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探我国航空数据这件事,我把它拆成几个点捋捋,给大家科普下

【本文来自《论坛招募“志愿者”,实为刺探我国航空数据》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寒蝉鸣泣之时
  • 民航的话到不是问题,因为民航会主动公开自己的信号,那些航空爱好者就康这些,国内外相关网站都不少。

ADS-B信号都是航空器主动对外广播的信号,但是将这些信号传递的数据传输至境外违法。其实这件事情应该拆分成几点好好捋捋,给大家科普一下:

1. 文中涉及的ADS-B接收设备本质上是一种封装好的SDR(软件定义无线电)接收设备,被设计成专门用于接收ADS-B信号且包含传输数据至境外服务器的功能。根据经验判断,估计是国外的航空器追踪应用软件 FlightRadar24(但也不一定,同质的应用很多,国内的飞常准等应用也提供相关功能)提供的设备,这个app可提供全球范围内飞行器实时经纬度、高度等信息,通过数据库匹配还可以提供航空器的其它信息,具体就不介绍了。其主要数据来源是安装在世界各地的ADS-B接收器(一般由应用的运营方提供),也有可能是普通的SDR接收设备

2. ADS-B信号本身都是航空器主动对外广播的明文信号,否则也不可能被这些设备在接收信号后解读。此类信号,主要是民用航空器的信号。在一些民航活动非常频繁的区域,为了确保飞行安全,军用飞行器也会打开这类设备发射信号,但是设备的开闭是可人为控制的,绝不是上面有些人胡诌的「我们的军机用了外国设备,在主动暴露行踪」。

3. 第1条中所提及的SDR接收设备的基本功能与收音机并无本质差异,只是可接收的频率更为广泛。目前来看,无论用什么设备,只是接收信号并不违法。理由是《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使用单收电台不需要取得执照,与此同时,该章节对接收行为作出规定的条目,都是针对需要执照的电台而言。而根据第2条所述,从原理上看也无法禁止接收ADS-B信号的行为。这不像针对一些境外有恶意目的的广播,可以直接实施干扰阻断,因为为了航空安全,本身业界就需要ADS-B信号,如果实施干扰就贻笑四方了。

4. 但是根据现行规定,将接收到的数据传输至境外违法。理由是《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个人认为这类行为主要属于第五十五条所述的「电波监测」,结合第1条就能完全看懂这条新闻了。当然,此类数据传输行为较为隐秘,监管也较为困难

5. 将接收到的数据在境内进行公开是否违法(规)尚有争议。有人试图套用业余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将其界定为违法(规),但这是个谬误,因为单收电台不属于业余无线电范畴。

6. ADS-B广播信号除了通过地面设备接收,还可通过卫星接收。在一些地广人稀、不可能有人安装ADS-B接收机的区域,FlightRadar24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显示当前正在这些区域的航班的信息的,此时飞机的图标在app中显示为蓝色。因此不可能完全阻止他人获取这些数据。即便如此,也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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