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伦理判断的一点辨析
温铁军对"对与错"的理解是很肤浅的.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对与错的标准。那么哪个国家的对与错的标准是最正确的呢,那就是要看你所处的文明现在的竞争力水平如何了。还有一个相对可以观察的角度,就是时间维度。中国人坚持自己的"对与错"的价值观是没有问题的,而欧洲坚持自己的"对与错"是可疑的,因为欧洲的"对与错"到底能扛过多长时间的历史,现在真的不知道;而中国扛过了5000年以上持续的时间。人类社会竞争,最后的赢家代表了人类文明今后的发展方向,赢家的"对与错"标准肯定是最正确的。如果还要质疑当然也可以,但那已经是遥远的未来了。温铁军老是试图找出一个脱离各种标准的参考点,我怀疑是幻想。是非标准可是依托于不同文明的利益分配标准,哪来的共同标准?
输赢显然并不必然代表对错。比如,假设法西斯赢了,是否就代表反人类种族灭绝侵略是对的呢?如果反抗侵略输了,是不是就代表反抗侵略种族灭绝是错的呢?再比如:北美白人对印第安人种族灭绝已经掌握了胜利结局,是不是我们回顾这一历史时就认为白人屠杀是对,而印第安人反抗是错的呢?北美的寄宿学校需要被追责谴责,承认现实并不代表赋予正义。
人类既然发展出了道德和同理心,发展出了现代性和国际法,这说明人类有超越输赢意义上的审视。纯粹的输赢是动物界的丛林法则,是纯粹零和问题。虽然丛林法则很大意义上还在左右人类社会的功利性现实追求,但人类社会在进化到地球食物链顶端后,生存空间的竞争已经不是纯粹零和关系了,而是一种更为复杂的宏观的共生平衡,而道德伦理判断的特点,就是寻找一种利己和利他的共生空间,遵守这种共生空间,可以推己及人(你不想被抢劫因而你不能抢劫别人,你不想被粗鲁对待因而你要礼貌待人),有利于缓解因绝对利己而造成的极端矛盾和无谓消耗,因而成为一种道德规律通行于普遍的人类行为。
绝对利己(甲)------利己和利他的共生--------绝对利己(乙)
比如,如果不承认每个人的私产界限和公共行为的道德,进别人家要敲门通传,不能抢劫不能偷窃等,那么利己掠夺就无时无刻不发生在任何人身上,所以人类社会首先在群体政治实体内部产生了道德规律,而法律则是矫正 严重触犯道德规律的规则。 绝对零和一直会伴随生存反抗和消耗,从普遍规律上说,掠夺和反抗的输赢是实力概率问题,但是为自己的生存而斗争的动机是最强烈的,所以同样实力的状态下,正义动机的持久度最高。
而人类为什么会把道德尺度从国家内部扩展到国际,发展出了现代国际法,就是因为绝对零和带来了极端破坏性的一战二战。当然,国际准则因为没有必然的中立强制机制,所以容易沦为橡皮图章,甚至披着道德伪装的强权欺凌。人类社会为什么依然是建立在道德规则上的,比如美国要搞霸凌,无论事实上它如何侵略屠杀,道义上他都必然要使用道德词汇来伪装和最大正义化自己的行为。比如它说它推翻极权萨达姆是在拯救被侵害的对象民众,道德内涵就是:因为民众被绝对利己的萨达姆过界行为所侵害,所以它要去把过界行为拨正回到道德尺度。(当然,从现实角度,国际关系不能完全套用道德尺度,因为事关生存竞争而没有中立强制,只有道德自律。但群族政治实体内则一定需要道德尺度,否则就是零和内耗。)
伦理判断是先验的,而不是实践的。否则将没有当下的对错判断。我们不需要实践1000年后才知道对错,而是基于伦理的普遍规律即能先验的判断这是错的或对的。对伦理学而言,道德形而上应当是在实践人类学之前的,先验判断,而后实践。
在价值领域,理性和抽象应当适当隐退。社会真理更多与情感和价值有关,这是我们中国文化特长所在。也是罗素和维特根斯坦意识到的,在文化价值领域,理性应当保持沉默。有时候,理性不是过滤错误,而是本身就是一种错误,这就是为什么"动之以情"放在"晓之以理"前面的原因。在真理的等级序列中,低级的是机械真理,最高级的是社会真理和历史真理
不管是你提的价值领域,还是更宽泛的社会中人与人关系领域,都必须有理性,而不可以只用情感来维系。这与哲学上的一般性/特殊性关系原理有关。 文明有很多属性,有的是不变的一般性,比如有序性进化,这是始终都必须具备的属性,它不随文明的演变而改变。有的是可变的特殊性,必如道德规范、法律、宗教信仰、文化等等,这些短期内比较稳定,但长期的趋势却是可变的。你说的情感,就是属于与时代有关的特殊性。 文明要始终向前进化才可能有出路,倒退或误入歧途则没出路。保证文明的长远发展方向不出错,这需要在一般性上有正确认识,进而再控制和影响特殊性的走向,这方面必须有理性参与。当然,不顾特殊性去强推自认为合理的一般性措施,这本身就是错误,也就是说,特殊性也必须同时被重视。 如果没有对一般性的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控,光靠特殊性的无序“野蛮生长”,文明的发展方向就会事实上失控。 "动之以情",不是什么时候都放在"晓之以理"前面的。当你面对的是理性训练不够的人时(社会大多数群体是这样的),你这么做可以成功的概率很大,但当你面对一个非常理性的人时则可能适得其反。 对于真理,我只知道一个定义,即主体对客体的正确反映。你可以按领域分为对自然的反映和对社会的反映,但我不知道所谓的“机械真理”、“社会真理”、“历史真理”都是什么——我觉得,这可能是你的随口说出的东西。建议你努力去给这些概念下定义,然后你就知道理性的重要了——没有严格的理性,你的表达就难于被人准确理解。而在模糊中去表达和沟通,弄不懂的由对方去“悟”,这种做法,古代的我们祖先倒是一直在采用,不过,这种做法与科学无法同路,最终我们彻底缺席近代科学大战的历史,且被原本落后的对手打得一败涂地。
kvc301 你这里的理性是指纯粹理性(绝对理性),纯粹理性当然不代表正确,比如绝对理性就要求希特勒严格执行票选出来的种族清洗,它符合种族生存竞争的理性形式,但不符合经验和实践。
但是我认为先验理性是必要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构成理性,而理论理性可以分为绝对理性、先验理性,先验理性是既符合理性的形式又符合实践的理性判断,而绝对理性则只符合理性的形式而不符合经验实践,即它是刻板的无情的理性判断。
另外,理性也有适用范畴,这取决于人类的认识维度。
oldoffice美国基本灭绝了印第安人,美国人也承认自己错了,印第安人是对的,然后呢?种族灭绝没有哪个民族认为是对的,只不过是把你灭绝了,对方后面会道歉,你还存在吗?正确拿到了,你能活过来吗?国际竞争要是没有输赢这个基础,那种对与错不靠谱09-12 10:3
我从来没说国际竞争不讲输赢?我说的是对错不必然建立在输赢上。可以是赢了并且是对的;也可以是赢了,但是错的;可以是输了但是对的;也可以是输了,并且也是错的。
新中国就一直争取赢了并且正义,美国对原住民是赢了但是非义;宋朝输了但是自卫正义,法西斯是输了并且错误。
背山远行 你的表述里,恰恰缺少共同利益基础这个前提。共同的利益先于共同的认识而存在,并且是共同认识得以形成和拓展的纽带。
伦理道德,首先是产生在群族政治实体内部的基本普及的行为规则。 【群族政治实体就是利益共同体】,简单说就是国家内部需要基本道德维系共生利益,国家内部不能乱。比如甲敲门进乙家,甲乙不能抢劫对方的私产,前者是基本道德,后者是律法禁止的严重违反道德的犯罪。
背山远行 “群族政治实体”?满清政府,民国时期的国民党政权,都是中国人的共同利益代表吗?
我为什么用严谨的群族政治实体,就是因为国家形态还有一些例外,比如殖民等。通常意义的群族政治实体哪怕还是部落形态,显然是利益共同体,哪怕它的统治阶级已经不能维护绝大部分的利益,那结果就是另一个实体取代它来代表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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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喷子变多了吗?网怒症了解一下
这篇语言技能满点了。其实总结起来也无非一句话,逻辑和理智就是有门槛的,谈话也是有门槛的。但现代媒体平台提供的是无差别平台,平台应当中立,但个人不可能中立,每个人有自己的不同眼界和三观素素养。古人可以谈笑有鸿儒,当代网络没法做到往来无白丁。所以有态度的拒客也是必然,比如你写的文进来的言论毫无逻辑,当然有拒绝对话的权利,这也是无差别平台的保护性对冲机制。如果对方觉得有必要可以自己再写。
网络的这种观念繁杂生态也是必然的。并且在心理学中群体喧嚣容易潜意识失智盲从。所以在现代网络中保持正确态度是件非常需要独立审视智力门槛的事。我认为情绪不重要,观点才重要。观点正确,那情绪色彩饱不饱满是次要的个性特征。反之,不管是淡定还是激烈的情绪,观点不正确都白瞎。
我赞同混沌,社会是复杂的,但不赞同真相不单一,也就是没有是非标准,只有角度不同。虽然对第一历史确实存在无数个角度解读,但对不同的群体就是有唯一最接近真相的角度。
比如,对罪犯和受害者来说,第一历史已经沉淀。但是人群必然要从伦理判断上找出最公正的角度,而这个是非判断不能用角度不同来混淆,简单说:能不能用犯罪的角度去论证即兴杀人是伦理的公正呢?显然不能。
比如,对中日战争来说,第一历史已经固定。但是中国人必然只能从中国角度上去找最公正的伦理判断,而不能从日本的角度去找。
比如,对罪犯和受害者恰好是男女双方的案子来说,第一历史也已经固定。如果站在跳脱性别的角度只观察加害与受害,那这个角度必然能找到最接近真相的伦理判断;但如果站在性别立场上,不同的性别自然有不同的利益立场角度,伦理判断自然就有矛盾。
在事关利益共同体的事件上,容易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国家就是最大的群族利益共同体,那么在国家对外事务上最容易达成一致的伦理判断意见,因为所有人的生存利益角度大体上基本一致。而内部事务,因为每个人所处的利益立场不同,角度就不同,而只有少数人能自发跳脱固有的利益立场去找那个最接近公允公理的伦理角度.
当多数人立场刚好接近公允角度时,舆论就是正面力量;当多数人角度刚好背离公允角度时,舆论就是负面力量。
例:
匹诺曹2013年的另一个案子,女司机和男乘客,男乘客乘车过程中女司机明确出言威胁了男乘客,且真的开车偏离了正常路线,并在偏离路线的过程中与别人通话,通话内容涉及到对男乘客进行恐吓,吓得男乘客跳车导致瘫痪。法院判决是赔偿6万块,判决书中有一句描述“乘客应预见到跳车会对自己造成伤害。”。而现在呢?从女方对路线提出质疑到跳车全过程一共只有几十秒的反应时间,司机作为一个普通人能反应过来?直接被判刑事案件,子女的前途全部受到影响,政审这一关都过不了。两相对比下,何其讽刺,这是男权社会吗?这明明是女权社会。09-15 16:22
这段刚看到。案件是不是你描述的姑且不论,就按你描述的条件来判定,显然是判决有误,应该上诉,就这么简单。法官应该是认为男乘客对女司机是有反抗机会的,所以女司机对男乘客的恐吓不构成实质的犯罪。但显然不能简单认定,这只考虑了客观条件可以抗衡:虽然有驾驶权负有对乘客安全责任的人,都可以利用天然有利的环境条件来造成侵害,但体力优势的男性可以抵消。这种抵消最多只是使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未发生。但犯罪的主观意图和准备已经具备,这最多只能是因客观原因而犯罪未遂。并且不能定性是过失致人重伤,而是实质犯罪,绑架或者强制限制人身自由,致人重伤。
但你不能说,因为那个案子错了,所以这个案子也必须报复性错回去。没这个道理。 赌气不回答不停车过失造成别人死亡,还是缓刑,(几十秒魔幻口供就别拿出来反复讲了,你愿意信你信,但他因果逻辑上就足以过失定罪,他有没有那个女司机那种口头犯罪威胁,根本无从查证,如果有口头威胁犯罪动机那是绑架罪致死,最少十年以上的刑期被逃脱了。)你还在计较政审,你怎么不想想就因为他赌气不回答不停车,死者就付出了一条命。
你如果觉得女死者神经病,为什么又觉得男乘客跳车是正常?他还是个男人都吓得跳车不知道打吗?你如果觉得男乘客冤,为什么要让女死者更冤?这就是我说的只站性别立场,无视公允。