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时期“议罪银”背后的君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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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议罪银制度让乾隆后期的官场彻底溃烂。

雍正时期开始实施的“养廉银”制度为学者周知,但乾隆时期的“议罪银”制度却知之者甚少。

议罪银,又称“自行议罪银”“自请认罚银”“自议罚银”“认缴银”“上交银”等等。在《高宗实录》《清史列传》等清代官书和后人著述中,又通常成为“罚银”“罚款”“罚项”“罚缓”等等。由此可见,清代官书对“议罪银”的命名是造成学者将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混淆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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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议罪银制度的产生,学术界普遍的看法是与权臣和珅的得宠秉政有关,而直至嘉庆四年正月乾隆死后,有关议罪银制度执行情况的记载才消失。那么,议罪银为什么没有延续下去,成为后代定制,而是成为了乾隆后期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和中国旧有的罚俸制度又有什么区别呢?学者林新奇在《论乾隆时期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一文中,从二者的产生时期、办理机构、惩罚对象、原因、数量、缴纳方式、缴纳期限、性质、作用等方面,比较分析了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

理清了议罪银与罚俸制度的区别,才有助于我们深入地剖析议罪银背后所隐藏的君臣之间的“交易”模式:一方面弘历通过“小过重罚”,让官员、商人认缴巨额银两,从而达到扩充自己内库收入的目的;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官员、商人通过这种“捐输”“罚款报效”的形式贿买平安,向弘历表忠心。

与罚俸制度针对于所有各级官吏不同的是,一般而言,议罪银制度主要针对督抚等地方高级官员,包括布政史、盐政、织造、税关监督以及个别富裕商人,如盐商、参商等,议罪银所针对的对象要么坐拥厚廉,要么家财万贯,于是,这很难不让人对议罪银制度的出发点提出疑问。

《密记档》是专门记载议罪银制度执行情况的珍贵资料,《密记档》的资料并未发现完全,其最早议罪银的记录是从乾隆四十五年开始的。其实,在这之前早有关于议罪银制度执行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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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三年,在两淮盐引案中,高晋因其弟高恒的缘故自请交部严加治罪,这似乎是第一个奉旨罚议罪银的督抚。奉朱批:“交部议罪,不过革职留任,汝自议来!”高晋遵旨覆奏:“惟阙廷伏地,仰求皇上准奴才捐银二万两,以赎奴才之罪……只以奴才之产计值不过二万两,一时变卖又恐不能得价,查以前奴才承审段成功之案,办理舛谬,叨蒙皇恩,准奴才将赎罪银分四年完缴在案,今次赎罪银两并恳圣主天恩,俯准奴才照段成功赎罪之案,每年于养廉银内扣解银五千两,分作四年完缴。”

由此可见,在这起案件中,高晋是否真的有罪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高晋已成惊弓之鸟,害怕受到牵连的高晋自请交部严加治罪。弘历正是抓住了高晋的这个心理,顺水推舟让高晋认缴巨额银两。

在这二万两议罪银的背后,隐藏的便是弘历与高晋之间的一次“交易”。高晋花二万两保身,由国库分发的二万两养廉银在高晋手上转了一手,最后落进了内务府的口袋——皇帝的私囊。

尽管弘历曾为自己辩白:“即或议缴罚项,皆留为地方工程公用。”但是据《密记档》记载,在现存的六十八件议罪银案中,奉旨结交户部或地方工程备用的议罪银件数不及总数的五分之一,其余的都入缴内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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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比乾隆前、后期内务府财政的变化可以发现,由前期的入不敷出,还需“檄取户部库银以为接济”,到后期扭亏为盈,“每岁将内务府库银,命拨归户部者,动以百万计。”不难看出,内务府财政的变化与议罪银充入内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尽管弘历声称议罪罚银“亦不过偶尔行之,非定例也。”但实际上,议罪银制度不仅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人员,有严格的值班、检查和定期汇奏、呈报规定,有特定的议罚对象,而且有一套完备的自行议罪罚银手续并持续实行了很长一段时间。通过日常实践的反复重演,议罪银作为一项制度已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尽管议罪罚银已成定例,但也不能说议罪银就是弘历盘剥督抚等地方高级官员,扩充内库收入的借口,其实弘历也有自己的考虑。议罪银针对的主体是官秩甚高的边疆大员,这一层次的人才的确难得其选,非真才实学者无法胜任,若是因为这些疆臣因一些过错而遭贬职弃用,那么很快便会达到水至清则无鱼的境地。

相反,给疆臣的惩罚以一定的伸缩性,通过认缴巨额银两从而达到让他们洗心涤虑,知过从新的目的。但事实上,目的和效果却是南辕北辙。

乾隆年间功令森严,对于督抚等大员来说,往往是赔项、扣廉、罚廉、议罪银等“多管齐下”,使得官员们“无廉可养”。官员们认缴的巨额银两往往是通过层层盘剥而来,官员们以权力大肆聚敛钱财,搜刮民脂民膏,最终使得贪污、腐败、贿赂的风气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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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几件议罪银案件可以看出,官员贪污受贿似乎是得到弘历默许的。

据《密记档》记载,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粤海关监督李质颖上奏 : “ 奴才于浙江巡抚任上,未行参奏王燧,情愿罚银十万两,粤海关监督任上,奏事错误,情愿交银二万两,四十六、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审理广东盐案不实,情愿罚银十万两,共银二十五万六千余两。荷蒙皇上天恩,准每年交纳二万两 。 ”

在这起案件中,李质颖于乾隆四十六年正月被免除浙江巡抚之职,但同年二月,李质颖便被任命为粤海关监督。短短一个月,李质颖便从一个负有“徇庇”之罪的罪臣转变为占据粤海关监督这个“肥缺”的地方高级官员,这其中,与他“情愿罚银”有很大的关系。

弘历将李质颖从浙江巡抚的职位上撤下,后又将其委任为粤海关监督,此举若不是为了让李质颖更便于搜刮钱财以抵交罚项,那便很难解释得清了。

两淮盐政全德的案子也是一例。乾隆五十八年五月,以“溺职”罪被内务府议处革任的全德通过缴银十万两换来弘历降旨从宽留任。次年八月,全德又自行议罪,奏请于两淮盐政任内收受商人“供应银”十九万二千两,情愿加一倍缴出,共交银三十八万四千两,分限五年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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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德的“情愿罚银”带来了可喜的回报,弘历非但没有治其贪污受贿之罪,反而让他继续留任,令其三年完缴全部银两。短短三年时间需要缴纳三十八万四千两,而一名地方高级官员一年的养廉银最多不过三万两,面对如此巨大的款项,全德只有选择加紧贪污受贿,搜刮钱财,而这弘历不会不知道。

乾隆后期贪污亏空案件的大量发生,议罪银制度的存在成为了官员们贪污受贿而无所顾忌的借口。议罪银制度背后隐藏的君臣之间彼此心领神会的“交易”模式,让绝大多数的官员都缄口不言。但内阁学士尹壮图是个例外,他站出来戳穿这场君臣“交易”的虚伪面孔,而代价是——回家“归养”。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尹壮图上疏:“请停督抚等罚银之例,将罚项改为记大过若干次,如才具平常者或即罢斥,或量予京职,毋许再膺外任。”

弘历虽然表面上认为“将罚银之例永远停止固属不为无见”,但他辩解此举是“爱惜人材起见”。二十一日,尹壮图覆奏请求派大臣随同“密往各省盘察亏空”,弘历没有答应尹壮图的请求,而是派侍郎庆成随尹壮图赴各地公开盘查,而所谓的公开盘查,地方官员其实事前就已经收到了消息,做好了应对的准备。

其结果可想而知,地方督抚在尹壮图的面询下都一口咬定“罚项并非勒派属员”“实系养廉完缴”。面对无奈的现状和险恶的处境,尹壮图只能违心地承认“各省多有亏空原是揣度之语……”乾隆五十七年七月,心灰意冷的尹壮图“遵照”弘历的旨意——回家“归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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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罪银制度作为乾隆时期独出心裁的创造,其体恤官员、爱惜人才、宽大处理的初衷随着“盛世”的落幕而渐渐走偏。一个好大喜功的专制君主,在其统治的后期为了追求生活上的奢靡享受,不惜通过议罪银制度来达到聚敛钱财的目的,而深知天威的官员们则十分识相,通过认缴巨额银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或是换取平安,或是表示忠心,或是希冀调换“肥缺”,继续贪污受贿。

在议罪银制度的背后隐藏的就是君臣互惠的“交易”,而这些“交易”带来的结果就是“奢侈之风,与贪风竞长”,“州县剥削小民,不尽自肥己囊,大半趋奉上司,而督抚大吏勒索属员,层层朘削……” 吏治的败坏、社会民生的危机很好地解释了议罪银制度走向终结的原因。

参考文献

[1] 张世明、王旭,《议罪银新考》,《清史研究》2012年第1期,第115页。

[2] 台湾故宫博物院编辑:《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三十一辑,乾隆三十三年六月至三十三年九月,台湾故宫博物院1984年印行,第281页。

[3] 台湾故宫博物院编辑:《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三十一辑,乾隆三十三年六月至三十三年九月,台湾故宫博物院1984年印行,第537页。

[4] 《密记档》,故宫博物院文献馆藏编《文献丛编》

[5] 《啸亭杂录》卷八,《内务府定制》

[6] 《高宗实录》卷一一六O

[7] 王先谦撰:《东华续录》,乾隆一百十二,见于《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编:《续修四库全书》,374,史部·编年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8] 张世明、王旭,《议罪银新考》,《清史研究》2012年第1期,第116页。

[9] 林新奇,《论乾隆时期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第3期,第43页。

[10] 陈丽霞,《清朝养廉银立法问题研究》,第24页。

[1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上谕档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1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上谕档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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