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东玉杀人案的物证错误——证据类型的故事(2)
物证是指可以用于证明事实的物品或者物质痕迹,是通过物品、物质痕迹的特定性状所包含的相关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的种类有很多,案件中任何与查明犯罪事实有关的物质实体状况(包括温度、湿度、气味、放射性、重力等情况)都可能是物证。常见的物证较多,从犯罪现场的物证而言,理查德-普拉特的《犯罪现场调查——刑事侦查学指南》中所提到的物证,有指纹、足迹、车胎痕、尸体及伤痕、牙印及咬痕、血痕、毒物、尘土、纤维、点火物、爆炸物、笔迹、文件、假币、伪造古代油画陶瓷金属艺术品等。《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中所介绍的物证则有:指纹(包括潜在指纹、可见指纹、塑性 / 三维指纹、排除性指纹、人体皮肤上的指纹)、印痕(包括平面印痕、立体印痕)、毛发、纤维、玻璃、油漆、土壤、枪弹痕、工具痕、射击残留物、血液、精液精斑、唾液、尿液、汗液、助燃剂、可燃剂、吸收了助燃剂的物质、爆炸物、文件、毒品、药品、咬痕、昆虫等。实际上,凡与证明案件事实相关的所有物质形态,都可以作为物证。比如食物食材、药物药材、声纹、动物、植物、微生物、粉尘、放射物和人类的年龄、生理状态、精神状态等物质形态,还有作为犯罪或者侵权对象的国画书法漆具泥塑石雕等艺术品、文学戏剧影视等艺术品、广告设计作品、工业设计作品等等。书证与物证不同,是指那些可以用文字、符号、图画、表格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物品。书证不易多得,但十分重要,也比较稳定。
由于物证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千差万别,需要相关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才能进行准确解读,而这又涉及到种种复杂的学科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方法,通常都是通过相关专业领域内的专家进行检验鉴定,提出正式的鉴定意见,与所收集的相关物证一道在证明案件事实时作为证据。在有些情况下,书证的用纸、笔迹、用墨、装帧等有关专业问题,也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检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由于专家在技能、经验和品性上可能存在的不足,专家鉴定意见也有可能出现错误。我国广为人知的石东玉杀人案的错案,其中就有物证鉴定失误的原因。1989 年 4 月 6 日早晨,伊春市友谊林场的护林员关传生被杀,法医检验死者创口后认为,创口是一把匕首式的军用刺刀所致,该刀可能为单面刃刀具,刃宽约 2.2 厘米左右,长不短于 10 厘米。经过排查,锁定与关传生家隔壁刚从部队转业回家的石家长子石东玉为嫌疑人。认为他有作案时间,刚从部队回来可能有军用刺刀,石东玉应了解关传生的活动规律,石东玉发案当晚去过现场附近。因此,警察传唤了石东玉,并对其家进行了搜查,发现一件军上衣的右侧前衣襟被撕掉,掉了三个纽扣被装在脱衣服口袋里,衣服的前心后背处有血迹,并发现一把黑塑料把的单刃水果刀。
经公安局检验鉴定,确认军衣上有两种血迹:衣领上有O型血, 前襟上有 A 型血。而死者关传生的血型为 A 型,与军装前襟上的血型相吻合。水果刀上没有检出血迹,但刀刃与死者伤口吻合。经审讯,石东玉交代:身上的血迹是与弟弟石东国吵架动了手,弟弟的鼻子被打流血,纽扣也是打架时被扯掉的。我爸拉架手指被弟弟拿的剪刀扎着出血了,我用前襟按住我爸的手指给他擦了。侦查人员核实,兄弟打架属实;检验三人血型,石父与石东玉的血型均为 A 型,石东国血型为 O 型。侦查人员对石东玉进行了连续 8 个多小时的审讯,石东玉终于承认是他杀害了关传生。此案由伊春市中级法院判处石东玉死刑。石东玉上诉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1991 年 9月 19 日,伊春市中级法院判处石东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石东玉在宣判笔录上写了“不服,上诉”,后来又改为“不上诉”。
1994 年 4 月,抢劫案犯马杰检举梁宝友是杀害关传生的真凶:梁宝友告诉马杰,他是先用扎枪扎、后用刀子捅死的。但是,梁宝友已经因与人斗殴被刺身亡。后经梁母证实,梁在生前确实告知其母亲自己因为要杀与家里有仇的夏宝喜而误杀了关传生,并跪求母亲原谅。公安机关开棺采集了关传生的骨头和毛发,送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鉴定,鉴定意见是:被害人关传生的血型为 AB 型,石东玉军装上的血型有 AMN 型和 OMN 型,石父、石弟的血型分别为 AMN 型和 OMN 型。石东玉军装上没有被害人关传生的血。1995 年 4 月 12 日黑龙江高级法院再审宣判:原审的事实和证据失实,宣告石东玉无罪。4 月 22 日,石东玉被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终审法院认定“原审的事实和证据失实”有五点理由,其中第一点就认为,石东玉军装上的血迹不是被害人关传生的血迹,原审认定的血型鉴定结论错误;第二点认为,尸检照片表明尸体上的创口为单刃和双刃两种刺器形成,原审认定法医判断为单刃水果刀的结论错误。可见,虽然物证收集和保管都到位,但对其中的物证血迹和死者伤口的检验鉴定和判断出现了失误,使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