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如果没用致命武器,很难算得上一级袭击;而入侵罪,是比打人要来得严重的

【本文来自《像唐山这种当街暴打年轻女孩在美国会怎么判?国内对这类事件的法律成本是否过低?》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我在美国读完JD,考的就是纽约的律师证,这说的两个例子都有很大问题。首先佛罗里达那个,检方诉的重罪(felony)是入侵罪带伤人(burglary with battery committed therein),因为是入侵罪(burglary)才是重罪,打人只是入侵罪的加重。英美的入侵罪一直是一个很重的罪,定罪条件也远不是单纯的“不经允许进入”。这个人另外两项被诉的打人(battery)只是轻罪(misdemeanor)。

然后说纽约,一级袭击(assault in the first degree)的典型情况是用致命武器袭击,得动刀动枪的,其他几个构成这条罪的情况也都是“意图重伤(用的词都是disfigure,amputate这种,断胳膊断腿的)或者类似depraved heart murder的要件但是没有致死而是导致重伤。所以唐山虽然可恨,你要套纽约州法的话绝对套不上一级袭击。

我且不去说美国的执法偏好和漏洞问题(选择性起诉、抗辩协议等等),就这种不动刀枪,没有死人的,在纽约很可能最多算个三级袭击,上限一年的轻罪。国内这几个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是跑不掉了,首恶奔着五年就去了,这能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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