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为何少有“见义勇为”行为?街头打架斗殴事件也比较少?

我很喜欢成龙的电影,也很佩服成龙的为人,成龙这次对唐山烧烤摊暴行事件所发感慨,认为现场那么多男人为何不站出来制止暴行的心情我也能理解。但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我自己当时在现场,在那种阵势下,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可能是,也只有打电话报警,而绝对不敢见义勇为,上前去阻止劝架的。一是诚如成龙所指责的,普通小民一个,胆小怕事,没那种勇气;二是看着那些五大三粗的人,以自己的身板,绝对不是对手,不是被对方打得鼻青脸肿伤筋动骨,就是被对方一把推出三丈远,如何敢去鸡蛋碰石头?如果再加上那些人的嚣张气焰,谁都会认为(不排除误解)肯定不比一般,背后有人,所以就更不敢造次上前拉架了。

我在日本生活工作多年,各方面也有很多感触。感触之一就是日本基本没有“见义勇为”这一说。当然资本主义国家,我们可以理解为不鼓励宣传正能量,我刚到日本也基本是这么理解的。因为我在国内接受的教育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正直的人就应该舍己救人,见义勇为。可是在日本看到最多的标语就是“发现可疑物品,切勿触摸,及时报警”、“遇见危险人物,首先要保护好自身安全,然后及时报警”、“保护自身安全,远离危险现场”等,给人教的都是保身和逃跑、报警,几乎从来没有看到鼓励见义勇为的说法。时间长了,现在慢慢也习惯了,反倒觉得这是自然的了(人真是没办法!)。他们认为普通人没有责任和义务见义勇为。其最大的原因是大部分人没有见义勇为的能力。比如有人跳水,绝大部分人,即便会游泳,也没有救援溺水者的能力和经验,如果贸然跳水救人,很大概率是救援者自己也溺水身亡。所以我们国内有很多此类见义勇为的事迹,而在日本基本没有。偶尔有,媒体也不宣传(至多泛泛报道一下),因为他们不提倡。他们的出发点是,首先保护好自己,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去帮助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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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受过舍己救人,见义勇为教育的人看来,日本的这些做法真是太自私,太胆小,太不负责任,太没有良心……

另外一点,看了最近的报道和网民议论,觉得国内对这种街头暴力事件的处罚力度还是有些轻。特别是法律定性,相比日本轻不少。日本法律处罚力度总体比中国轻许多,比如死刑等,没有两三条人命,一般是不会判死刑的。还比如贩毒吸毒,刑罚更是比国内轻几个量级。但在打架斗殴等轻犯罪上,比国内似乎重不少。我看了国内一些法律人士针对这次唐山暴行事件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解释,貌似不把人打伤,不打到重伤,基本不会逮捕判刑(也许我理解错了)。而那重伤,却是植物人、四肢欠缺等,仅次于死亡的状态。总体感觉是逮捕判刑的门槛很高,打人伤人的成本很低。

相比而言,日本此类暴力犯罪逮捕判刑的门槛很低。此类暴力事件,日本刑法分“暴行罪”和“伤害罪”。暴行罪门槛非常低,只要动手,不要说动手打对方,哪怕推了对方一把、抓住对方胸口衣服威胁对方、或者拿起手中酒杯水杯把液体泼到对方身上都算暴行罪。暴行罪的惩罚是逮捕并会被判2年以下刑罚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因暴行对方一旦受伤,性质则发生变化,成为“伤害罪”。伤害罪的法律惩罚是15年以下刑罚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这个受伤的界定很宽,伤筋动骨不用说,皮肉肿痛当然是,甚至因语言暴力使对方受到精神伤害等也算作伤害罪。受伤当然也分程度和故意行凶造成的伤害及过失造成的伤害,暴行事件基本都会被判定为故意伤害,都会受到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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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个人的体验,我觉得这也是日本虽然重量级犯罪,甚至变态级犯罪不少,但街头打架斗殴比较少见,普通人安全感比较强的原因之一。

顺便说一句,日本刑法里与此相关联的,还有“器物损坏罪”一条。就是说因打架斗殴或暴力事件或故意对商家桌椅碗碟等器物造成损害的,会被以此罪名逮捕起诉,判罚3年以下刑罚或30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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