哮喘病人借除颤仪被拒去世,涉事医生有什么法律责任?

前天上海一位老人突发哮喘,借附近急救车除颤仪被拒而去世的事情引起网友们的广泛讨论。

官方对此的回应是:该急救车当时正在执行对同一小区另一住户的急症患者急救的任务,且急症患者已上车,急救车已准备前往医院。由于哮喘病人在自己家中,救护车上的急救医生现场无法判断,出于先将车上急症患者送往医院的考虑,没有同意出借。目前,已对该名医生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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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毕竟人命关天,有网友认为医生作为医护人员,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见死不救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确实,我国《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生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

然而,这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在此事中,由于急救医生接到的任务是救治另一位急症患者,他与哮喘老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自然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而且,如果医生临时变通,出借除颤仪,将面临很大的职业风险。比如,借了除颤仪,结果车上的急症患者又刚好需要,到时候怎么办呢?

医生对这名患者是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若到时候追究下来,医生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因职务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也有网友问,医生不给除颤仪,哮喘病人的家属去抢,构不构成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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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和民事责任,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紧急避险要保护的法益应该是大于被损害的法益的,不能小于或等于。

在此事中,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救护车上的患者是否也可能需要除颤仪做应急抢救,如果需要,那么两边就是生命权对生命权,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我们不能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剥夺他人的生命。

这件事其实有点像电车难题,医生无论做哪个选择,好像都会有不利的后果,因此也有不少网友说医生这是进退维谷,左右为难。

如果你是这位医生,会做怎样的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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