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ADS-B信号不违法,但之后如果传输给了境外,就触犯了《无线电管理条例》
【本文由“英年早肥的大尾巴狼”推荐,来自《论坛招募“志愿者”,实为刺探我国航空数据》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御龙上青冥
ADS_B就是正常的民航通用运行设备,在特定机场和航线(多为繁忙空域),必须装备、开启,否则拒绝航线申请。因军航和民航在空管上截然不同的需求,军机是忌讳这东西的,只会在极少不得不开启的时候,或临时加装,或干脆申请特许例外。在地面手持该设备接近军航较多的地区,可视同间接获取该地空中飞行器极为粗糙的水平信息,但日积月累下来,经专业分析人员过手,就会得到涉密的信息。比如起飞、降落的密度、每日可供附近机场高强度运行的时间段;起降间隔的时间,又可分析出飞行速度;配合卫星遥测的地形,可算出航线走向。于是,附近机场低空运行的三维航线图就差不多了。
个人认为无资质的用户使用这东西,都不说涉嫌国安方面的问题,《无线电管理条例》之类的法规是肯定违反了。
前半段是很翔实的科普,但如果读过《无线电管理条例》,你就不会说最后一句话了,至少不会不分清白红枣地认为违反了上述条例。
1.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使用单收电台不需要取得执照,与此同时,该章节对接收行为作出规定的条目,都是针对需要执照的电台而言。
2.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因此,纯粹地接收ADS-B信号不违反规定,也不需要个人具备任何资质或许可,但是接收了之后向境外传输接收到的数据,违反了第五十五条规定。
详见我的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