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制度应从贺建奎事件中吸取教训
曾涉「基因编辑婴儿」在内地非法行医罪成判囚三年的内地科学家贺建奎,在获得香港特区政府批准高端人才通行证(高才通)后,高调地在北京举行记者会宣布,不但是有「打脸」中国政府及司法制度之嫌,而且也让人顿生香港特区的「高通才」计划是「不分珍珠与鱼目,捡到篮里就是菜」的感觉,因而引发舆论哗然。但香港特区政府却仍然后知后觉,劳工及福利局长孙玉菡声称,不宜评论个别个案,但承认申请人毋须申报犯罪纪录,当局会不时检讨和调整申请流程,考虑增加需要申报的个人资料。这更引发舆论对香港特区政府个别部门缺乏政治敏感性的强烈不满。香港特区政府这才亡羊补牢,入境处处长昨晚宣告其签证无效,并会进行刑事调查,以作跟进。特区政府发言人也表示,入境处经检视有关申请后,怀疑有人以虚假陈述获得签证。入境处强调,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时必须提供正确、完备和真实的资料。任何人士在办理任何赴港申请时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的资料,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有关执法部门必定严肃处理,一经定罪,有关人士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十四年。
此一事件对澳门特区正在酝酿建立引进人才制度,尤其是立法会正在进行细则性审议的《人才引进法律制度》法案,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就是在引进人才制度中,适宜补强对有意循该制度来澳门作贡献的内地中国公民,在审批过程中必须把好「政治审查关」,防止某些类似贺建奎的人物,意图打着「人才」的旗号混进澳门特区。否则,不但是不利于澳门特区的政治安全和道德形象,而且也可能会对内地的法制建设和治理体系、能力造成损害。
其实,澳门特区相关部门此前在办理「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时,就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贸促局前局长张祖荣等人在进行处理「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作业中的犯罪行为,就是典例。特区政府吸取教训,并为了配合和促进产业多元发展,引进澳门真正需要的能够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业紧缺人才,在经过广泛的民意谘询下,拟制《人才引进法律制度》法案,并送交立法会审议表决。政府期望透过该法案,建立公开、公正及科学的人才引进及评审机制,列明需要引进的人才种类及条件,务求严谨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引进澳门发展所需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
该法案获得立法会通过及行政长官签署颁布生效后,相信既能引进澳门所需的真正人才,又能防止重演张祖荣等人舞弊营私的现象。但似乎是仍然存在着某些「漏洞」,尤其是在对申请者的政治和道德审查方面的机制,不够严谨完整,或将会被内地某些类似贺建奎之流的具有刑事犯罪案底者,以至是在政治上「不拥护」「不效忠」中央者,混进澳门特区,以逃避内地的监管,甚至是以此来「打脸」内地的有关制度和部门,就像贺建奎高调地举行记者会那样。
诚然,在《人才引进法律制度》法案中,有对「居住在内地的中国公民」的条文,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内地对移民管理的管辖权。但却缺乏对申请者进行政治和道德不审查的机制,因而未来不排除也将会发生类似贺建奎的事件。因此,在执行时,有必要取得澳门中联办的协调、配合及支援,将申请个案交由中联办转交给申请者的户籍地,进行政治和道德审查。
这是「有所本」的。本来,批准内地居民到澳门定居,是属于中央的权限。《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溴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而且,该条条文是置于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之内的,因而明确地是属于中央的权限。实际上,在起草基本法期间,曾有草委会委员和谘委会委员提出建议,回归后的内地居民移居澳门的审批权,交给澳门特区政府。但中央一锤定音,仍然由国家掌握,具体是公安部操办。因而按照该项规定,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居民前往澳门定居,必须在内地办理批准手续。而每年申请到澳门定居的人数定额,也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国务院港澳办及国家公安部)征求澳门特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而此前的「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政策,却避开了公安部门的审批权,也在客观事实上「抵制」国家实施的「单程证」制度,等于是不尊重中央的相关权限,抢夺具体操作的地方公安机关的运作权。尤其是在现在强调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的情况下,这种「顶风作案」的性质就更为凸显。
现在,特区政府拟制《人才引进法律制度》法案并送交立法会审议,可能已经征求中央的意见并获得准许。即使是这样,也还有一个必须注意避免抵触《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问题。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因此,凡是获得批准发给「单程证」的内地居民,是必须注销其内地常住户口的。即使是当年因「三‧一九事件」获得澳门「蓝带证」并已在澳门逗留十多年的临时居民,在经内地有关主管部门与澳门政府协商,同意向他们发给澳门居民身份证后,他们也必须返回原居地注销常住户口。
此前透过「投资移民」和「人才移民」计划获得澳门身份证的人士,往往并没有注销内地户口,这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国家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户口管理政策的行为。二零二零年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爆发初期,澳门特区派出专机到武汉接回澳门居民,竟然有「澳门居民」因为在澳门没有「住房」而婉拒登机,这就暴露了这类「移民」政策的欠缺正当性。
而「人才引进计划」向获批准的申请者发出澳门居留证件,是澳门的单方面行为,没有经过内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程序。是否会发生内地法律禁止的「持有两地户籍(居留权)」的问题?或许,法案第二十条第三款「尚须持有由内地主管实体发出证明其获批准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的文件」,可能就是为了适应上述「注销户口」的规定,但却并没有明确述明,因而仍然存在着「灰色地带」,容易出纰漏。看来,该条文的表述文字,有必要明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