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一名警察,每天接触的都是基层群众,面对问题优先考虑可操作性和社会影响

【本文来自《男子为逃避警方查问跳河溺亡,家属索赔200万,法院判了》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Neal
  • 第一,我再强调一遍!我说的是不受约束的无执法资质人员肆意妄为会导致的严重结果,和本案有绝对关系。懂?

    第二,“联防队员”这个词的关键不是他们现在叫什么,而是同样定位的人还存不存在,你非要在扯他们现在叫什么名称却避而不谈这类人员的存在事实,故意偷换什么概念?

    第三,提到沧州河间的事情,就是告诉你并不能从一开始就排除巡逻队员的嫌疑,吹什么白莲花?你一开始就一口咬定巡逻队员肯定毫无问题,先入为主来做判断,基本原则何在?

    第四,疑罪从无是针对定罪,而这件案件不是刑事定罪而是民事侵权案件,适用的是过失推定原则,你连这两者的区别都分不清还好意思说自己是警察?而且我已经说了由于缺乏证据法院判决没有问题,这就是法治精神。但是要探寻事件原因,并不能排除巡逻队员过错的可能。因为单方面陈述就直接排除其他可能,你作为警察的基本办案常识和原则何在?

    第五,这件事情能确认的客观事实只有四个:当地夜晚暴力盗抢猖獗、双方深夜在无人的河边相遇然后死者坠河、警察夜晚搜寻无果、死者没有物理外伤,除此以外都是主观叙述和相应的推定。有可能是死者自身有精神问题,也有可能是他深夜被满身流氓气质又没有身份证明的人盘问造成的慌不择路,又或者是其他原因。而你先入为主一口咬定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判断就是最大的原则性错误。

首先,“警方巡逻队”包括居委会成员、村委会在公安机关许可下组织的村民治安巡逻队,以及小区聘请的保安,都可以是警方巡逻队员。这些队伍不论日常表现如何,对于捉襟见肘的警力都是有益的补充。况且你应该不清楚,现在对于这些基层治安人员,都是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才能从业的,整体素质比过去的治安联防队高得多。

如果这些队伍在责任区域内连对明显可疑人员都无权盘问,请问要这些人有什么用?

到头来还是要本就警力不足的民警疲于奔命,疲于奔命的后果就是顾此失彼,顾此失彼的后果就是只抓大案、放过小案,治安形势恶化,就像伦敦和巴黎那样。

其次,警方巡逻队员怎么知道溺亡者生前有没有罹患精神疾病?怎么知道盘查会不会诱发精神疾病?一般盘查都是按照默认对方为一般人的前提进行的。溺亡者生前凌晨在案发现场徘徊逗留,行为如此突兀,警方巡逻队员是按照一般理解,觉得此人异常才上前盘问的,这是尽职尽责的表现。现在一方人死了,法庭上又找不出警方巡逻队员的过失之处,侵哪门子权了?如果这都算侵权,承担法律责任进行赔偿,你不觉得警方巡逻队员会心寒吗?以后谁还敢盘问可疑人员?你想搞另一个版本的“扶不起”吗?

你我相同之处是都认可法庭的判决。不同之处不仅在于警方巡逻队员有无权力盘查、是否涉及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么简单,更大的不同在于你对法律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严重脱离现实,不食人间烟火。而我作为一名警察,每天接触的都是基层群众,面对问题优先考虑可操作性和社会影响。

法律的任何一丝改变,对基层的影响要么脱胎换骨、要么伤筋动骨,想想昆山反杀案,再想想南京“扶不起”的老太。

读万卷书重要,行万里路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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