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肿瘤医院”假药门“事件

这几天又出了个大新闻——聊城肿瘤医院“假药门”事件。山东电视台报道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晚期癌症患者王某于18年4月14日入聊城肿瘤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是肿瘤科陈宗祥主任。患者王某的病情已经进入晚期,按正规方法属于无药可治的状态。王某女儿王玉清多次请陈医生想想办法,陈医生便推荐了卡博替尼。这是一种印度仿制生产的抗癌药物,但在国内被认定为非法药物或假药。陈医生只说了药名,让王玉清自行购买。王玉清因无购买渠道,又向陈医生打听购买渠道。陈医生把另一个用卡博替尼的患者的联系方式给了王玉清。王玉清联系上这位患者,这位患者非常好心,将自用的卡博替尼转让给更急需用药的王某。王某服用后,病情好转,王及其女儿还向陈医生表示过感谢。由于效果良好,患者购买了第二瓶。第二瓶还没有吃完,王某因癌症病情恶化去世。去世后不久,大概第十天,王玉清便上门闹事,指责陈医生开假药,要求陈医生对父亲的死负责。

这件事的影响巨大。陈医生已接受完调查,停职在家,身心俱疲。这也就罢了。那位转让药物的患者的儿子——帮许多病友代购药物的人,已经被济南警方刑事拘留。很多患者突然失去了买药的渠道。更要命的是,多地卫健委开展自查,要求严肃处理使用未经批准药品的行为。这对癌症患者而言,绝对是灭顶之灾。不知道会有多少癌症患者,因为这件事失去生存的机会。不只是癌症,患有其它疾病、依赖未批准进口药物的患者也会遇到药物中断的问题。这件事会害死很多人!

事件的经过根据微博大V——“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的微博信息整理。根据我的长期观察,这位大V以往的报道都比较客观。因此,我相信他说的是事实。那位患者的女儿——王元清有其他的目的!

患者王某使用的药,在国内的医疗体系内,确实属于“假药”。这一点,开诊所的王元清不可能不知道。治疗过程中,患者王某和王元清没有表示异议。患者去世后,却跑出来闹事,对山东电视台胡编治疗过程。这么做有什么图谋?根据王玉清的过往(她家开的诊所被人喷过漆、洒过粪),我大胆推测,王元清是想借山东电视台施压聊城肿瘤医院,讹诈一笔。山东电视台初衷也许是揭露行医不端。现在已经变成为虎作伥,一路走到黑。接连向聊城警方、山东卫健委施压,似乎不搞死陈医生、药品代购誓不罢休。根据“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的最新消息,有几个相互帮助、相互代购药物的病友也被警察刑事拘留了。这可真地是要人命了!

也许是最近关注“见义勇为”比较多,我感觉用灰色手段帮助病人的陈医生和那位药品代购,是不是有点像是见义勇为呢

“见义勇为”,究竟是什么含义呢?这个典故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成语词典的解释是,“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这个解释带点命令的语气,要求你遇到了正义的事情,就必须去做。什么是正义,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社会、不同文化、不同时期的“正义”也不一致。春秋战国距今已经2000多年,社会制度千差万别,“正义”也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变化。但不管怎么变,救人肯定是正义!

法律也规定了什么是见义勇为。简单地说,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构成条件有三个,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见义勇为。

前面说到见义勇为的特征。那么,比较陈医生的行为和见义勇为的特征,陈医生的作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呢?以保存患者的生命为目的,冒着潜在刑事责任的风险,实施了救人行为,似乎能和见义勇为的要件对上号。不过仔细比较两者,还是有区别。陈医生救治王某,是工作责任;做的事情明确违反医疗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陈医生严守规矩,王某会早早地死去。正是陈医生稍微变通,让王某有活下去的机会。陈医生本可以袖手旁观,冷眼看着王某死去,不用背负任何责任。但为了救人,还是做了规定不允许的事情。陈医生如果中规中矩,不把病人的治疗看得比正规医疗程序更重要,绝对可以安安稳稳地做到退休,颐养天年。那位代购也是,也不用蹲牢房,可以抱着刚出生的孩子,享尽天伦之乐。

这是一个更让人困惑的问题。如果一名医生,做符合规定的事情,病人只有一死;做了不符合规定的事,病人反而能活。该如何认定这位医生做的是对是错呢?更普遍一些,如果一个规定可以正确解决大部分问题,对与少部分问题不适用。但这个规定被定义为强制性的、普遍适用的、不可违背的。为了解决少那些部分问题,就必须违背这个规定。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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