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市明确过年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引热议,你们那里可以吗?

临近年关,年味是不是变淡了的话题又会被拿出来讨论。在这些讨论中,常被提及的一条是:春节期间是否允许放烟花爆竹?

认为年味淡了的一派表示:连烟花都不给放,连爆竹都不给点,民俗都不坚守了,还哪里来的年味呢。而且再这样下去,也难怪圣诞节、万圣节这些外国节日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追捧了。传统节日要传承下去,就必须吸引年轻人融入其中。

此时又会有另一派网友说:燃放烟花爆竹太污染环境了,也扰民,都21世纪了,何不探索新的过节方式和新民俗。

12月19日,有媒体关注到,山东东营、滨州两市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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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营市政府官网,有市民于12月10日提问称,下个月就过年了,可以放鞭炮吗?

东营市公安局于12月14日回复称,根据《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全市禁燃禁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共有7天,分别是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截至目前,我们没有接到禁燃禁放的相关通知。

另据滨州市政府官网发布的《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简明问答,《办法》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和传统习俗的需求,设置了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部分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燃放,包括文物单位、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医疗、教育、养老、公共文化、机关办公区等区域和易燃易爆、防火重点单位等等,这些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一种是在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县(市、区)城区建成区限制燃放,即自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段不得燃放。

《办法》要求,燃放时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原则。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更重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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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对此事的态度依然两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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