五个月而让张三不能进国安,普通人或许会觉得有点可惜,但如果张三的父亲因为间谍罪而被判刑张三却进了国安,那这这个事可就不是一句“无罪不罚”可以解释过去的了。
  • 在说罗翔老师的观点之前,我想先说一个理论。这个理论的提出者是德国的社会学家卢曼,他认为,进入现代社会,当随着阶层制度的废除,社会的分化方向由纵向改为横向,“功能分化”成为了主导社会分化的主要方式,其外在表现则是经济、政治、教育、科学、传媒等开始成为独立的子系统,并发挥其各自的功能。具体到系统内部来看,主导子系统运作的基础是其自成体系的“符码”,如法律系统内部的符码是合法/非法、大众媒介内的符码是讯息/非讯息、科学内的符码是真理/非真理。子系统的运作具有封闭的倾向,并拒绝其它子系统符码的干扰。
    这个话听起来可能有点难以理解。不过,我们可以从罗翔以及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发言中做例子来加以说明。在罗翔以及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发言中,他们的主张非常简单,即一个人只有犯罪了才能受到惩罚,不能将父母一代的罪责让子女一代承担。
    我们姑且不讨论这个观点的是非对错。但如果我们脱离法律的视角,转到政治学的视角来看,那么政治学对于社会制度、法律法规等的看法,则是不同群体基于自身利益的博弈。在这个角度上说,中国人里有一部分支持废除“一人犯罪家属不能考公”的做法, 而另一些人则表示反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最后到底要不要废除这个规定的关键在于双方如何博弈与妥协,而不是“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书除了法律与政治学之外,社会学、教育学、犯罪学等等都各自有自己的理论框架。这些理论从各个不同的角度都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阐释,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而在这里,真正的问题在于各个子系统之间的运作都是相对封闭的,甚至有些子系统之间的运转逻辑都是有冲突的。举个很容易理解的例
    子,对于新闻行业而言,真相是最重要的,但如果真的出了某个重大案件,媒体如实报道的话,反而可能引发社会的恐慌乃至政局的动荡,而在政治系统中,稳定和秩序的价值要远大于真相。如此一来,即便这些媒体报道的内容其实并不涉及某些官员,但这些官员仍然有可能对这些报道进行干预乃至封杀。
    罗翔和其他这些支持废除该规定的律师的说法,严格说起来对也不对。说他对,是因为这个东西在法律这个系统的符码里的确讲得通。说他不对,是因为这个社会的运转需要无数个子系统,而法律只不过是其中之一。
    当年法国废除死刑的时候,根据统计全国大约只有10%的国民支持废除死刑,但就是在这样一个比例下,废除死刑的法案获得了通过。无论你在法律角度上如何证明废除死刑是正确的,但是在政治角度上,则可以说废除死刑的法案完全无视了广大普通民众的诉求,是一个失败的法案。
    在这个角度上说,其实现实中很多“专家”的言论之所以让人难以理解,是因为这些“专家”的发言是基于自身的学科逻辑而得出的,而其被读者、观众看到的时候已经经过了媒体的一层“转译”,普通的观众、读者又会基于各自的立场对这些专家的言论进行解读——由于普通读者并不熟悉专家们发言的符码系统,这就非常容易导致因为子系统的符码不可通约而出现误读。
  • 公平,不让报考不是对犯罪分子子女的惩罚。那些子女并没有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世间百业,还有很多出路。
    要求考公、参军和入党的限制,是对守法公民的奖励。
    再次说明,当然应该“无罪不罚”,但是审查是对守法公民的奖励。这不就行了
  • 老百姓:罪犯子女亲属与遵纪守法的老百姓子女亲属竞争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如果公平,为啥我们要遵纪守法?比烂我可以比你们更没有下限。
  • 再说一点,不仅不能放宽审查,一些重要岗位,还应该加码。
    人的思想是有来处的,比照美丽坚对中国留学生的社交媒体调查,一些重要岗位还应加码审查该岗位备选人员的所有社交媒体账号。那位极端飞行员的例子殷鉴不远。

我要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共同营造“阳光、理性、平和、友善”的跟评互动环境。

全部评论 807
最热 最早 最新

  • 游离
    第一,涉及偷换概念重点。这本不是惩罚机制,而是公职部门自我清洁的安全审核机制,不仅军事单位,部分机关有,企业同样会有各色的排他机制和门槛。另外凡是家庭直系有坐过牢的,对罪犯的宽容度也会普遍大幅度提升耐受、适应甚至习惯,对于不断强调红线的公职机关,这种宽容,容忍,适应甚至无视的认知状态绝对不是好事,具有模糊边界的潜在风险。
    第二,法理思维从来不能涵盖所有治理行为,依法治国并非法理至上。法理讨论,终究只是广义国家社会治理下的一个参考路径而已,而且不确定性极大,时间空间都会使其成为一个变量。司法如果不以服务于国家、社会、人民,唯法理论是一种路线级别的错误。不仅可能出现西化三权伪民主的情况,更会成为乱政颜革的契机。
    第三,老问题,替犯罪者及其利益相关者说话的人真是又多又久远哈。从死刑到罪犯权益保障到基于人道主义的羁押审讯到一个冤案引出的国家级震动…所以这些专家学者委员们何时能想起有种对象叫被害人的呢?离罪犯太近离人民真远呐。也所以近二十年的观察是,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在增加,对法律学者教授专家的认可那可真是文明一点叫做一言难尽。
    说得很好,姓罗的是真坏。 
    我们中国人不信神,信历史,政审制度也是历史观在现实中的一种体现。要想不影响后代,犯罪前就要想清楚,犯罪后就要承担后果。 从犯罪分子子女的角度来说,不说很多犯罪分子子女是其父母的直接受益人,秦桧的后代现在还想着为秦桧翻案呢。
  • 其实限制犯罪人员子女考公,又不是不让他从事其他行业,有啥不公平的?古代所谓犯罪人员连坐,子女变贱民,那可是从各方面都要低人一等的,跟现在仅仅限制考公可不是同一个含义和量刑。另外我还觉得限制犯罪人员子女考公还有另外一层深意,比如一个贪官可能会把所有的罪责揽下来,那些他庇护的其他贪官会承诺保护他的子女用来交换,这些子女在这种庇护下重新混进公务员队伍也是很容易的事,这样公平么?所以一项制度也许对少数人不公,但对大多数人公平就够了。而且这些犯罪子女可能会享受因犯罪带来的利益,那承担相应责任也是应该的。
  • 风雨过后有彩虹 实事求是
    给明月光1205回复:与人为善,干嘛无端去痛恨什么人。现在是法治社会,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正面的好的家教家风是良好社会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 离经叛道的纸老虎 强者做他们能做之事,弱者忍受必须忍受之苦
    我觉得很公平,权利就该是公器,公器私用就该承担更重的后果
  • 全部楼层
    风雨过后有彩虹
    与人为善,干嘛无端去痛恨什么人,重点是你为什么要去犯罪,你如果觉得犯罪的成本很高,你还去犯罪那还有什么可说的。要纠结也是纠结犯罪前,而不是犯罪后,再严厉的法律法规你不去触碰它,它只是一排文字而已。
    麻烦您先搞清对象,罪犯的亲属到底是不是罪犯,您为什么对罪犯的亲属那么深恶痛绝,相信您也年纪不小了,别罪犯与罪犯的亲属都分不清。
  • 风雨过后有彩虹 实事求是
    有些靠专业知识,天天游走在法律边缘左右逢源,打着普法的旗帜教人怎样躲避法律惩戒,歪曲了普法的真实意义,从某种角度来说比犯罪分子还可恶。
  • 问罗翔,哪个国家有关社会安全国家安全的岗位不进行审查?
  • dkq 一切皆有可能!
    我建议,一人犯罪对家人的影响范围要有明确规定,只能在最小家庭单位内,否则就不公平了,也不符合实际
  • 支持罗翔的,请先看下这个视频,我觉得讲得很清楚了,政审并不是一刀切的呀。
    https://m.toutiao.com/is/SfSGj51/?= “父母犯罪”子女也能考公,不要混淆视听,只需几分钟,就知明白 - 今日头条
  • TheGreatChina
    引自网友。

    支持罗老师的讨论,个人非法律专业,但我认为,新时代背景下,这种不合理的扩大打击面也应该与时俱进。在过去的时代背景下,就像《狂飙》中的旁白,过去几十年,我们重视效率,而忽视了公平。扩大打击面的“连坐”规则,某种程度上延续了过去的”唯成分论“,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与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相违背。

    过去几十年,我们实行了罗老师所讲的“功利主义”,给有前科的人员及其家属施加了更多的限制,限制其考公、参军,以增加打击面来追求可能无效果的“降低犯罪率”目标,而忽视这部分被剥夺权利的人的利益。在过去,连坐子女可能是合理的,有时代背景的,而现在,某种程度的不连坐是更合理的,不应该继续惯性思维。

    先问一问,当前的”连坐“规则,其理由、目标、所追求的到底是什么?
    1、为了抑制一个人犯罪,因此我们有了这样的规则,当他有犯罪意图的时候,想想他的子女,他便不会犯罪;
    2、为了惩罚一个人犯罪,你犯罪了,因此你的子女应当受到你的牵连,禁止其参军、考公。
    3、血统论。比如有些人说的暴力基因会遗传?”老鼠的孩子会打洞“,违法犯罪的人,其子女

    上面三个点,到底是为了哪个?无论为了哪个,在新时代背景下,要么缺少合理性要么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有效,打击面为什么不扩大些呢?效果不是更好?还是说,当前的打击面范围是最优解?五服之内皆连坐。

    我们的国家机构,是面向全民服务的,作为领头羊,在招人方面就不应该以某人父母曾经怎么怎么样,就否决掉他。比如国家需要的是爱党爱国、品学兼优、业务能力过硬、身体达标的人,就应该
    1、更注重完善制度,控制个体对组织肌体的破坏,2、注重对个人的更全面的考察(毕竟不少犯罪,就是个人初犯,为了利益,而其三代以内并无犯罪记录)。

    每个人是一个独立个体,不能因为假设一个人有更大的犯罪可能,就拒绝他考公为人民服务、参军报效祖国的机会。作为个体,犯罪,应该自己负责,而非以牺牲其家人前途方式遏制其犯罪(在数据上也没有支撑)。

    有些人觉得父母一方有过案底的,子女会有报复心理、讨厌社会;那为什么不会是其子女因为家里有人有过案底,有这样生动的案例在身边,他更分得清大是大非、是对是错,更敬畏法律、遵纪守法?一个人的成长,受到了诸多因素,而不仅仅是父母中的某一个。爷爷奶奶、各种亲朋好友、学校、社会、媒体,诸多因素,为什么就假定一个人父母中某一个有前科,他一定是受到了更多负面影响而一票否决?这不还是一种懒惰思想?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

    有多少犯罪类型是冲动犯罪、文盲犯罪、初成年犯罪,这样情况下,他们会考虑孩子?无知者无畏,所以不知法者更需要普法教育、基础教育推广,而非连坐。且不论现实中连坐是会增加犯罪率还是降低犯罪率;从个体上来看,一个人可以因为体能不达标、成绩不合格而被淘汰,但是如果一个爱党爱国、热爱社会、业务能力出色的人想要参军报效祖国或考公服务社会,却因为其父母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无法入伍,这合理吗?

    当前的一刀切规则下,如果受害者是一个人的妻子儿女呢?如果罪行是掏鸟窝、违规砍了自己种的树呢?这个一刀切打击面,是超乎想象力的广。

    不能因为可能有收益,就忽视掉更大的社会代价。

    更应该做的,是完善制度增强鲁棒性、并加强对人本身的考察,这也能预防和打击各行各业这么多的三代内初次犯罪。

    罪责自负、疑罪从无。
    此条评论已被折叠,点击查看
    建议作者先看看这个视频,免得被人家当枪使了还不知道。
    https://m.toutiao.com/is/SfSGj51/?= “父母犯罪”子女也能考公,不要混淆视听,只需几分钟,就知明白 - 今日头条
  • TheGreatChina
    引自网友。

    支持罗老师的讨论,个人非法律专业,但我认为,新时代背景下,这种不合理的扩大打击面也应该与时俱进。在过去的时代背景下,就像《狂飙》中的旁白,过去几十年,我们重视效率,而忽视了公平。扩大打击面的“连坐”规则,某种程度上延续了过去的”唯成分论“,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与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相违背。

    过去几十年,我们实行了罗老师所讲的“功利主义”,给有前科的人员及其家属施加了更多的限制,限制其考公、参军,以增加打击面来追求可能无效果的“降低犯罪率”目标,而忽视这部分被剥夺权利的人的利益。在过去,连坐子女可能是合理的,有时代背景的,而现在,某种程度的不连坐是更合理的,不应该继续惯性思维。

    先问一问,当前的”连坐“规则,其理由、目标、所追求的到底是什么?
    1、为了抑制一个人犯罪,因此我们有了这样的规则,当他有犯罪意图的时候,想想他的子女,他便不会犯罪;
    2、为了惩罚一个人犯罪,你犯罪了,因此你的子女应当受到你的牵连,禁止其参军、考公。
    3、血统论。比如有些人说的暴力基因会遗传?”老鼠的孩子会打洞“,违法犯罪的人,其子女

    上面三个点,到底是为了哪个?无论为了哪个,在新时代背景下,要么缺少合理性要么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有效,打击面为什么不扩大些呢?效果不是更好?还是说,当前的打击面范围是最优解?五服之内皆连坐。

    我们的国家机构,是面向全民服务的,作为领头羊,在招人方面就不应该以某人父母曾经怎么怎么样,就否决掉他。比如国家需要的是爱党爱国、品学兼优、业务能力过硬、身体达标的人,就应该
    1、更注重完善制度,控制个体对组织肌体的破坏,2、注重对个人的更全面的考察(毕竟不少犯罪,就是个人初犯,为了利益,而其三代以内并无犯罪记录)。

    每个人是一个独立个体,不能因为假设一个人有更大的犯罪可能,就拒绝他考公为人民服务、参军报效祖国的机会。作为个体,犯罪,应该自己负责,而非以牺牲其家人前途方式遏制其犯罪(在数据上也没有支撑)。

    有些人觉得父母一方有过案底的,子女会有报复心理、讨厌社会;那为什么不会是其子女因为家里有人有过案底,有这样生动的案例在身边,他更分得清大是大非、是对是错,更敬畏法律、遵纪守法?一个人的成长,受到了诸多因素,而不仅仅是父母中的某一个。爷爷奶奶、各种亲朋好友、学校、社会、媒体,诸多因素,为什么就假定一个人父母中某一个有前科,他一定是受到了更多负面影响而一票否决?这不还是一种懒惰思想?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

    有多少犯罪类型是冲动犯罪、文盲犯罪、初成年犯罪,这样情况下,他们会考虑孩子?无知者无畏,所以不知法者更需要普法教育、基础教育推广,而非连坐。且不论现实中连坐是会增加犯罪率还是降低犯罪率;从个体上来看,一个人可以因为体能不达标、成绩不合格而被淘汰,但是如果一个爱党爱国、热爱社会、业务能力出色的人想要参军报效祖国或考公服务社会,却因为其父母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无法入伍,这合理吗?

    当前的一刀切规则下,如果受害者是一个人的妻子儿女呢?如果罪行是掏鸟窝、违规砍了自己种的树呢?这个一刀切打击面,是超乎想象力的广。

    不能因为可能有收益,就忽视掉更大的社会代价。

    更应该做的,是完善制度增强鲁棒性、并加强对人本身的考察,这也能预防和打击各行各业这么多的三代内初次犯罪。

    罪责自负、疑罪从无。
    此条评论已被折叠,点击查看
    据我所知,美国也是有背景审查的
  • 家里直系亲属有犯罪的,婚姻也要受到影响,是不是也要打抱不平。,罗翔请从自家做起。
  • 那个家伙骨子里就是个公知,不愧为一个翔字。
  • 全部楼层
    风雨过后有彩虹
    与人为善,干嘛无端去痛恨什么人,重点是你为什么要去犯罪,你如果觉得犯罪的成本很高,你还去犯罪那还有什么可说的。要纠结也是纠结犯罪前,而不是犯罪后,再严厉的法律法规你不去触碰它,它只是一排文字而已。
    那你去痛恨犯罪的人呀,惩罚犯罪的人呀?犯罪分子的子女到底是不是罪犯?何必搞连坐?你连罪犯的子女是不是罪犯都搞不懂?
  • 兔子的星辰大海
    政审,政治审查,说的很清楚了,这是政治上的审查,不是法律上的,法律只是底线,政治没有上限
    一堆评论里面,喜欢你的言简意赅
  • 兔子的星辰大海
    政审,政治审查,说的很清楚了,这是政治上的审查,不是法律上的,法律只是底线,政治没有上限
    没毛病
  • 罗老师也曾经说过,只同情犯罪者的生命却看不见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痛苦与泪水是不公平的。
  • 政审,政治审查,说的很清楚了,这是政治上的审查,不是法律上的,法律只是底线,政治没有上限
  • 一吃就胖 人生无常,只争朝夕。
    每当有人这么问
    我就要先反问一句。

    这个公平是谁的公平。

    对遵纪守法的群体公平吗?
    是不是老实人就要处处和不老实的人一样。

    那谁当老实人?

    死刑是对受害人的公平。
    这个是对被侵害公共利益,守法群体的公平。
    何况我们都知道,有特殊犯罪群体的罪二代持续享受犯罪所得利益的。
    更何况,现在对这个已经很松了
  • 会一2425
    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公平合理与否的判断依据,往往取决于每个人主观的认知标准,因为个人的认知标准不同就产生了争议,个人认知标准的构建受学识、处境、立场等因素影响,是由外界的社会知识环境给人输入的认知依据,个人以这个依据作为认知基础形成判断结论。一项法规的建立首先要防止或最大限度遏制不良行为的产生,是对个人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或防止个人可能出现违规行为,如果人没有违规行为,法规就对他没有现实作用,犯罪分子的亲属没有犯罪行为,法规就不应该作用于犯罪分子的子女,因此“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给人的直观感觉是不公平的。
    公务员是社会体系中可以由合法公民获取的职位,是法律赋予合法公民的“权利”,权力是社会赋予公务员的管理职权,公务员是权力的执行者,因此公民享有的“权利”(成为公务员)与公务员掌握的“权力”又紧密相关,那么权利与权力二者之间是否存会产生负面的社会作用效果难免会受到公务员主观的情感因素影响,人的主观情感是难以量化与管理的。犯罪分子与子女亲属是有情感的,二者之间具有情感纽带,而情感是非常主观且难以规范的意识状态,而公务员又是权力的执行者,如果犯罪分子的亲属子女一旦掌握权力,在主观情感作用下就有可能动用权力为犯罪分子开脱,就形成了一定不可预知的管理风险,这显然是不公平合理的。“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条规定可以在管理逻辑上预防这种情况出现,却是以剥夺犯罪分子子女亲属的“权利”为前提,是犯罪分子给亲属子女造成的代价;同时也震慑那些有犯罪倾向尤其是掌握公权力的人,为了子女的未来也要敬畏法律。
    分歧的焦点是犯罪分子子女亲属当的公务员“权利”是否应该因为犯罪分子而被剥夺的问题。“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社会治理追求的目标,但在现实中往往是一种美好的理想状态,王子他爹可是掌握权力且自由度很大的“公务员”,只有公务员才有资格徇私枉法。特殊权利(公务员)特殊对待,甚至以超常的规则来管理也就具备合理性,虽然会有不公平之嫌,因此“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或意义。
    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是否公平合理与社会群体的主观认知状态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犯罪分子的子女亲属没有在其罪行暴露之前制止揭发,亦或没觉察,说明政治素质一般,或者低下。达不到良好这一条件。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