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周朝,才有了对精神病人的法律赦免,但都是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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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称精神病人为邪魔附体,精神病患者常被施加鞭笞、火烧、虐待甚至酷刑而致于死地,直至周朝,才有了对精神病人的法律赦免,但都是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周礼》中有免除惷愚的记载,但仅限于先天病症者;《唐律疏议》则把精神疾病定为残疾的一种,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犯事程度在流放以下的仅仅处以监禁惩罚;《大清律例》一开始规定“凡疯病杀伤人者免议”,而后改为“凡疯病杀人者,永远锁锢,虽或痊愈,不准释放”,后又改为疯病患者是家里独苗,且有老人需赡养,可以在其痊愈并经过地方官诊验后方可释放。
倘若又病发滋事,那么亲属也要治罪,疯病患者更是要蹲一辈子监狱。
所以,那些张嘴闭嘴说什么国际惯例的,一定是从所谓的《汉谟拉比法典》开始看起的,最起码,这这些人对我国古代的刑罚缺乏必要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